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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河长制” 写入地方法规
2018年03月02日 00:00 来源:新华日报 作者: 字号
关键词:水利工程;条例;南通市;行政主管部门;节约用水;经济损失;农田水利;管理;文化遗产;确权

内容摘要:本报讯《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3月 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省设区市出台的首部水利工程综合管理方面的法规,并在全省率先将“河长制”写入其中。《条例》将水利风景区及水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法制化轨道,并对水利工程划界确权、节约用水、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等作出明确规定。

关键词:水利工程;条例;南通市;行政主管部门;节约用水;经济损失;农田水利;管理;文化遗产;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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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日报讯 《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3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省设区市出台的首部水利工程综合管理方面的法规,并在全省率先将“河长制”写入其中。

  《条例》将水利风景区及水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法制化轨道,并对水利工程划界确权、节约用水、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等作出明确规定。《条例》明确,对违反《条例》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50元至10万元不等的处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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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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