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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推独生子女护理假:有省份规定每年不少于15天
2017年10月27日 16:54 来源:中新网 作者:张尼 字号

内容摘要:例如,近期对外公布的《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中提出,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此前提出,独生子女护理住院父母每年最高可享10天“护理假”,而在其三审稿中将给予护理假的条件规定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需要二级以上护理的情形”。除此之外,该《条例》明确,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违背老年人意愿,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关键词:老年人;独生子女护理;赡养;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养老;患病;财产;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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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客户端北京10月26日电(记者 张尼)本月,黑龙江明确了本省的独生子女护理假”天数。至此,全国至少已经有6省份正式出台了此类政策,多数省份规定,独生子女每年最多可享受的“护理假”天数在10到20天不等。 

  与此同时,多地还将督促子女常回家看看、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拒绝子女“啃老等在政策法规中体现。 

  6省份明确独生子女护理假 

  本月中旬,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其中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20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10日。 

  除了黑龙江,据不完全统计,此前,包括河南、福建、广西、海南、湖北等多省份已经明确独生子女护理假的天数。 

  这其中,去年新修改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护理假”为每年累计不超过20天。今年3月起实施的《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明确,“独生子女护理假”为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 

  此外,《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中提出,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的,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的护理假。 

  在海南,《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明确,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家庭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的护理时间。

  不久前修订通过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则规定,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15天。

  此外,重庆、云南等地也在酝酿独生子女护理假政策。

  例如,近期对外公布的《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中提出,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此前提出,独生子女护理住院父母每年最高可享10天“护理假”,而在其三审稿中将给予护理假的条件规定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需要二级以上护理的情形 

  多省份强调“护理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记者注意到,在各地出台的政策中,大部分都强调独生子女在享受护理假期间,其工资待遇不变。

  例如,河南规定,独生子女享受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广西明确,独生子女护理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用人单位不得扣减;黑龙江规定,无论是独生子女还是非独生子女,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为了防止政策变为“纸上福利”,一些地方政府也有相应的具体措施为政策落实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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