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均衡鼓励新媒体技术的应用与隐私人格利益保护之间关系,隐私权保护规则应确立如下原则,即以人格尊严与伦理价值作为要件庇讳隐私,以主体不同身份角色与所处境遇确立隐私外延差异,以社会对涉私的违德行为可容忍度为依据判别隐私正当性。二、新媒体侵犯隐私行为与权利可救济性弱化传统媒体环境下的隐私宽泛界定及隐私权严格保护理念具有可行性。减少现实生活中隐私呵护“过敏症”,除了所有在场主体的道德自我约束,调适规则,缩减“当然保护”的隐私范围,重新确立“能够、不得已且值得保护”的个人隐私范围,才能在鼓励新技术应用与隐私利益保护之间找到均衡点。对于隐私的理解,绝大多数学者持广义隐私说,即凡属于自然人的私人生活范畴,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内容皆属隐私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生活、私人空间、身体隐私、生命信息、私人通讯。
关键词:隐私权;媒体;私人;生活;人格;伦理;道德;传播;义务;法律
作者简介:
内容提要:
大众传媒对私领域侵蚀的风险伴随传媒技术的时代进展而加剧。新媒体技术逻辑强化了传播内容的涉私性,导致隐私侵权的可救济性弱化。均衡鼓励新媒体技术的应用与隐私人格利益保护之间关系,隐私权保护规则应确立如下原则,即以人格尊严与伦理价值作为要件庇讳隐私,以主体不同身份角色与所处境遇确立隐私外延差异,以社会对涉私的违德行为可容忍度为依据判别隐私正当性。
关键词:
新媒体 涉私内容 隐私权理念 隐私保护规则
作者简介:
陈堂发,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
相关信息: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规划项目“新媒体传播中的隐私保护法律问题研究”(12BXW051)阶段性成果
个人隐私如何免于动辄遭侵害的社会性忧虑,同我国法律对隐私保护条款的粗疏、简单界定及隐私权的非分立性导致的隐私法弱规制力形成巨大的落差。随着不断增加的涉私内容经由新媒体渠道无障碍地传播,既有的隐私法威严正面临一种考验:依据目前司法理念应予禁止传播的涉私内容,已然成为新媒体独有的“风景”,隐私法的法律效力象征化。一方面,既有的隐私法因不适应新媒体环境的法律生命力退化而被某种程度地搁置。另一方面,社会对于强化隐私保护措施的迫切期待与呼吁与日俱增。出现这种困局的根本原因在于,确立于20世纪80至90年代的隐私法为当时生活方式与社会环境的产物,之后近20年来中国社会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而隐私保护精神与司法理念一直未作适时的调整。譬如都市化改变了生活的模式,乡村社会个人生活空间界限清晰、彼此独立,都市生活因更多依赖公共设施、公共活动使得个人生活空间相互交叠勾连,导致冲突与侵入;又譬如社会的商业化与信息化也影响了人们对于隐私问题的把握。以占有他人个人数据为前提的某些私人信息的商品化,直接干扰到私生活宁静。而高度信息化社会管理、个体生存方式使得个体成为“透明”社会人;再譬如传媒文化的强势发展,媒介触及私人生活圈的深度与广度前所未有,如何把握隐私标准的尺度不断被社会舆论追问。而物质生活条件整体上的改善使得人们更注重精神生活的质量,人们对包括隐私人格利益在内的精神利益更为介意。伴随生活方式与社会环境的彻底改变而生成的隐私问题新变化,构成了当前我国隐私立法应当揭示客观规律的本质内涵。正如马克思在《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中所言:“立法活动应该是一种揭示客观规律、反映事物本质的活动,法律应该去适应事物的本质。法律的本质是事物的客观规律。立法者不是去制造、发明和创造法律,而是揭示客观规律和表述法律。”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