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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参保不发证制度善意别曲解
2015年01月07日 16:11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张国栋 字号

内容摘要:人社部等4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可以按项目参保,并可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对未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事实上,工伤保险与之建筑施工企业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不是可有可无。要把意见真正落到实处,除了相关部门要形成合力,加强监督检查,防止用人单位在为职工参保时移花接木,以克扣职工工资为能事,还需针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用工特点,注重细节,堵塞漏洞,让每一位职工都能享受到制度所带来的利好。

关键词:职工;工伤保险;农民工;用人单位;建筑业;意见;建筑施工企业;制度;善意;人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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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社部等4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可以按项目参保,并可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对未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1月6日《人民日报》)

  这无疑是用制度的手段给用人单位戴上了紧箍咒,进而倒逼企业正视职工权益,更为这种权益加装上“保险”。可见制度善意很明显,不仅出于以人为本,而且不乏看得见的利好。

  然而也有“另类”观点,或认为这是变相推销保险,利好的是保险股。或认为操作性不强,徒具其观等,这是对意见所要表达的制度善意的曲解。

  事实上,工伤保险与之建筑施工企业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不是可有可无。而是太重要了。可有的企业出于既得利益考量,往往舍不得这块“投入”,结果导致职工万一发生工伤后,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险”。实践证明,解决这一问题,光靠企业自觉不行,得有刚性约束。上述意见体现的正是这样的理念。因此退一万步说,即便意见有推销保险的嫌疑,我看也是应该的,必要的。

  人们看到,这个意见不仅明确了“不参保不发证”,同时也完善了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和确保缴费资金来源,应该说是可行的。

  当然,徒法不足以自行。要把意见真正落到实处,除了相关部门要形成合力,加强监督检查,防止用人单位在为职工参保时移花接木,以克扣职工工资为能事,还需针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用工特点,注重细节,堵塞漏洞,让每一位职工都能享受到制度所带来的利好。至于一些曲解制度善意,甚至不负责任的“另类”观点,还是趁早“收”起来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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