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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必须理清“三对关系”
2014年10月22日 08:30 来源:求是网 作者:袁时雨 字号

内容摘要:金秋十月,中国的依法治国进程迎来重要时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为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行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要真正达到依法治国的状态,必须理清三对重要关系。

关键词:治国;德治;法治;社会主义法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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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往开来,与时俱进。金秋十月,中国的依法治国进程迎来重要时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为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行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要真正达到依法治国的状态,必须理清三对重要关系。

   必须理清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的关系。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的实质,依法治国和党的领导是现阶段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形式。历史证明,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统一的,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保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党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其政策体现着群众的利益诉求,党通过提炼人民群众的意志,与党的政策方针相结合,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法律。从这个意义上讲,脱离了党对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诉求的提炼,脱离了党的政策方针,立法就无法完成;脱离了党的组织和政治优势,依法治国的实施就会落空。当然,坚持党的领导并不是党直接干预具体的法治活动,党的政策不能等同于国家法律,党的干部更不能以党代法,以领导意志代法。党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活动,离开了宪法和法律制度的约束,党也很难保证实行正确的领导。

   必须理清共性和个性的关系。古语有云:“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讲的是同样一件事物,由于环境的不同,其结果可能有很大的差异,依法治国亦是如此。部分群众和党员干部喜欢将我国的法律制度和法治与国外相比较,认为应该以先进法治国家的法律为蓝本制定我国的法律,甚至恶意抨击我国的法律制度。事实上,法治从来不是抽象单独存在的,是各国在具体的法治实践中产生并逐步完善的,必然具有各国的特色和差异性。无可否认,对于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的许多法治经验和先进做法,我们应该主动学习,积极借鉴,但也必须要以唯物辩证主义看待法治存在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不能一味搞拿来主义,更不能简单地照搬照抄,必须结合我国国情实际,将国外先进经验和做法中国化,建立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法治体系。

   必须理清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我国是拥护悠久文化传统的国家,历来非常注重道德在治国、为人处世中的作用,讲究道德教化。现实中,不少人尤其是法律学家对“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关系的认识存在着偏颇,认为两者不能并提,甚至存在着矛盾。事实上,道德和法律都是规范人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法律是最底线的道德,道德是高标准的法律。作为治国方略而言,法治重在“治人”。德治重在“治本”,依法治国是以德治国的必经阶段。从涉足领域看,法治是他律,是一种强制的外力,是“惩恶”;德治引导自律,是一种内力的修为,是“扬善”。事实上,治国离不开法治,也同样需要德治。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必须理清两者之间的关系,不能夸大以德治国的作用,需坚持以法治为根本,以德治为辅助,两者互相补充才能发挥最大作用。

   依法治国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需要。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将依法治国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重庆长寿区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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