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争鸣 >> 稷下学宫 >> 法治中国之路
建立化解法治与改革冲突的协调机制
2015年02月04日 10:2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年2月4日第701期 作者:陈金钊 字号

内容摘要:法治与改革冲突需要协调机制化解法治与改革的矛盾来自改革与法治本身的各自属性。在方法论上协调法治与改革冲突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法治建设之间存在矛盾并不可怕,只要在认识论上找到它们之间的一致性,就能在方法论上予以解决。改革与法治间的矛盾以及用法治与改革的手段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很难靠一种方法来完成,需要各方面的有效配合,立法、执法中的修辞方法和司法中的解释、论证方法都需要同时发挥作用。它要求必须将法治中国建设覆盖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全过程,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同时还应将法治中国建设贯穿于“五位一体”(即完善法律规范体系、建构法治实施体系和法治实施保障体系、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加以整体推进。

关键词:冲突;矛盾;法治与;深化改革;法律;协调;立法;司法;思维;需要

作者简介:

  大体而言,法治是一种趋于保守的思维倾向,它维护现行法确定的秩序,捍卫现行法倡导的价值;改革则是要突破现行法约束,改变现有秩序,改造传统价值,实现社会制度和观念的变迁。在具体改革措施和改革行为中,破与立、守法与改革之间也会出现矛盾与冲突。

  当前,我国正在进行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二者总的目标一致,但在一些方面也存在矛盾和冲突。在法治与改革这两种手段之间,不仅存在思维方向上的矛盾,而且行为措施也有明显差异。大体而言,法治是一种趋于保守的思维倾向,它维护现行法确定的秩序,捍卫现行法倡导的价值;改革则是要突破现行法约束,改变现有秩序,改造传统价值,实现社会制度和观念的变迁。在具体改革措施和改革行为中,破与立、守法与改革之间也会出现矛盾与冲突。现有社会秩序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容纳改革,或者说改革的力度不引发激烈的社会动荡,是改革与法治必须解决的问题。

  法治与改革冲突需要协调机制化解

  法治与改革的矛盾来自改革与法治本身的各自属性,此外,社会本身的矛盾也需要用法治与改革来解决。因而,需要用科学立法、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和全民守法的理念来解决。但是,仅有理念是不够的,还须有冲突协调机制化解冲突。

  全面深化改革,意味着社会关系发生深刻变化,利益格局发生深刻调整。在改革过程中,社会利益如何平衡?新的利益关系怎样维系?合法权益谁来保护?都需要国家立法体制、执法方式、社会管理方式以及司法改革同步跟进。就经济领域看,围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基本经济制度、现代市场体系、转变政府职能等改革举措正相继推出,亟待完善与经济活动和市场交易相关的法律规范,特别是民商法,并同步完善司法手段,才能及时有效地保护改革中各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从社会领域看,随着人民群众的公平意识、民主意识、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要加快推进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可以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创造条件。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保改革沿着法治轨道有序推进,及时巩固、发展改革成果,可以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在方法论上协调法治与改革冲突

  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法治建设之间存在矛盾并不可怕,只要在认识论上找到它们之间的一致性,就能在方法论上予以解决。无论从认识论还是方法论上,协调法治与改革之间的冲突是可能的。第一,法治体系本身蕴含着化解法治与改革冲突的内在机制和弹性方案。法治体系虽然强调稳定性和一致性,但并不缺乏适应社会变革的能力。法治绝对不是机械司法与执法,包含着实质法治与形式法治的诸多方法。第二,法治不仅指法律规范、制度,还包括一系列思维规则和方法。在法律制度基本不变的情况下,我们还可以运用法治方式来凝聚改革共识、推进改革。第三,当下改革的协同性、全面性特征,可与法治体系的整体性、系统性实现内在契合。只是,需要有一个解决法治与改革矛盾的协调机制。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刘浩然)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