法治需要“形神兼具”
2015年01月12日 15:30 来源:《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5年第1期 作者: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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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般认为,法治包含两重意义: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正与此契合:人民的真诚信仰守护着法律权威,而法律的至上权威又支撑着法律信仰。法律信仰和法律权威是法律在运行过程中各种现实力量的总和,体现为内在的判断力、凝聚力与外在的国家强制力、社会舆论力。法律的判断力保证法律反映大众的实际需要、表达大众对于体面和幸福生活的向往,并以明确的行为模式、假定条件、法律后果的逻辑结构指示大众如何行为,从而顺应大众的意愿、满足社会的期待。故而,法律权威的缺失往往伴随着法律未获得真诚的信仰,法律信仰未形成也常常伴随的是法律未成为权威之源。
关键词:法治;法律权威;法律信仰;大众;力量;立法;真诚信仰;守法;制定;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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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法治包含两重意义: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一论断确立了实行法治需同时具备的在法律制定和实施上的要求,尤其是对立法本身和守法主体的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正与此契合:人民的真诚信仰守护着法律权威,而法律的至上权威又支撑着法律信仰。两者相辅相成,使法治“形神兼具”。
法律信仰和法律权威是法律在运行过程中各种现实力量的总和,体现为内在的判断力、凝聚力与外在的国家强制力、社会舆论力。
在内在力量方面,法律能够通过权利、义务、责任的规定来施加影响,使大众因为知法、懂法、用法而逐渐形成一种行为习惯,将法律融入日常的行为模式中。法律的判断力保证法律反映大众的实际需要、表达大众对于体面和幸福生活的向往,并以明确的行为模式、假定条件、法律后果的逻辑结构指示大众如何行为,从而顺应大众的意愿、满足社会的期待。法律的凝聚力保证法律体现由单个人的意愿所形成的公意,使每个人不仅保持人格独立、完整,又能与他人保有共同意愿。
在外在力量方面,国家强制力提供法律权威存在的制度基础,使国家通过治安部门、法庭、监狱等来保证制裁非法行为、恢复被破坏的法律。社会舆论力提供法律的道义和民主基础,使法律与社会舆论民意双向互动、互相适应,提升大众守法之意识,树立法律之权威。
法律并不只是一套规则,它还是一种程序、一种动态的社会过程,活动于其中的是血肉丰满、富有理性与情感的个人,他们随时都需要面对未知的未来、应对各种冲突和风险。当前,旨在保护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立法谋私和违法立法现象仍然存在,局部利益者并非不知法律之存在,而是不承认法律是我们社会的正义价值之承载,如人们“上法院”还想着怎样“跑上访”,参加入学、升职选拔“走程序”还担心“走关系”,等等。法律的权威常在这些不信任中不断流失。各种不信法、不守法行为弱化了法治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故而,法律权威的缺失往往伴随着法律未获得真诚的信仰,法律信仰未形成也常常伴随的是法律未成为权威之源。
法治需要的是“形神兼备”,法律秩序力量给予人们生活以安定有序,法律信仰力量赋予人们生活以价值与希望。而法律权威与法律信仰在互动中实现与强化法治理念。形成法律权威的过程是人们对法律的心理认识过程,其核心问题在于大众对法律的接受。这需要经历认知、理解、服从、信仰这样四个从感性到理性,相互衔接递进的阶段。信仰意味着公共生活的终极目标和价值,同时也作为一种精神力量存在于人们的心灵深处,法律一旦失去人们的信仰,其所发挥的作用将日趋式微。形与神、权威与信仰正是在这不断的法律实践中达成统一。唯有法律具有权威、人民真诚信仰才能使法治“形神兼备”,加速实现法治愿景。
(西南政法大学法社会学与法人类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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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刘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