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关键词: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苏君阳,教育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管理学院教师。(北京 100875)
内容提要:教育公正是社会公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它具有不同于一般社会公正的本质与特征。教育公正具有很强的复合性,它是由教育系统内部公正与教育系统外部公正通过一定的制度形式有机地整合起来的一种伦理实在。教育系统外部公正主要体现的是一种制度上的公正,而教育系统内部公正则主要体现的是一种师生交往实践上的公正,衡量教育公正的标尺是个体发展上的公正。其中,学生个体的发展是教育系统内部公正与教育系统外部公正整合的重要基础。
关键词:教育公正/教育系统内部公正/教育系统外部公正/个体发展公正
教育公正不是一种单一型态,而是一种复合型态,它通过教育系统外部公正与内部公正的统整,最后达到了开启智慧、张扬人性、寻求合作、促进发展的目的。教育系统外部公正与教育系统内部公正的含义是不同的。教育系统外部公正是指在教育资源分配的过程中,给予人应得而不给予人不应得的行为。教育系统内部公正是指应该成为而使其成为,不应该成为而不使其成为的一种行为。先前人们对教育公正问题的研究,受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影响,更多关注的是制度层面,也就是说更多关注的是教育系统外部公正的层面,缺少对教育系统内部公正的研究与探讨。置言之,只是赋予了教育公正以外部的物的意义,缺乏在人的层面上进行理解与省思。本文从教育系统内部与外部两个层面上来展开对教育公正本质问题的追问与讨论,尝试对教育公正本质问题做出一种新的理解与有力地回应。
一、教育系统外部公正主要体现为教育制度上的公正
教育系统的外部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在以能力为本位的社会分工机制中,社会公正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的程度上主要是由教育系统外部公正水平的高低来决定的(注: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玛蒂亚·森教授在解释贫困问题时,引入了可行能力的视角。个别贫困的存在,是社会不公正的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阿玛蒂亚·森教授把贫困看作是可行能力的剥夺。由此而推之,社会的不正义也可能是由可行能力的剥夺而引发的。所谓的可行能力是一个人获得实质自由的综合能力“一个人的‘可行能力’指的是此人有可能实现的、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的组合。可行能力因此是一种自由,是实现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组合的实质自由”(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任赜、于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2页。)。在笔者看来,教育在这种可行能力获得的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了减少社会贫困现象的发生,就必须要提高贫困线以下人的可行能力,而在现代社会中,贫困线以下的人是否能够获得可行能力与一个社会教育公正水平的高低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因此,无论是社会公正还是教育系统的外部公正,二者就其实质而言都与相应的制度正当性有着密切关系。一如罗尔斯所言:“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的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与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和主要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所谓的主要制度,我的理解是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1]教育系统外部公正就是通过与政治、经济以及文化之间的不同型构中体现出来的一种资源分配上的公正。进言之,是指由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以及文化制度所决定的受教育权利分配所达致的正当的、合理的状态。现阶段,教育系统外部公正调整的水平或范围仅仅停留在并且由于受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影响也只能停留在入学机会公正的水平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