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一、乾隆朝“以工代赈”制度的建立“以工代赈”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在救灾中被采用,晏子兴“路寝之台”以济饥民,取得了较好的赈灾效果,“三年台成而民振”。二、乾隆朝“以工代赈”制度的内容通过乾隆朝六十余年的工赈实践,不仅将清代的工赈制度确定了下来,还从工赈工程项目、资金预算及筹集发放、工赈过程中的监督机制等方面,发展、完善了“以工代赈”制度,使工赈成为此后灾荒赈济中的重要举措,既达到了赈灾功效。三、乾隆朝“以工代赈”的具体措施乾隆朝在“以工代赈”活动中实施的具体措施有很多,主要是疏浚河道、修筑堤坝等水利工程,修筑城墙、道路、衙署等,“以工代赈最有益于贫民者,首惟挑河,次筑堤,次修土城,又次修砖城。
关键词:以工代赈;实录;修筑;灾民;赈济;灾荒;制度;夏明方;佣工;灾区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周琼,云南大学西南环境史研究所教授(昆明 650091)
【内容提要】 “以工代赈”是清代重要的赈济措施,始于康熙朝,发展于雍正朝,繁荣及完善于乾隆朝。乾隆朝工赈制度规定,官府承担修筑民堤民埝费的一半,佣工者可参加工赈,提高工赈人员的佣金,工赈工程须有一定的规格、范围及规模。主要采取兴修及疏浚水利、修筑城墙及水陆通道、衙署、监狱、仓库、庙宇、学堂及军事工程等措施。工赈的实施增强了灾民自力更生的能力及自救意识,发挥了救灾及增强社会基础设施的双重功效,减少了社会动荡的因素。
【关 键 词】乾隆朝;以工代赈;工赈;制度;措施
“以工代赈”是清代重要的、辅助性的救灾举措,简称“工赈”,又称“寓工于赈”、“寓赈于工”。在灾荒期间或灾后重建中,为达既赈济灾民、又让灾民自主自救,同时完成社会公共工程建设的目的,根据各灾区的具体情况,或由官府出面,举办诸如修建城池衙署、庙宇学堂,疏浚河渠、修筑堤坝等工程,或由私人富户进行地方公共建设或私人性质的土木建设工程,使“年力少壮者佣趁度日”,灾民从中获得钱粮等物资,达到间接救灾即“兴工作以助赈”之目的。这是与钱粮赈济相辅相成、救灾与建设相结合的重要赈济举措,“盖所谓兴工代赈者,其工原属不必兴者,第为灾黎起见,既受赈之后,因以修举废坠,俾得藉以糊口”。① 与赈给钱粮的“钱赈”和“粮赈”相比,这是一种较积极、主动的救灾措施,是一种恢复及推动灾区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有效行为,在灾荒赈济及灾后重建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了历代统治者的重视。明嘉靖间佥事林希元曰:“有云凶年饥岁,人民缺食,而城池水利之当修,在在有之。穷饿垂死之人,固难责以力役之事;次贫稍贫人户力能兴作者,虽官府量品赈贷,安能满其仰事俯育之需?故凡圯坏之当修、涸塞之当浚者,召民为之,日受其直,则民出力以趋事,而因可以赈饥;官出财以兴事,而因可以赈民。是谓一举而两得也。”② 乾隆二年(1737)上谕亦强调:“常念水土为农田之本,而救荒之政,莫要于兴工筑以聚贫民。”③
研究历史上的工赈制度及其措施,在自然灾害频发的今天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学界对此关注较少,研究成果也极缺乏。清代总结了中国传统社会“以工代赈”制度并加以完善,成为中国工赈制度的集大成时期。乾隆朝是清王朝“以工代赈”制度发展的巅峰时期,然研究也较单薄。④ 本文对乾隆朝“以工代赈”制度的建立及具体措施、成效等进行初步探索,以期对现当代“以工代赈”机制的实施起到有益的资鉴作用。
一、乾隆朝“以工代赈”制度的建立
“以工代赈”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在救灾中被采用,晏子兴“路寝之台”以济饥民,取得了较好的赈灾效果,“三年台成而民振”。此后,历代救荒均沿用此办法。宋朝以降,“以工代赈”措施逐渐普及,成为官府及民间常用的救灾措施。明代,“以工代赈”更在救灾中被广泛应用,并形成了一定的规章制度,“万历间,御史钟化民救荒,令各府州县查勘该动工役,如修学、修城、浚河、筑堤之类,讨工招募,以兴工作,每人日给米三升。借急需之工养枵腹之众,公私两利”。⑤ 河北、湖广、河南、怀庆、扬州等地都在赈灾中采取了工赈措施。
到了清代,“以工代赈”成为一种辅助性的、间接的救灾措施,其制度及措施在前朝的基础上逐渐改良及完善,通过雇佣灾民修建城池宫墙、庙宇楼阁、水利沟渠、堤坝等建设性工程,发放钱粮,使佣工者得以资生,既达到了赈济的最终目的,也兴建了基础设施,促进了社会经济的繁荣及发展。同时,青壮年灾民投身工程建设,大大减少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顺治时期,“以工代赈”开展较少,这与清初的政治、经济局势有密切关系。清代定鼎之初,政局尚未完全稳定,国家财力微弱,无更多能力及费用举办工赈。同时,灾赈制度尚处于恢复及初建期,赈灾多停留在钱粮赈济的层面上。
康熙时期是清代“以工代赈”的初始阶段。康熙十九年(1680),作为江苏苏、常等府河流出江要道的常熟县白茆港、武进县的孟渎河淤塞处甚多,江宁巡抚慕天颜奏请求兴建水利,招募饥民佣工,以达修筑水利工程及赈济灾民的双重目的,“请动正帑银十万四千两,开深建闸,不惟水利克修,饥民亦得赴工觅食。寓赈于工,数善俱备”,得到了康熙帝批准,“应如所请。从之”。⑥ 此后,清代的“以工代赈”逐渐展开,康熙五十二年,令陕西各州县修城,“俾穷民得佣工度日”。⑦
雍正年间,“以工代赈”逐渐普遍,清代的工赈制度在实践中逐渐建立起来。此间最为重要的建设措施,是确定了工赈费用从正项钱粮中开支的原则。此期的工赈工程主要是修筑城工及民埝,因效果良好,工赈逐渐在灾区普及。如雍正三年(1725)夏秋之交,直隶因雨水过多发生水灾,雍正帝“恐秋禾歉收,穷民乏食”,谕令地方官“详查赈济”,并明确谕令修理城工,使灾民得依佣工度日,“有城工应修理者,即行修理,俾穷民佣工,藉以养赡,更为有益”。⑧ 雍正四年,山东发生水灾,就疏浚大清河,使乏食百姓得以力役之资度日,“朕轸念东省被水穷黎粒食惟艰,特允山东巡抚陈世馆之请,于大清河兴疏浚之工,令乏食小民得力役之资,为糊口之计”。⑨ 雍正十二年,直隶发生水灾,兴工助赈,修筑民埝堤坝,“今年秋被偏灾,民力不支,除所用物料动帑备办外,请令地方官各酌给米粮,以工代赈”。⑩ 直隶总督李卫条奏运河应行事宜时,就请求实施工赈措施,“直隶之故城县与东省之德州卫,并武城县地界毗联,系河流东注转湾之处,向未筑有堤埝防御,一遇水发,漫流溢。请劝谕民间,攒筑土埝,量给食米,以工代赈”。(11)
乾隆时期,政治稳定,经济繁荣,国库充裕,为各项灾赈措施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后盾,也为工赈的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乾隆帝很关注“以工代赈”在赈灾中的作用,沿用了雍正朝确立的工赈费用从正项钱粮开支的制度,并在各灾区广泛实施工赈措施。因此,乾隆朝成为清开国以来实施工赈最多的时期,工赈真正成为清代钱赈或粮赈之外的重要辅佐性赈灾方式。如乾隆元年,江南发生水灾,“淮扬一带各州县低洼田亩,有被水淹漫者”,乾隆帝“恐民穷失所”,遂谕令督抚等官员在“加意赈恤,俾获安居”的同时,采取相应的工赈措施,在宿迁、桃源、清河、安东以及高邮、宝应等州县对“应行挑浚之河道”进行疏浚,让饥民“于冬春之交,再令佣工,以资力作,更为有济”,拨银2.2万余两疏浚安东旧盐河,再拨银12万余两疏浚宿、桃、清、高、宝等地的河道,“著于今冬明春,次第兴工,即令雇募民夫,及时挑浚。则于紧要河道,既得深通,而寓赈于工,穷黎更得藉以养赡,于地方民生大有裨益”。(12)
乾隆二年是清代工赈史上最重要的时期,乾隆帝在全国范围内颁布了发生灾荒时修建城郭以赈灾的谕旨,标志着“以工代赈”制度在统治者的重视及提倡下得以确立,其措施在全国范围内得以普及实施。主要是制定了地方预先调查、规划工赈项目,以便灾荒时从容开展工赈的制度,“工程之修举,在先事豫筹,别其缓急轻重,则遇灾欲办工赈无难,次第举行”。(13)
该制度的确立是乾隆二年直隶、山东等地旱灾赈济实践的结果。乾隆帝谕令直隶总督李卫“查有应兴工作,俾小民得藉营缮,以糊其口”,令山东巡抚法敏“悉心计议,如开渠筑堤,修葺城垣等事,酌量举行,使贫民佣工就食,兼赡家口,庶可免于流离失所”。在工赈中,鉴于“年岁丰歉难以悬定,而工程之应修理者,必先有成局,然后可以随时兴举”,乾隆帝认为,地方直省工程之最大者,“莫如城郭”,令地方官平日勘察清楚城郭应行修理之处,在发生灾荒时,招募灾民佣工,以济饥民,“地方以何处为最要,要地又以何处为当先,应令各省督抚一一确查,分别缓急,预为估计,造册报部。将来如有水旱不齐之时,欲以工代赈者,即可按籍而稽,速为办理,不致迟滞,于民生殊有裨益”。(14) 乾隆帝将此谕旨通告全国督抚,“并将此谕通行各省督抚知之”,(15) 从此奠定了以工代赈在灾赈中的地位,使工赈成为地方救灾的常规措施。
此后,各地灾区普遍按照这一制度举办工赈。乾隆朝赈灾措施中几乎每年都有以工代赈的记录,其赈济次数、花费的银两、达到的效果,均达到了清开国以来的最高峰,其在实践中规定的制度及具体措施,为嘉道以后工赈的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