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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海明(1950-),男,吉林白城人,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研究方向:伦理学。北京 100871
内容提要:任何社会,就社会管理行为总和来说,遵循制度的管理行为必定多于背离制度的管理行为。因此,如果一个社会的制度是公正的,那么,就该社会多数的管理行为来说,就是公正的,该社会就是一个公正的社会;如果一个社会的制度是不公正的,那么,就该社会多数的管理行为来说,就是不公正的,该社会就是一个不公正的社会。这样一来,制度公正便在社会公正中具有决定意义,是主要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社会公正。于是,公正,根本讲来,主要是社会公正、管理公正而不是个人公正;说到底,主要是制度公正而不是管理公正;公正,最终讲来,主要是衡量制度善恶的道德原则,主要是制度的美德而不是人的美德。
关键词:等利交换/等害交换/权利与义务交换/行为公正/管理公正与制度公正
一、积极公正与消极公正
所谓公正,如所周知,就是给人应得,就是一种应该的回报或交换,说到底,就是等利害交换的善行。这显然意味着,公正有正反两面:等利交换是正面的、肯定的、积极的公正,而等害交换则是反面的、否定的、消极的公正。因此,我们可以沿用格老秀斯和叔本华的术语,将公正分为积极公正与消极公正两大类型:积极公正就是等利交换的公正;消极公正就是等害交换的公正[1]243-244。
所谓消极公正,也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对待伤害的公正:“倘若是一个人打人,一个人被打,一个人杀人,一个人被杀,这样承受和行为之间就形成了不均等,于是就通过惩罚使其均等,或者剥夺其所得。”[2]103但是,对于这种公正的经典概括,无疑是《圣经》的那一段名言;“若有伤害,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3]940这种公正,自亚里士多德以来,便被很恰当地叫作“报复公正”或“赔偿公正”;我们画蛇添足地称之为“消极公正”,只是为了与等利交换的积极公正相对照,从而揭示公正的分类。
报复公正或等害交换,细究起来,具有质和量的双重要求。从质上看,报复公正要求损害的性质相同:符合道德的损害,应该以符合道德的损害来报复;不符合道德的损害,可以用不符合道德的损害来报复。例如,在体育竞赛中,甲夺得冠军,对于亚军乙来说,是一种损害。因为没有甲,乙就是冠军了。所以,甲使乙失去了冠军,极大地损害了乙。但是,这种损害能够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利益,净余额是极大的利益,因而是道德的、善的。如果乙在甲夺冠之后,努力锻炼,终于在下一次比赛中击败甲,报了上一次的一箭之仇而夺得冠军,那么,乙就是以同样符合道德的损害报复了甲,是一种等害交换,因而是一种报复公正。反之,如果乙在下一次比赛中,通过投毒来击败甲而夺得冠军,那么,乙就是用不道德的损害来报复甲,就不是等害交换,不是报复公正。再比如,甲出于妒忌而杀死了乙的父亲,是一种不道德的、恶的损害。乙长大成人之后,杀死了甲而为父报仇。乙的这种损害,就其自身来说,也是不道德的、恶的。因此,乙是以不道德的损害报复甲的不道德的损害,是等害交换,是报复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