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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 调整增设新技术新应用 要组织开展安全评估
2017年10月31日 10:58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人民日报北京10月 30日电(记者张洋)日前,国家网信办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规定》,规定自2017年 12月 1日起施行。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以下简称“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是指根据新技术新应用的新闻舆论属性、社会动员能力及由此产生的信息内容安全风险确定评估等级,审查评价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的活动。应当自安全评估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请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办组织开展安全评估,后者应当自材料齐备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规定还指出,组织开展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关键词:信息服务;应用;互联网;安全评估;技术新;新闻信息;保障措施;服务提供;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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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日报北京10月30日电 (记者 张洋)日前,国家网信办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规定》,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以下简称“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是指根据新技术新应用的新闻舆论属性、社会动员能力及由此产生的信息内容安全风险确定评估等级,审查评价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的活动。

  规定指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调整增设新技术新应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不得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根据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自行组织开展安全评估;应当自安全评估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请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办组织开展安全评估,后者应当自材料齐备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

  规定要求,评估意见认为新技术新应用存在信息安全风险隐患,未能配套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手段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未达相关要求,而导致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责令服务提供者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换发许可证。

  规定还指出,组织开展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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