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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联合发文:抗家暴杀死人 正当防卫免责
2015年03月04日 16:41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张蕾 字号

内容摘要: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关键词:正当防卫;家庭暴力;免责;死人;被害人

作者简介:

  抗家暴杀死人 正当防卫免责

 

  北京晚报讯(记者张蕾)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作为我国第一个全面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意见》明确了虐待罪、遗弃罪的认定,对于为反抗、摆脱家庭暴力而伤害、杀害施暴人构成犯罪的案件,《意见》指出,应当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对正在进行的家暴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属于防卫过当的,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杨万明庭长说,依法惩治和预防家庭暴力犯罪,最大限度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或规范性文件,对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程序、实体以及政策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则存在犯罪事实难以发现,诉讼程序难以启动,立案、定罪标准不够明确,判处刑罚轻重失衡等问题。

  此次《意见》从基本原则、案件受理、定罪处罚、其他措施4个方面对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提出了指导意见。全文共25条。当中明确了虐待罪、遗弃罪的认定。《意见》根据调研情况和司法实践经验,提出对实践中较常出现的4种虐待情形、4种遗弃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同时对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进行了细致辨析,指导正确适用罪名。

  《意见》规定,具有虐待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虐待手段残忍;虐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患较严重疾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等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以虐待罪定罪处罚。

  具有对被害人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驱赶、逼迫被害人离家,致使被害人流离失所或者生存困难;遗弃患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遗弃致使被害人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遗弃“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以遗弃罪定罪处罚。

  此外,《意见》还明确对于为反抗、摆脱家庭暴力而伤害、杀害施暴人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定罪处罚。

  杨万明介绍,以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受虐妇女杀夫案件为例,只要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就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属于防卫过当的,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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