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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印发 让损害生态者付出代价
2017年12月18日 08:51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作者:王萌 韩维正 字号

内容摘要:环保部相关负责人指出,目前,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后,需要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立法积累经验。

关键词:生态环境;赔偿制度;损害;赔偿;赔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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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下简称《方案》)提出,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为什么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生态环境受损如何赔偿?如何保障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落实?本报记者为您一一梳理。

  损害生态环境者担责

  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吉林、山东、江苏、湖南、重庆、贵州、云南7个省市开展改革试点工作。本次印发的方案,正是在总结各地区改革试点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的。这一方案的出台,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已从先行试点进入全国试行的阶段,这有助于解决“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难题,使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摆脱“公地悲剧”。

  现有的制度中,在矿藏、水流、城市土地等自然资源受到损害后,缺乏具体索赔主体的规定。《方案》规定,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据环保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首先就是实现损害担责的需要,同时,通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

  市地级政府有权索赔

  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谁有索赔权利?《方案》将赔偿权利人范围从省级政府扩大到市地级政府。

  据环保部相关负责人解释,实践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主要发生在市地级层面。市地级政府在配备法制和执法人员、建立健全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办理案件的专业化程度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基础,能够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各地区赔偿标准如何划定?为防止一刀切,避免出现不符合地方实际情况的规定,《方案》规定,各地区可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提出细化赔偿范围的建议。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如何进行?在试点方案的基础上,《方案》明确“磋商前置”,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诉讼的前置条件。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经过磋商,达成赔偿协议。对于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2020年初建赔偿制度

  《方案》指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要实现《方案》提出的目标,就必须要使改革方案落到实处。因此,在《方案》第五部分“保障措施”中,第一条就是“落实改革责任”,要求各省区市党委政府“及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明确改革任务和时限要求,大胆探索,扎实推进,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并要求各地自2019年起,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情况送环境保护部汇总后,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方案》并非制度建设的终点。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需要从立法上明确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等基本问题。环保部相关负责人指出,目前,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后,需要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立法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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