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社会万象 >> 社会新闻
湖北拟完善电梯安全监管机制 使用管理人负首责
2016年04月20日 16:38 来源:人民网 作者:张婵 字号

内容摘要:距湖北荆州“7·26”电梯事故已过去近一年,但电梯“吞人”的恐怖情景仍然历历在目。

关键词:电梯;湖北省;安全监管;物业服务企业;电梯故障

作者简介:

  “7.26”电梯事故后近一年

    湖北拟立法完善电梯安全监管机制

 

    人民网武汉4月20日电 (张婵)距湖北荆州“7·26”电梯事故已过去近一年,但电梯“吞人”的恐怖情景仍然历历在目。4月19日,湖北省电梯安全状况新闻发布会在武汉举行,会上介绍了《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草案)》的有关情况,试图通过《办法》以明晰界定电梯使用单位,厘清责任主体,切实解决电梯安全问题。

  电梯故障该找谁?使用管理人为首负责任人

  武汉汉阳区芳草路十里景绣是一个建成不久的小区,几个月前住户刘先生曾不止一次地向媒体反映,他所居住的单元电梯经常出现停摆和突然下坠,小区内好几栋楼都出现过类似的情况。“找了物业,物业说他们管不了,让我们去找开发商。”刘先生说。由于居民们反映太强烈,拖了一个多星期之后,物业不得已才找人进行维修。

  很多经历过电梯故障的人都和刘先生一样,无法第一时间找到责任主体,物业推开发商,开发商推物业。事实上,电梯在实际使用中经常有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相分离的情况,导致电梯的使用管理者不明确、责任主体不清晰,给电梯安全管理带来难度。尤其是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电梯,矛盾更突出。

  “电梯使用单位是履行电梯安全管理义务、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的主体。”《办法》中第九条细化了相关规定,对电梯使用单位进行明确界定:明确住宅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尚未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该房屋开发商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电梯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并且规定未明确使用单位,无法落实使用安全管理责任的电梯不得使用。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王兴於介绍,如果居民发现电梯出现故障,要及时向物业管理单位反映,由物业单位组织维保单位进行修理,居民或者小区的业主委员可以对这个情况进行跟踪,也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单位对维修的情况进行公示。如果物业单位不及时履行责任,可以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韩卓吾)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