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学术视角 >> 学术新闻
如何驱散“雾霾”迎来“辩护蓝”?
2015年08月24日 13:4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 殷泓 王逸吟 字号

内容摘要:如何驱散“雾霾”迎来“辩护蓝”?与会专家透露,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的出庭率全国平均只有30%左右,也就是说只有1/3的刑事案件有辩护律师出庭,大部分的案件庭审中都看不到辩护律师的身影。

关键词:辩护;雾霾;律师;审判;出庭

作者简介:

  如何驱散“雾霾”迎来“辩护蓝”?

  ——聚焦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的律师辩护地位与作用

 

  8月20日至21日,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一时间,“律师”这个名词,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一改革中,律师无疑是重要的一方。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如何充分保障律师权利,让律师成为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如何为律师执业创造良好的环境,真正实现以审判为中心,迎来“辩护蓝”?

  日前,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在北京联合召开了“审判为中心视角下律师辩护的地位与作用研讨会”,来自学术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法官代表、检察官代表、律师代表齐聚一堂,围绕刑事案件中的律师辩护问题,展开了热烈探讨。

 

  1.新老“三难”困扰律师,保障律师权利有待加强

  “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这三个执业中的“难”,如同驱之不散的“雾霾”,曾长期困扰律师行业。2012年,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相继大修,加大了对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保障力度,让律师看到了破解“三难”的希望。

  “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会见难’‘阅卷难’这两难已基本解决,但‘取证难’问题并没有解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陈光中指出,从庭审实质化角度来说,眼下老的“三难”还未完全解决,新的“三难”又出现了,即:“取证难”“非法证据排除难”“与证人当庭对质难”。

  在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看来,新“三难”还有一种说法,就是“发问难”“法庭辩论难”“质证难”。

  “很多律师反映说,在庭审中一发问就被法官打断,这怎么辩护?怎么维护公平正义?其实,这新‘三难’恰恰都发生在法庭上,对我们的法官、法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也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陈卫东指出。

  陈卫东表示,调研中,有的法官坦承,引起争执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尤其是对律师的诉讼权利保障不到位。“因此,对于法院来说,只有真正做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尤其是保障律师的诉讼权利,坚持严格的证据标准,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坚持疑罪从无,才能实现公平正义。这无疑将对司法机关转变办案理念、提高案件质量起到积极作用。”陈卫东说。

  “我主张在现有国情下,应当高度重视辩护人的权利保护问题,让律师充分享受辩护权。现在律师作用发挥不足,控辩双方中瘸腿的是辩方。如何让辩方更好地发挥作用,是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陈光中认为。

  陈光中同时强调,法庭上要求律师严格遵守纪律无可厚非,律师犯罪当然应该惩罚,绳之以法也是全世界共同的做法。但是对律师的惩罚应当慎重,对律师要采取适当保护的态度,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律师在庭审中的作用,使控辩审三方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和谐的法律共同体关系。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胡博婧 实习)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