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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群体性事件中政府回应机制研究
2015年02月28日 16:40 来源:《理论与改革》2014年5期 作者:钱颖萍 字号

内容摘要:文章通过社会冲突理论的视角分析认为,群体性事件发生有其必然性,而冲突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社会因素,不必以一种“泛政治化”的眼光来看待民众维护自身利益的抗争。二、群体性事件的激化:对政府不当回应形式的分析群体性事件发生后,首先需要回应进而采取处置措施的应当是各级政府的相关部门,一方面,我国群体事件频发的本身就是民众对于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特别是利益分配方取向的不满。一)社会冲突理论的发展社会冲突理论是西方社会学中以社会冲突问题作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种社会发展思潮,社会冲突理论的出现,标志着“冲突”作为社会存在的必然状态和固有成份得到承认,人们不再回避而是积极直面“冲突”,并由此迎来社会冲突理论的发展与繁荣。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社会冲突;冲突理论;处置;群体事件;民众;利益;政府部门;制度;阶级冲突

作者简介:

  【内容提要】 从近年来我国群体事件的处置来看,导致事态失控的政府回应不外乎两种形式:一种是采用较强硬的措施加以应对,另一种则是无回应,即有关部门对事件采取消极不作为的态度。文章通过社会冲突理论的视角分析认为,群体性事件发生有其必然性,而冲突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社会因素,不必以一种“泛政治化”的眼光来看待民众维护自身利益的抗争。这样的视角也是政府在回应、处置群体事件的政策制度方面得以创新的前提和基础。

  【关 键 词】群体性事件/社会冲突/回应机制

  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13年社会蓝皮书》指出,中国在就业、收入分配、劳动关系、公共事务管理等方面,仍然面临严峻的挑战。近年来,每年因各种社会矛盾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多达数万起甚至十余万起。[1]各级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如何有效地回应处置群体性事件也因此成为我国社会科学研究的重点课题。本文在认真审视引发我国群体性事件主要原因的基础之上,以社会冲突理论作为研究的视角,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

  一、问题的缘起:我国频发的群体性事件及其主要发生原因

  (一)我国对于群体性事件的界定

  “群体性事件”在我国可谓由来已久,但是这一表述方式的正式、普遍地出现是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主要是针对当时发生在群体间的聚众械斗、聚众上访甚至采取暴力手段堵路、围攻党政机关等行为的统称。中央关于预防及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联席会议在2004年制定的《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将“群体性事件”界定为“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我国长期从事群体性事件问题研究的专家于建嵘教授则将“群体性事件”定义为“有一定人数参加的、通过没有法定依据的行为对社会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事件。”[2]。因此,综合来看对“群体性事件”的解读应当包括以下四层含义:第一,参与事件的人数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第二,群体行为的表现形式多样,有的甚至是法律、法规所明文禁止的;第三,事件的发生多是向有关部门反映诉求,具有目的性;第四,这些事件给社会管理、生产和生活秩序带来了一定的冲击。

  从2006年开始国内学者较多地对群体性事件进行学理性的分类研究,就笔者所查阅的资料来看,研究者多着眼于行动者身份、发生地域、违法程度、矛盾属性、发生原因、处置方法等方面进行分类梳理。鉴于本文的研究目的。笔者仅对近年来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原因进行分析,即民众因何发生冲突。根据2006年度至2010年度《中国法律年鉴》,我国通过法律途径所解决的群体事件类型主要包括涉农纠纷、房屋拆迁补偿、劳资纠纷以及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不一而足。其中,涉农纠纷的表现形式、冲突内容牵涉到多个方面,最为主要的则是因为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等环节引发的问题;而伴随着我国城市化的高速扩张发展,城乡征地拆迁在近年也成为群体性事件的高发事由,各地所发生的强制拆迁事件以及由其引发的“暴力抗法”事件已非个别现象;由于企业的改制、破产重组等导致的大量下岗工人的安置问题也在各地引发了一些群体性劳动争议事件。这些事件类型与我国学者肖唐镖教授近年所收集到的近五百个群体性事件案例所指向的发生原因高度吻合,即绝大多数属于“利益取向型群体性事件”。[3]而根据2012年我国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对我国群体性事件发生原因的统计,也可见多元化的发生事态。[4]。其中,因警民冲突和官民冲突而引发的群体事件合计高达35.5%,反应映出广大民众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粗暴执法的不满;其次,因社会纠纷导致的群体性事件,占到总体的24.4%;征地强拆也成为此次调查中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占到总数的22.2%;因环境污染引发的维权事件则占到了总数的8.9%。

  (二)对我国当前群体性事件主要发生原因的分析

  1.我国群体性事件涉及的类型复杂,但现实社会问题,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上文分析的绝大多数案例的原因指向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一问题,换而言之,在我国当前群体事件中活跃的是“社会因素”而并非是所谓的“政治因素”,从具体例来看,群体的行动并没有体现出反政权、反体制的特点,也并无政治动机和意识形态的追求。即使是官民冲突、警民冲突事件也通常是由于社会矛盾、利益分配不均等问题引发。①他们的行动甚至暴力抗争行动针对的仅是地方政府及其官员、警员,而非一般性的规则或体制。在事件中,“大多数民众对包括现行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在内的政治共同体以及中央政府的执政能力、具体政策等均有较高的信心和认同,只是对某些基层政府和官员的‘信任落差’导致了他们抗争。但是这种抗争属于‘服从性抗争’,即使可能存在违法行为,也仍然是在认同主流制度下采取的行动”[5]。对于我国多数群体性事件的“非政治因素”的认同同样在我国官方文件中得到了反映,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由于群体性冲突的频发,党政机关对之的概括包括突发事件、突发性治安事件、治安紧急事件等,其间突出的是“群众性闹事”、“政治事件”的定性,到2000年前后“群体性事件”概念的普遍采用,反映出党政机关对这一问题认识的理性客观。2004年《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中更明确了我国群体性事件是由人民内部矛盾所引发的,是非对抗性矛盾。

  2.我国当前多数群体性事件的本质是对稀缺资源的争夺。从上世纪90年代到近10年的时间,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快速转型带来了多元利益群体的加速分化与形成以及社会资源的重新分配,但是转型时期的制度建设却相对滞后,现代市场经济的观念也未能在全社会形成共识,由此不可避免会引发社会冲突。因此,从群体性事件的民众诉求来看,大多属于保护生存、居住环境、维护土地房屋产权、捍卫就业、经济利益等要求,针对的是空间权益、良好环境以及财产利益等方面的稀缺资源。在资源争夺中通常表现为下岗职工、农民工与大企业、普通民众与公权力机关、一般村民与村基层组织之间的冲突与对抗,群体一方在经济、社会地位以及获得信息与资源的能力等方面都处于弱势境地,当他们作为个体时往往不知或无力通过正当途径来维权,而集结为合力时,又往往因为缺乏通畅的利益表达机制和引导,容易采取非理性的方式进行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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