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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年,美国科学家考尔斯将群落迁移概念导入生态学,首次提出“生态移民”概念,认为生态移民的目的在于保护生态环境。1993年,国内学者任耀武、袁国宝、季凤瑚在《农业现代化研究》上发表《试论三峡水库生态移民》一文,在国内首次论及生态移民问题,引起国内学术界高度关注。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退耕还林条例》实施,首次在法律文件中提出生态移民概念。至此,生态移民已成为我国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生态移民产生有四种情况
生态移民源于生态改变或生态保护。学术界一般从迁移行为和迁移主体两个方面来考察生态移民。从迁移行为来看,生态移民是指与生态环境相关的迁移活动;从迁移主体来看,生态移民是指因这一活动而发生的迁移人口。因此,生态移民是指因生态环境变化而发生的迁移活动以及因这一活动而发生的迁移人口。
生态移民的产生与生态环境变化直接相关,大概可以分为四种情况。一是诸如飓风、海啸、洪水、龙卷风、地震等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人类生存环境被破坏,不再适合当地人居住。二是一些人为因素造成较大环境变化,既包括核电站化学物质泄漏等人为技术事故造成的灾难性事件,也包括土地荒漠化等环境退化事件。三是由于发生军事行动或政治动荡,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导致生态环境遭受毁灭性破坏。四是经济或发展规划等因素导致环境变化,例如新建自然保护区、圈定矿区。在现实中,生态移民既有可能源于迁出地生态环境的改变,也有可能出于生态保护的目的。
生态移民首先要解决生存问题。在我国,生态移民多发生在生态环境脆弱、生态区位重要、生存条件恶劣的地区,主要集中在两大生态脆弱带,即黄土高原牧区地带和云贵高原地区。在这些偏远的荒漠地区和山区,自然环境非常恶劣,基本不具备人类持续生存的条件。为了生存,当地民众竭力开发本已十分贫瘠的自然资源,陷入生活贫困化和生态恶化的恶性循环。政府对这些地方就地扶贫,不仅难度大、成本高,而且巩固率低、不可持续。因此,通过生态移民改变居住地,变更生存环境,解决生存问题,提高生活质量,已经成为这些地区唯一的选择。
着重促进移民的自主发展
在解决生存问题的同时,生态移民要着重促进移民的自主发展。从理论上说,生态移民是一种发展型移民,也是一种主动型移民,它不是一种被迫的迁移,而是为了改善物质生活或精神生活状况,主动迁入其他地区定居。生态移民要解决移民的生存问题,但又不能停留于生存层面,更要追求移民的自主发展。在实践中,政府不能把发展强加到生态移民身上,不能以自身标准理所当然地认为他们原有的生产生活方式落后,因而一定要通过生态移民来强制他们改变或者实现所谓的“发展”。其实,就发展理论而言,并非只有城市化的、定居的、有现代产品的生产生活方式,才是“文明的”、“先进的”以及“发展的”。
这种现代的生产生活方式以及生态移民原来的生产生活方式,都只是多样性选择的一种而已。政府应该依据生态移民的文化积累,让他们自己选择最适宜自身的生产生活方式。我们要尊重生态移民的自主选择,不能因为国家或当地政府的行政命令,就否定生态移民的生命多样性和自由个性,就无情解除他们按照具体境遇选择生产生活方式的能力。否则,生态移民的生存只会陷入模式化和外在化的困境,无法实现真正的自主发展。
积极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
生态移民要避免陷入“项目经济”和“项目政治”的怪圈。在我国,政府主导的生态移民占据绝大部分。生态移民过程因国家高度介入,已不再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而是人为的发展过程以及国家规划的结果。在生态移民这个跨越式发展工程中,我们的确看到了迅速发展的基础设施,但是它在某种意义上陷入了“项目经济”与“项目政治”的怪圈。
在现实中,被发展主义所左右的地方政府,往往只片面注重发展的经济内涵,注重发展的速度而非质量。我国生态移民活动大多数发生在中西部欠发达省份,这些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较低,财政收入有限,大部分依靠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来维持生态移民工程。随着2000年国家开始试点停止征收农业税,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就是中央政府的项目资金支持。
中西部欠发达省份地方政府热衷于生态移民项目,不仅因为这些项目可以带来实际经济利益,而且可以直接带来政绩。地方政府需要上级政府的资金支持以实现自身的政绩目的,而这些项目不断被复制,并且也容易得到中央政府的支持。有的生态移民工程项目,必要性尚未论证,地方政府就匆忙上马。由于缺乏移民的前期论证和移民后的人文关怀,当生态移民迁入到新迁入地之后,其生存现状可能比以前还要恶劣。直接从这些生态移民项目受益的是当地政府官员,而非生态移民自身。
总之,加强我国生态移民建设,应当以马克思主义生态哲学为指导,积极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把改善生态环境和发展经济有效统一,既解决生态移民的生存问题,又促进生态移民的自主发展,避免生态移民工程陷入“项目经济”与“项目政治”的怪圈。
(作者单位:深圳大学社会科学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