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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修改计生条例 明确婚假13天产假128天
2016年04月05日 15:39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马超 字号

内容摘要:再婚夫妻可生育一个共同子女此次修改关于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内容坚持遵循宽严适度、增进家庭福祉的原则,兼顾再婚夫妻个人生育数与合计子女数,允许再婚夫妻至少可以生育一个共同子女,充分体现对再婚夫妻的关怀。不管晚不晚育产假都是128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时,将“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此外,为彰显生育关怀,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修改后的条例增加了男方护理假的时间,将原条例“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十天”修改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关键词:修改;婚假;条例;计划生育;产假;护理;延长;夫妻;休假;晚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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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3月3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取消了晚婚假、晚育假,规定婚假一律13天;对符合规定生育的,女方产假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延长30天,共128天,男方护理假延长5天,共15天,且不包含法定休假日。

  原计生条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经2004年、2014年两次修正。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适应江苏人口形势的发展变化以及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不断深化的新形式,急需对条例进行修订。

  再婚夫妻可生育一个共同子女

  此次修改关于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内容坚持遵循宽严适度、增进家庭福祉的原则,兼顾再婚夫妻个人生育数与合计子女数,允许再婚夫妻至少可以生育一个共同子女,充分体现对再婚夫妻的关怀。同时,适度放宽了对病残儿童家庭生育的限制性规定。

  修改后的条例在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前提下,规定了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四种情形:再婚夫妻,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婚后未生育的;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符合上述三种情况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其中一个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上述三种情况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经综合考虑,为了便于再生育特殊情形能及时在全省落实,修改后的条例将原条例中再生育特殊情形“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修改为“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修改后的条例还取消了对申请再生育者的年龄限制,拓宽了再生育申请的受理范围,由向女方户籍地申请改为可以向一方户籍地提出申请,进一步体现便民利民、依法高效的原则。

  现行独生子女优惠政策仍适用

  此次修改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对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优惠政策。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以及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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