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在存留的龙泉司法档案中,经常出现一方当事人有意提及承发吏或法警在另一方当事人家中食宿过夜的情节,笔者暂且称之为“吏警食宿”叙事。1912年“叶达贤控张三古挟嫌纠抢案”中,当事人叶达贤被张三古殴伤,审判官派警翁世妹到两造所在地调查案情,翁世妹调查后向知事报称,双方愿意达成和解,由张三古补贴医资,并且向审判官递交了双方的和解文书(“息结”)。在两次控告失败后,叶达贤第三次递交了状纸,具体指出警员所递交的和解文书存在的疑点:第一,和解文书认定叶达贤盗窃干犯法律,作为和解当事人在毫无证据情况下怎会愿意自认盗窃?第二,和解文书由所谓的“叶同封”代书,但是同村十余里根本找不到此人。
关键词:吏警食宿;司法档案;审判;法警;叶达贤;和解文书;李棠;当事人;龙泉;承发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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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文书中的虚构——民国龙泉司法档案中的“吏警食宿”叙事
在地方司法审判过程中,不乏需要实地履勘、传讯以及执行判决等环节。长期以来,此类事务多由胥吏差役承担。随着清末以来司法制度的逐渐改革,民国以后这些工作逐渐让渡给法警。这些胥吏或法警成了打官司的百姓最直接面对“司法人员”,因而在司法文书的字里行间也留下他们的略显模糊的身影。在存留的龙泉司法档案中,经常出现一方当事人有意提及承发吏或法警在另一方当事人家中食宿过夜的情节,笔者暂且称之为“吏警食宿”叙事。
1915年“邱明昌与李棠山界纠葛案”中,一方当事人李棠控诉承发吏赵侠前往勘查山界时,自己并不在家。赵侠由另一方当事人邱明昌单方面带同履勘。等自己得知勘界消息迅速赶到发生纠葛的山地时,承发吏赵侠已到邱明昌家投宿了。
有趣的是,控诉承发吏投宿邱明昌家的李棠,在另一纠纷中却同样被人指控留宿法警。1918年,钱自明等控李棠侵吞八都的育婴公款,龙泉县判决李棠侵吞罪名成立,备尝租谷两千斤,并处以五等有期徒刑两个月。不过在执行判决时,派去的法警郑佐治却并未立即将李棠收押,而是允许他在农历九月初三日再到县署投案,李棠却未如期投案。于是钱自明便一纸诉状,其中有相当详细的“吏警食宿”细节描写:法警郑佐治到八都以后的第二天,李棠预备了丰渥午膳,宴请该警。而该法警当天便在李棠处住歇。第三天早晨郑佐治与李棠在门首鞠躬分别。
这类“吏警食宿”的叙述普遍存在于龙泉司法档案之中,它们似乎印证了民间长期以来对于胥吏的不良印象。无论是帝制时代的胥吏,还是民国时代的法警,似乎都免不了借各种机会贪污腐败,颠倒是非。这种叙述固然部分基于实情,但部分也出于当事人诉讼策略的需要。
我们只要仔细排比案件进程,便不难发现,这些“吏警食宿”的故事总是产生于特定的时间节点。当吏警访查完成之后,纠纷双方中的一方发现其向审判官员报告的信息明显不利于己的情况下,吏警在对方家中夜宿的情节便开始在此后递交的呈状中浮现。加入“吏警食宿”情节多只是为了暗示吏警与对方存在不可见人的交易,从而让审判官员感觉报告的不公正。控诉人往往借助一些若有若无的文字链条把夜宿与贿赂联系起来。如钱自明在绘声绘色陈述完法警郑佐治在李棠家食宿的情节后,加一句“就中如何接洽,民等不得而知”的留白。借助这些令人遐想的语句,控诉人想营造一个符合私下串通贿赂的场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