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被遗忘权在英国:文化背景与价值启示李丹林“被遗忘权”是欧盟于2012年 1月 25日发布《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立法提案》(全称是《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制定有关个人数据处理中个人数据保护和自由流动条例的立法提案》)时提出的。它是欧盟在1995年制定的《关于涉及个人数据处理的个人保护以及此类数据自由流动的95/46/EC指令》(简称《数据保护指令》)的基础上的新立法活动的产物。在英国激起一连串矛盾而英国民众,包括官员个人,自“谷歌西班牙案”判决之后,纷纷向谷歌提出要求断开或移除相关链接的要求。英国保守文化传统影响法案推行英国对于“被遗忘权”的抵触态度,除了那些反对“被遗忘权”的人士和部门所阐述的理由之外,或许和英国一直以来的保守文化传统有关。
关键词:英国;欧盟;遗忘;个人数据;立法;谷歌;提案;数据保护;数据主体;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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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忘权”是欧盟于2012年1月25日发布《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立法提案》(全称是《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制定有关个人数据处理中个人数据保护和自由流动条例的立法提案》)时提出的。它是欧盟在1995年制定的《关于涉及个人数据处理的个人保护以及此类数据自由流动的95/46/EC指令》 (简称《数据保护指令》)的基础上的新立法活动的产物。
根据该提案第17条的规定,被遗忘权是指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数据主体有要求数据控制者删去和拒绝传播关于他们数据的权利,尤其当数据主体是儿童时。简单说“被遗忘权”的客体是那些“过时的、不充分的、不相关的”个人数据。
英国政府极力反对
如果新的立法提案被通过,成为一项“条例”,它将成为欧盟各国要直接遵守的针对隐私和数据的保护法律。对此,欧盟各国态度不一,英国官方就持反对态度。
英国政府于1998 年1月出台了新的数据保护清单,并制定了《1998年个人数据保护法》,适用至今。从法律文本分析,目前英国个人数据保护法律没有关于“被遗忘权”的内容。英国《1998年个人数据保护法》第14条规定“如果满足以下条件,法院可判令数据控制者纠正、阻隔、删除、粉碎以下个人数据……这些数据对于数据主体是不准确的;数据控制者拥有的包含有在法院看来是基于那些不准确的个人数据表达的意见的数据”。可以看出,这样的规定与“被遗忘权”是不一样的。英国个人数据保护法规定的数据主体的权利,不包括对于真实、合法信息享有要求移除的权利。只有那些数据是“不准确的”,或者是基于这些“不准确的”数据表达的对于数据主体的评价时,法院才会支持数据主体要求更正、屏蔽、删除、销毁的请求。虽然2013年欧盟又一次提出的立法提案,取消了“被遗忘权”的说法,即由原来的“right to be forgotten and erasure”改成了“right to erasure”,但是其中数据控制者履行“遗忘”的义务还有所加重。
2014年5月13日,欧盟法院在“谷歌西班牙案”中做出了支持“被遗忘权”的判决。2014年3月27日,英国司法大臣宣布英国政府开展一项调查,旨在为政府了解英国与欧盟在信息权利领域的能力平衡问题提供证据。在此项调查还在进行中时,欧盟法院做出了“谷歌西班牙案”判决。于是英国迅速做出反应,2014年7月9日司法大臣向英国议会上议院欧盟小组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并接受质询。在此会议上,政府部门、信息专员都表达了反对“被遗忘权”的立场。司法大臣表示,无论是作为普通人还是部长,都不认为欧盟可以阻止人们获得真实信息,而这些信息在世界其他地方则是公开的。7月30日委员会发布报告,明确表示反对“被遗忘权”,同时还建议政府也定要保持如此立场。
委员会认为:谷歌和其他的搜索引擎不应该从搜索结果中决定什么样的链接应该被移除,进而认为“被遗忘权”是错误的,在实践中是不可行的。因为搜索引擎不应该对网络上的内容负责。欧盟法院法官的判决未能反映出过去20年令人难以置信的技术进步。
委员会还强调,人们没有权利要求移除对于他们是准确的和合法的信息的链接。2014年10月3日,司法大臣针对议会的建议做出回应:英国政府会继续在未来的谈判中,致力于个人数据保护,为促进创新和经济增长提供适当条件之间的权利平衡,对于企业不想施加过重负担的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