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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违规涨价 为何鲜受处罚
2015年06月23日 15:01 来源:西安晚报 作者:毛建国 字号

内容摘要:针对景区违规涨价,很多地方都推出了“地方版本”,有些地方提出最高罚款100万,有些地方则提出最高罚款200万。景区违规涨价不能只有舆论谴责,必须拿起法律武器,让违法违规者付出代价。

关键词:违规;涨价;景区;处罚;景区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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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端午小长假期间,景区票价又一次受到关注。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至少有7地超过20家景区纷纷表示涨价。其中不乏公开违规涨价,有景区为了规避监管则实行“打包加价”。

  提到景区涨价,很多人都有一种无力感。这些年来,几乎每到逢年过节,有关方面都会发出通知,禁止“逢节必涨”;舆论也是讲道理讲感情,反对景区涨价。这是事前,那么在事后,舆论也明确表明了态度,对景区涨价特别是违规涨价给予了谴责,可最终效果怎样?景区票价还是“呼呼直涨”,这一次甚至还出现了公开违规涨价。

  当我们陈述这样的事实时,似乎已经注定了景区票价上涨的必然性。虽然有关方面一再表示要推动景区转型升级,一再强调不能违规涨价,可这些年,我们又见到几家景区因为违规涨价而受到惩罚,并承担应有的违规后果了?当面对景区涨价特别是违规涨价,只剩下舆论谴责时,景区还有什么好担心后怕的?

  对于景区违规涨价,难道是法网柔情,高抬贵手吗?显非如此。《旅游法》第43条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并且特别指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第106条更是明确,“景区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对于如何处罚,《价格法》有规定,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更是明确提到,对违法行为要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也要处以惩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针对景区违规涨价,很多地方都推出了“地方版本”,有些地方提出最高罚款100万,有些地方则提出最高罚款200万。可这些年,别说“停业整顿”没见过,就连没收违法所得和违规罚款,也很少见到公开报道。只见违规涨价不见违规处罚,不承担违规成本或者成本太低,景区又有何顾虑?这不是在变相纵容、变相鼓励吗?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旅游法》《价格法》以及国家发改委2007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和规定,对于景区涨价进行了明确的限制。与此相悖,皆是违规。这一轮景区涨价,按照新华社的调查,有几家公然违规,那就应该亮剑出招,让违规者付出应有的代价。至于说景区“成本压力说”是否成立,景区门票有没有“取之有理,用之有道”,公共景区有没有沦为地方政府的“小金库”,这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

  有关禁令一个接一个,舆论谴责一声接一声,违规涨价却一次接一次。景区违规涨价不能只有舆论谴责,必须拿起法律武器,让违法违规者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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