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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三审,哪些内容影响你我生活?
2016年12月19日 19:23 来源:新华社 作者:罗沙 杨维汉 白阳等 字号

内容摘要: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孙宪忠认为,民法总则草案对紧急救助的免责事由只是作出一个原则性规定,但怎么样界定紧急救助、什么样的行为才属于紧急救助等问题,还有待于将来借助医疗卫生行政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来明确。关键点——对未成年人故意犯罪的监护人资格不能恢复内容:对于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如何恢复的规定,三审稿相比二审稿增加了限制条件。三审稿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焦点4:如何保护动产和不动产被征收征用者权益关键点——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内容:草案三审稿对公民因征收、征用而获得补偿的权利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关键词:监护人;草案;法人;审稿;救助;民法总则;补偿;征用;孙宪忠;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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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12月19日电题:民法总则草案三审,哪些内容影响你我生活?

  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民法总则草案19日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与二审稿相比,草案三审稿中哪些内容与百姓生活有关?

  焦点1:如何保护见义勇为行为?

  关键点——新增紧急救助免责条款

  内容:草案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背景:对见义勇为行为用法律形式予以鼓励和保护,是此次草案三审稿中一处颇为引人注目的改动。这就意味着,针对“救人未果反被追责”这种尴尬局面,法律终于有了说法。

  但紧急救助毕竟是涉及医疗卫生等多领域的专业问题,究竟如何界定“紧急救助行为”,“重大过失”又将由谁来确定?人们依然有不少疑问。

  解读:有专家认为,民法总则草案的这一规定,借鉴了其他国家的“好撒玛利亚人法”,即在紧急状态下免除无偿施救者对被救助者造成的损害。然而,“好撒玛利亚人法”在许多国家不仅要求保护救助者的合法权益,更强调公民有义务帮助遭遇困难的人,除非这样做会伤害到自身。

  “紧急救助其实是一个很矛盾的问题,非专业人士很有可能出现差错。”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说,“‘重大过失’应该由法律进行界定,标准是‘普通人注意到了的事你没有注意’,具体情形应该由法院进行判断。”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孙宪忠认为,民法总则草案对紧急救助的免责事由只是作出一个原则性规定,但怎么样界定紧急救助、什么样的行为才属于紧急救助等问题,还有待于将来借助医疗卫生行政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来明确。

  焦点2:如何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和失护老人?

  关键点——民政部门把监护责任“顶到前面”

  内容:草案二审稿中规定,无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三审稿将该条修改为:无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背景:2015年2月,全国首例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在江苏徐州宣判。法院判决撤销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父母法定监护权,并指定当地民政局为监护人。实际上,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和治理能力的提高,不少人都认为应当强化国家监护职能,在监护人缺位时由政府民政部门及时补位。

  解读:杨立新表示,虽然我国法律已经规定了民政部门的监护职责,但此前却有做得不到位的地方。民法总则草案的这一修改,将促使民政部门真正担负起监护人的职责,承担监护监督责任。此外,这个修改一旦落实成为法律,也要民政部门切实履职才能起到效果。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建远认为,从社会分工以及对被监护人的了解熟悉程度等角度看,一般情况下应优先考虑近亲属、村委会和居委会的监护职责,但在监护人无法确认或难以确认的情况下,民政部门有义务承担“兜底”责任。

  “比如在保护失去独立生活能力的老人这一方面,目前居委会、村委会等组织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总体来看作用仍然比较小。从未来着想,由政府主导的养老院应发挥更大力量,因此让民政部门来承担相应监护职责是符合我国实际的。”孙宪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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