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日本二战时期在中国战场大规模使用化学武器,虽逃避了国际审判,但日遗化武却成为重大历史遗留问题。鲁义.日本遗弃化学武器问题的现状与对策[J].日本学刊, 2008。
关键词:化武;处理;化学武器;遗弃;日本
作者简介:
一、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的处理概况
日本二战时期在中国战场大规模使用化学武器,虽逃避了国际审判,但日遗化武却成为重大历史遗留问题。
(一)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危害
日本遗弃化学武器是指日本在侵华战争期间及战败投降后,未经允许实施的缺乏国际人道主义精神的不负责任的遗弃行为,从而遗留在我国领土上的化学武器。
深埋地下、投弃江河、散落各处的日遗化武器严重危及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其危害表现:一是中毒途经多。毒剂可通过消化道、呼吸道、眼睛、皮肤和伤口等直接引起中毒,还可在地面、水源和武器装备等染毒后,间接引起中毒[1];二是染毒范围广。受地形和气象等条件影响,包含蒸汽或气溶胶的毒剂云团会扩散到一定空间范围,毒剂效力远超过释放点;三是杀伤作用持续时间长。依照毒剂理化性质的不同,化学毒剂释放后至完全失去毒害作用,少则几分钟多则长达十几日或更长时间[2];四是缺乏快速有效的治愈方法。毒剂成分复杂包括芥子气、路易氏剂、光气、二苯氰砷、氢氰酸、二苯基已酮、苯氯乙酮和三氰化砷等,若不慎染毒以目前的医疗水平,很难短时间完全治愈。
(二)中国政府的积极敦促
为保障生命安全、防止环境污染,上世纪50年代初,根据政务院指示,东北行政委员会和东北军区联合发布命令,要求各地成立“日遗炮弹(毒弹)处理委员会”,对遗弃的日军武器包括混在普通武器中的化武进行清理和处理,但受条件限制,只能选择集中埋在偏远地下的简单方法[3]。1990年中方正式照会日方,通报中国境内的日遗化武器情况。《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自1997年4月29日起生效。随后中日签署《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为解决日遗化武问题中方积极进行双边、多边对策磋商,推进销毁进程。
日遗化武销毁工作主要进展:一是调查挖掘回收作业多点布局、全面展开。二是移动式销毁阶段性成果显著。移动式销毁设备具有体积小、各部分可拆卸、方便装进集装箱、运输方便等优点,符合化武数量大、分布广的特点。目前南京日遗化武移动式销毁作业已完美收官;石家庄也已启动移动式销毁模式;武汉移动销毁作业正在紧张地准备中。三是大型工厂固定销毁模式的积极筹备。哈尔巴岭是中国日遗化武最大的埋藏点,为确保安全,销毁工厂最终选址在哈尔巴岭四排树沟,已于2012年11月启动挖掘仪式。
(三)日本政府的理性对待
根据《公约》和《备忘录》的要求,日方主要承担四项义务:技术保障义务,如提供销毁技术;物质保障义务,如提供器材、帮助建造销毁设施等;人员保障义务,如派遣相关技术专家指导销毁;信息保障义务,如提供日遗化武的地点、数量、种类等信息。1999年4月内阁府设立“遗弃化学武器处理担当室”,专门负责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销毁工作。担当室下设爆炸风险对策、化学毒剂分析、作业环境安全对策、环境对策遥控操作、挖掘回收和处理技术6个专题小组,对销毁毒弹的具体问题进行研究[4]。中岛明彦在第十六届国际化学武器销毁大会上作了《在中国进行遗弃化学武器销毁工作情况》的发言,重点介绍日本处理遗弃化武的基本概括、主要设施建设项目和销毁进展情况。
二、制约日本遗弃化学武器处理的因素
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处理需要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面临诸多困难。
(一)OPCW面临的发展挑战
处于转型期的《公约》发展受限:一是公约的普遍性受到挑战。2003年4月首次评审会通过《国家落实行动计划》,但只有少数缔约国采用国内立法来贯彻公约义务,导致公约二审会不得不重提该计划。OPCW总干事艾哈迈德·尤祖姆居讲过“我们正在接近实现全球禁止一整类大规模杀伤性化武的目标。确保未来公约的成功,包括说服那些仍在条约之外的国家加入公约,这是我们的共同责任”。迄今仍有5个国家未加入公约,增加了公约执行的不确定性。二是公约的权威性受到质疑。《公约》要求拥有化武的缔约国自公约生效后十年内完成现有化学武器及生产设施的销毁,但真正意义上的日遗化武销毁工作才刚刚开始,进度明显滞后于第67届执理会通过的销毁计划,销毁最终期限被再次延长至2022年4月。三是核查制度的局限。核查需要的基本情况主要来自各缔约国的主动申报,公约没有有效措施防止国家少报或不报;核查受政治因素干扰明显,有时核查的严格程度和适用范围并不取决于某些国家利益的需要,导致核查机制的滥用[5]。
(二)处理经费的短缺
《公约》虽指明“遗弃国应为销毁提供一切必要的资金”,但日遗化武处理经费明显受制于日本预算。因为美国从1996年开始销毁化学武器,到2000年仅销毁了总量的27%,却耗资已达149亿美元。若按照美国模式,日本仅销毁遗弃在哈尔巴岭地区的化武前期投入至少也要5000亿日元[6]。受美国销毁化武投入较大的影响日本政府不愿投入大量资金。
(三)埋藏点资料的匮乏
《公约》规定日本至迟应在公约对其生效后30天内向技术秘书处提交遗留在中国的化学武器的所有可以获得的有关资料,包括遗留化学武器的地点、类型、数量以及关于遗留情况的其他必要资料。但日本政府却销毁资料掩盖罪行。据中方资料显示,侵华战争期间日军使用化学武器有据可查的达2091次以上,遍及中国19个省市[7]。
日遗化武埋藏已将近70年,大多是在城建施工或居民日常生活中偶然被发现,导致确认与挖掘工作无规律可循,加重了处理难度。
(四)法律参照的有限
目前处理日遗化武可依据的法律文件只有《公约》和《备忘录》,缺乏相关配套实施的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备忘录》虽明确了中日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了原则和标准,但对履约过程中发生的突发情况预想的不够充分,缺乏灵活性,对违约也缺少强有力的制裁措施。此外,环境监测、风险评估等方面依据的多是国家和地方标准,位阶比较低。
三、应对日本遗弃化学武器问题的具体策略
历史不能被演绎,却应被正视,为了子孙后代不再遭受化武毒害,中国政府强调“降魔除患,净化国土”。
(一)加强OPCW的多元化实体建设
为适应公约转型需要,OPCW应坚持公约传统,更应加强公约延伸、防化能力建设、学术界和民间团体教育及公共外交等方面的实体建设。为完善核查制度,OPCW应关注:1.将核查视角转向那些未声明的化学武器生产设备上。公约虽授权OPCW核查缔约国声明拥有的化学武器生产设施,但这些设施并不生产公约列举的化学制品。相反,未声明的化学品生产设施数目明显多于声明的,并在生产公约违禁的化学药品,而且生产设备越来越小,生产方式日益灵活,数量越来越多,增加了核查困难[8]。2.制裁滥用核查权利的行为。为防止质疑性视察请求权的滥用,建立对质疑性视察的否定机制,针对有异议的视察请求进行裁决,确立滥用权利的制裁原则,在核查机制的保护与化学武器无关的安全利益之间达成平衡[9]。3.注重核查的质量。中方始终认为,不能一味追求增加核查数量,核查强度和设施选择方式应与公约规定保持一致。改进核查的各种建议应综合考虑设施性质和风险评估结果、地域平衡等因素,同时也要充分尊重各方利益。
(二)拓宽化武处理经费的渠道
中方应立足当前的销毁能力,进行合理预算,向日方提供合理的经费请求,确保工厂的销毁规模不受影响。此外,还可争取国外的无偿援助资金或其它援助方式,早日完成销毁目标。
(三)全民防化意识的加强
中日双方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必须加强日遗化武危害性的宣传力度并注重宣传的有效性和持久性,确保公众的知情权,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抵制环境污染。
(四)国外处理化武经验的总结
根据国际在线报道:截至2012年11月,俄罗斯已销毁约2.8万吨化学毒剂,约占化学武器库存的70%。其处理化武问题可借鉴之处主要有:一是立法严格。1993年1月俄罗斯签署《公约》,承诺作为苏联化学武器的合法继承国将按期履行国际义务。之后颁布了764号政府令、《关于俄联邦准备履行销毁化学武器国际义务》第314号令、批准了《关于批准禁止研制、生产、储存、使用和销毁化学武器公约》,截至2010年先后通过了60余部法律文件,将化学武器销毁纳入法律框架内有序运行。二是组建跨部门组织领导机构。遵照总统命令,1995年,俄罗斯成立了国家化学裁军委员会,专门负责化学武器销毁的组织领导工作。三是制定化学裁军计划。1996年3月俄政府通过第305号令确定了《销毁俄联邦化学武器储备品》的联邦专项纲要。将“无条件履行俄罗斯在销毁化学武器方面的国际义务”作为主要目标。四是采用先进工艺。俄使用的“湿法”工艺,不产生有害废料,比美国使用的“高温法”工艺更先进。近年来,俄国家科研所研制成功“水解纳亚砷酸盐”的提取工艺,提取金属砷,并研制出从废料中提取高纯度电子工业用产品的工艺,实现废物的资源化利用[10]。
(五)履约保障技术的提升
日遗化武销毁技术应力求实现全过程的无害化处理,既包括销毁日遗化武弹体本身,也包括对销毁过程中的排烟、排水、排气和由此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在挖掘回收过程中被弹体污染的土壤等无害化处理[11]。2001年1月至2006年6月,中日双方关于销毁技术的选定,对美国、俄罗斯和德国进行了广泛调研,多次磋商、论证后,根据主工厂的销毁技术和移动式销毁技术的需求不同,分别提出两套技术方案。川崎重工研发的废气处理系统将主要用于哈尔巴岭地区日遗化武的销毁。该设施具有自动化程度高、销毁效率高、二噁英的生成减少、整套系统负压管理等优点,将推动控制引爆销毁技术的发展。此外,采用超富集植物蜈蚣草对砷污染土壤进行修复,既能有效降低修复成本,还能防止土壤的二次污染。
(六)化武处理国际合作的深化
国际合作是公约的重要支柱,中方一方面尊重缔约国、执理会和技秘处在国际合作和促进和平利用化武事业上做出的努力。另一方面重视将在联合国和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现有框架协议内运作的接口程序。由于《公约》明确了当使用或威胁使用化学武器,以及控暴剂作为一种战争手段使用时,可潜在的相互合作行动,如通知、报告、通用资源应对紧急情况等。建立接口程序将优化两组织各自的援助活动,确保紧急情况时沟通有效。同时,赞赏技秘处为促进缔约国化武防护能力建设所开展的大量活动,并通过向禁化武组织捐款、提供防护设备、合办培训班和研讨会等方式做出贡献。
四、结语
受《公约》和《备忘录》及OPCW核查机制的监督制约,日方单方面违约的可能性不大。但面对惨烈的化武危害,我们必须重申零容忍的立场,呼吁伊朗萨尔达什特城、哈莱卜杰的悲剧不再上演,为实现“一个没有化武的世界”而不懈努力。
参考文献:
[1]祝宁波.试论日军遗留化学武器问题[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4):99.
[2]何跃忠,丁日高.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造成人员伤害的有关问题(1)———化学武器与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情况介绍[J].中国为重病急救医学,2005(8):452.
[3]步平.日本在中国的化学战及战后遗弃化学武器问题[J].民国档案,2003(4):49.
[4][5]曹胜辉,徐杰.条约监督机制与条约义务的履行[J].外交学院学报,2000(2):57.
[6]鲁义.日本遗弃化学武器销毁工作的进展与现状[J].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5(1):36.
[7]纪学仁.侵华日军遗弃化学武器问题研究———日军化学武器的生产、使用与遗弃[Z].总参谋部七0三办公室:1.
[8][美]DavidP.Fidler.谢胜利译.《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实施十年来取得的成就和面临的挑战[J].化学工程与装备,2008,(1):67.
[9]于中洲.国际裁军与军控的历史性成果———禁止化学武器公约[J].国际资料,1997.
[10]张文兰,金德才.俄罗斯化学裁军履约进程评析[J].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12(2):30-33.
[11]鲁义.日本遗弃化学武器问题的现状与对策[J].日本学刊,2008(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