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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首届学术年会综述
2015年01月19日 16:05 来源:江苏省法学会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江苏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首届学术年会于2014年11月16日在河海大学召开。

关键词:环境资源;江苏省;法学;学术年会;环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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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与江苏环境资源法治建设

  —江苏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首届学术年会综述

  江苏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首届学术年会于2014年11月16日在河海大学召开。本次年会主题为“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与江苏环境资源法治建设”。与会专家学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围绕环境资源法基础理论、新环保法修改与实施热点问题、江苏环境资源法治建设、环境资源法其他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和交流。现将会议主要学术观点综述如下:

  一、环境资源法基础理论

  在环境资源法基础理论方面,与会专家学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围绕环境资源法的性质与作用、权利基础、方法论等,重点探讨了环境规制中的结构性失衡、涉水权利的定性、环境资源法的调整方法和研究方法等问题。

  南京大学法学院吴卫星副教授就环境规制中的结构性失衡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认为中国环境规制失灵的根本原因在于环境规制中存在的三种结构性失衡:公众与企业在参与环境决策和诉讼中的失衡,规制者往往对于被规制企业抱有系统性的偏爱,规制者由此堕落为被规制企业的俘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地方政府、经济主管部门在规制权力上的失衡;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在互相竞争中的失衡。欲解决此种现象,必须从三个方面对中国环境法进行结构性的变革:建立环境公共利益的公众代表机制;加强行政责任制度,强化各级政府的环境责任;建立以环境价值评估为基础的生态赔偿与补偿制度。其中最为根本性的变革是以公众环境权为支点,透过公众环境结社权、环境参与权和环境公益诉权的保障,来促进中国环境法治的实现。

  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河海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李义松教授探讨了水污染物排放权的定位及其法律属性,认为引入市场机制是克服水排污管理“政府失灵”的重要手段。在行政管理和市场机制一体化的整体视野下,水污染物排放权的法律属性有待明确。明确水污染物排放权法律属性的意义在于:建构一套与之相适应的规则体系,以保障水污染物排放行政管理和市场机制的协调运行及功能实现。基于对已有相关观点的分析批判,他认为水污染物排放权既不是传统的物权,也不是什么环境权,而是一种新型的民事财产权,这种民事财产权与传统的物权、债权共同构成开放的民事财产权体系。

  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张红霄教授从环境资源问题的经济外部性分析入手,提出环境资源法应在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思想指导下,通过环境资源产权的法律配置将环境资源问题的外部性内化。其中,环境法主要任务是确定政府环境管理权、企业排污权和公民环境权之间的边界,资源法主要功能在于明确资源产权主体行为边界与正外部性内化的有效措施。

  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刘惠明主任介绍了日本环境法的调整方法,特别提到了日本近年倡导的战略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框架式规制方法、绿色购买、社会责任投资、环境标识、团体和单方承诺以及全球性问题的环境协定制度。建议我国也应充分运用经济、信息型的引导方法以及行政指导、环境协定的合意方法,并注意多种方法的灵活组合运用。

  南京市环保局李园园博士从环境行政执法实践出发,对环境行政处罚的裁量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提出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分为审议裁量和技术裁量。其中审议裁量包括目前行政机关广泛运用的行政处罚集体审议制度和在社会治理理论支撑下公众参与审议制度;技术裁量则以南京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辅助决策系统”为例,阐述了以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违法后果为裁量因子、通过“二维数组”结合建立数学模型、使用电子信息系统自动计算得出裁量建议的裁量模式。

  河海大学法学院李彩虹博士从社会学的视角分析了环境污染民事案件在当事人身份和证据类型上的特点,提出法官审理环境污染民事案件时应当运用社会学方法,在事实认定方面运用流行病学方法判断危险物质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实地调查以及考虑证据背后的社会因素;在法律解释方面进行利益衡量,恰当分配证明责任,以实现环境法律立法目的。

  江苏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张兆成副教授提出,实现环境软硬法协调治理的具体路径是:加强环境硬法对环境的保护力度;发挥环境软法对环境保护的补充作用;环境软法与硬法分工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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