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刚刚结束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广告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杨同庆说,社会在发展,科技在创新,消费者维权意识在提高,广告的力量越来越强大, 20年过去了,亟须新的广告法出台。
关键词:广告法;烟草广告;广告;草案;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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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广告法20年来首次修订面临博弈
刚刚结束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广告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这部1994年颁布的法律迎来20年来的第一次修订。
“广告对百姓生活的影响广泛而深远。对广告市场存在的问题,社会各界反应十分强烈,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每年都提出与广告相关的议案、建议和提案。”首都经贸大学广告研究所所长、中国广告学术委员会常委杨同庆说,现行广告法存在法律空白点多、条款操作性不强、监管手段和法律责任规定欠缺、处罚力度过弱等缺陷,必须尽快修订。
能否全面禁止烟草广告
此次审议中,方新委员特意带来了世卫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英文版和中文版。
在她看来,中文版的公约与英文版是有差别的,主要体现在两个词语上。英文版公约对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是“全面”禁止,但中文版在翻译时,“广泛”替代了“全面”。
“既然我们签订了国际公约,还是应该遵守和执行。烟草广告后面有一个很长的利益链,但是再大的利益和人民的健康、尤其是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相比,还是应以后者为重。”在审议中,方新建议,要在广告法中明确写上“全面禁止烟草广告”。
针对烟草广告,严以新委员一口气提了4个问题:为什么不全面禁止?在什么场合下允许做广告?立法是怎么考虑的?为什么要征求烟草专卖局的意见?
在草案中,第二十条列出了禁止烟草广告刊发途径,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都包含其中;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公园等公共场所,医院和学校建筑控制地带、公共交通工具也都被列为禁止烟草广告出现的区域。
不仅如此,该草案还规定,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但矛盾的是,草案中的第二十一条却列出了发布烟草、酒类广告应当符合的要求。
“草案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一个是禁止,一个是规定怎么做,立法的时候是怎么考虑的?”严以新在现场发问,到底在什么场合下允许出现烟草广告?烟草对人民的身体健康危害那么大,他表示自己支持“全面禁止”。
刘政奎委员的建议更加彻底,他建议,草案第二十条应该明确写上,“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而不应该采取列举的方法,给烟草广告留下空间。相应的,第二十一条中关于烟草广告的内容应全部删去,因为有了第二十条全面禁止的规定,就不存在需要审批的例外情况。
其实,有关烟草广告的禁与放,多年来一直存在各方博弈。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已明确“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2012年8部委联合发布的中国烟草控制规划中也已明确要求“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但在广告法中,并无全面禁止的法条。
冯长根委员是连任三届的全国人大代表,他介绍说,这十几年中,行政部门对人大代表反复呼吁的全面禁烟立法始终无动于衷。在他看来,核心问题是工商行政部门、税收部门和烟草总公司的工作人员需要转变思想。只要把限制烟草销售量作为目标,全面禁烟立法就不会有这么多的困难。
中国广告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在回复记者的采访邮件中表示,“吸烟危害健康”已是全世界的共识。广告的目的是推销商品和服务。禁止烟草广告有利于营造禁烟氛围,减少烟草消费,降低烟草对健康的危害。《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要求广泛禁止烟草广告,我国作为缔约方应当予以遵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