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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卫·休谟论公正
2015年12月25日 16:34 来源:《道德与文明》(津)2000年第05期 作者:程立显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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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程立显 北京大学马列学院,北京100871

  内容提要:休谟认为,公正是一种社会契约,是尊重个人财产权的人为美德;功利是道德的最后裁判者,也是公正规则的唯一来源与基础;理想的社会与政府应以落实社会公正为目标,反对“平等主义”的社会利益分配。休谟还认为在特殊情况下,维护生存权的公正高于维护财产权的公正,从而为“剥夺剥夺者”的正当性留下了道德空间。休谟的公正理论虽有明显的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性,但对于当代社会的公正论研究仍有不可替代的借鉴价值。

  关 键 词:公正/人为美德/财产权/功利/理想的社会与政府

  大卫·休谟(David Hume,1711—1776)是英国18世纪的哲学家、伦理学家、历史学家和经济学家,但他本人把自己主要看成是一位伦理学家。他在26岁时便完成了里程碑式的著作《人性论》(三卷本),其后不久又完成了《道德和政治论文集》(1741—1742);十多年后,他把《人性论》专论道德的第三卷改写为《道德原则探究》一书。在自己多学科的所有著作中,休谟对《道德原则探究》特别偏爱,临终时认定它“无可比拟地是最好的一部”。他的道德理论上承霍布斯、沙夫茨伯里、曼德维尔和哈奇森等著名伦理学家,下启边沁、穆勒等功利主义大师。正是为了直接反击休谟,康德才构建起了他的庞大而精湛的批判哲学和义务伦理学体系。本文仅对休谟的公正理论进行一番剖析,意在为当代中国公正理论研究,提供一点西方伦理学史的启示与鉴戒。

  一、公正是尊重财产权的人为美德

  历史上伦理学家们对道德问题的探究,常常从人性问题开始。休谟在他的《道德原则探究》中所揭示的人性,并不像霍布斯所说的那么自私自利。他说:“在我们普遍认可的性格和行为习惯中,有利于社会利益的倾向对我们的激励似乎并非出于对自身利益的任何考虑,却具有非常普遍和广泛的影响。促进公共利益与社会的和平、和谐与秩序的倾向,通过影响我们组织中的慈善原则,总是促使我们赞同社会美德。”然而,尽管休谟对人性作了新的描述,但他与霍布斯对道德规则所作的解释和证明是一致的。人的结构如此相同,因而都具有某些相同的愿望和需要;而此类愿望和需要的实现,依赖于坚守道德规则。(参见麦金太尔:《伦理学简史》英文版,第175页)休谟对道德规则的分析, 使他得出了同霍布斯相同的结论:公正是一种社会契约,没有这种契约,人的交往关系就不能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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