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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抗、助力与公地:解读数字盗版的文化矛盾
2015年09月06日 09:46 来源:《国际新闻界》2015年37卷2期 作者:尤杰 字号

内容摘要:尽管对传媒产品——书籍、唱片、电影以及软件——的盗版所具有的文化乃至政治反抗价值早在数字时代风起云涌之前就已获得了普遍的承认乃至赞誉(Zhang, 2007)。

关键词:盗版;文化;文化产品;矛盾;版权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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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对传媒产品——书籍、唱片、电影以及软件——的盗版所具有的文化乃至政治反抗价值早在数字时代风起云涌之前就已获得了普遍的承认乃至赞誉 (Zhang,2007),但由肖恩·范宁(Shawn Fanning)在上世纪末创建的P2P文件共享网站Napster.com所肇始的数字盗版却以其迥异于模拟时代的自发性、私密性、精确性和广泛性极大地凸现了盗版所具有的这一反抗维度,从而引发了众多网络预言家、推崇文化民主的传媒学者、自由派艺术家以及数字技术开发者的追捧 (Reyman,2010:26;Fairchild,2008:56)。在这些或多或少带有乌托邦情结的人看来,以文件共享为代表的数字盗版不仅使得更多的公民能够获取之前由于种种经济的、政治的或者地理的原因而无法获取的文化产品,从而推进了公共文化的多元性和自主性,而且更重要的是,数字盗版的分享性和非营利性特征颠覆了建基于知识财产私有体系之上的现代资本主义文化生产与传播模式,彰显了一种以“知识共享”为理念根基的文化创造与传播前景。

  然而,对文化产品的大规模、高精度的数字复制与传播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动摇了版权产业的经济基础,从而边缘化了作为文化生产者与文化消费者之中介的传媒公司及其所代表的商业性文化制造与发行帝国?数字盗版所具有的文化反抗潜能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了真正的展现?以未经许可就分享他人生产的文化产品为核心特征的数字盗版究竟能不能为一种知识/文化共享乌托邦提供坚实的道德正当性?鉴于传媒公司利用其无所不在的市场推销策略所营造和维持的文化消费空间和行为,以及版权产业在整个20世纪面对多轮新兴复制与传播技术的冲击而形成的盈利模式调节能力,数字盗版的实际颠覆力量只怕并不容人乐观。与此同时,以“知识共享”协议为代表的自由文化运动仍然建立在一种契约论式的道德基础之上,亦即其参与者都是自愿加入并主动放弃若干种对其作品的专有性所有权,而数字盗版则以“信息渴求自由”之类的伪宏大叙事践踏了版权所有者的自主性,因此其作为一种道德话语资源的可靠性只怕更是难以令人满意。有鉴于此,对数字盗版的文化解读或许应该承担更多的祛魅义务以及更多的伦理考量,而不是欣欣然沉醉于其可能具有的反资本主义草根性,或者不加反思地膜拜在其所张扬的信息自由旗帜之下。 

  一、数字盗版的文化反抗潜力

  非物质性文化财产和物质性财产的一个公认的根本差异是前者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特性,亦即对某件文化财产的使用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而这一公共产品特性的根源则在于文化产品本身——亦即以各种表达形式(文字、声音、影像)存在的内容——而不是其物质载体所具有的可复制性,以及复制行业的低进入门槛。由于复制成本远低于原产品的生产成本(作者的创作成本以及出版商的编辑以及市场推广等),更重要的是,由于复制者可以等待某部作品获得了市场成功之后再进行复制与销售,从而避免了市场风险,因此仅仅承担复制成本的复制者将以比原产品的原价低得多的复制该产品的边际成本价将复制品出售给其他消费者 (Cooter & Ulen,2000:109;Hurt & Schuchman,1966; Landes & Posner,1989)。文化产品的首次生产成本与其复制成本之间的巨大差异,使得文化产品生产者必须拥有对其产品的垄断性复制权利才能确保对其产品进行垄断性——亦即高于复制其产品的边际成本——定价,才能收回首次生产成本并获得盈利。版权的核心要素正是复制权,而其现实功能就是人为地为文化产品的复制与传播创设垄断,从而弱化其公共产品特性并强化其私有产品特性 (Gordon, 1982)。于是积极推动并不断强化版权保护就成了文化产业念兹在兹的神圣教条。然而,垄断定价必然会带来社会福利净损失,因为那些支付得起复制某文化产品的边际成本但却付不起其垄断价格的消费者将无法获取该文化产品,从而丧失了一次扩展其文化视野、丰富其精神世界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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