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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综述
2014年09月11日 10:23 来源:中国法学会网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在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上,来自省内外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及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的法律工作者60余人围绕年会主题“新民诉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研究”,就司法公开的理论与实践、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等专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和交流。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学;司法;裁判文书;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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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上,来自省内外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及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的法律工作者60余人围绕年会主题“新民诉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研究”,就司法公开的理论与实践、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等专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和交流。现将年会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司法公开的理论与实践

  司法公开涉及司法改革中司法公正与司法民主两方面,既有理论价值,又有实践意义。

  (一)公民参与:司法公开的深度思考

  扬州高邮市人民法院研究室夏敏法官围绕公民参与,对司法公开的理论与实践作了深度思考和阐述。他认为公民参与是司法公开的重要形式,增强了司法权的透明度,提高了公民监督的实效,更有助于实现司法公开的目的。公民参与司法分为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两个方面:直接参与是指公民作为司法(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及提供裁判意见的所谓“陪审团”成员等)或诉讼活动(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专家辅助人、翻译人等)的主体直接参与人民法院的司法或诉讼活动,其言行直接影响到司法或诉讼活动的结果;间接参与是指公民不作为司法或司法活动的主体参与人民法院的司法或诉讼活动,而只是作为旁听者、旁观者、监督者,身处司法或诉讼活动的现场,旁听、旁观、监督人民法院的司法或诉讼活动,有时可以作为人民法院邀请的代表在司法或诉讼活动之后发表旁听、旁观、监督意见,以便于法院司法工作的总结和改进,这类意见对司法或诉讼活动的结果没有影响,但会影响到对司法或诉讼活动的评价。关于公民参与司法的效应评价标准与原则,应该以司法公信力、国家治理法制化、行为理性度、效益最大化等为标准,且遵循法定性、公开性、随机性、义务性的一般原则。因此,公民参与司法应当在规范体系范围内作制度上的安排与完善。一方面,避免法院自身在某些方面过度主导而从功利诉求滑向形式主义,使公民参与司法落入“潜规则”的窠臼,走向司法公开的反面。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公民参与司法在规范体系之外无边界泛滥,使公民参与脱离司法范畴和语境,成为民粹主义的功利图谋,造成司法的法治原则丧失。

  淮安市淮阴区法院审监庭庭长滕威法官认为,当前司法环境下司法公信力不高,个案公正性取决于群众对案件的评价。要想公众认同司法裁判,一方面要进行法制宣传,另一方面要通过司法公开,让公众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司法。

  王学剑律师事务所王学剑主任从自身工作经历与实践出发,认为从公民主动参与与被动参与角度研究公民参与与司法公开的关系可能较直接与间接参与的说法更客观。如通过媒体报道了解案件,是公民被动参与;公民作为诉讼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等形式属于公民主动参与。如果公民参与司法不涉及如何行使公民权利问题,那么公民参与司法只会流于形式。因此,公民参与司法既要考虑公民权利,又要受现行法律制约。如何真正体现公民参与司法,归根到底还是要将司法公开制度化。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军院长认为,最高法院通过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效益与作用:第一,有效提高办案质量、提升审判水平;第二,有效宣传法治,向民众普法;第三,解决信访难题,把裁判、立案、执行过程向民众公开,民众更易接受裁判结果。第四,有效提高法官素质。但是当前的司法实践不容乐观,并未发挥司法公开的应有作用,主要存在两点不足:“外热内凉”与“上热下凉”。表现在社会公众对司法公开希望高、要求高,但法院由于司法惯性、法院素质、司法公开的程度、方式方法等原因,内部呼应并不高,相关措施并未跟进与落实。

  (二)裁判文书对公众公开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李飞鸽法官对2014年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作了反思,认为裁判文书对公众公开作为审判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环节。裁判文书公开有利于增强司法公信力,树立法律的权威;促进民众的司法参与,体现司法民主;方便司法监督,遏制权力,促进司法公正。裁判文书公开虽然已经是实践中的通行做法,却一直缺少法律明确规定,如裁判文书无独立的公开标准,侵害当事人隐私权,影响诉讼公正,公开的监督机制与保障机制不完善等,亟待解决。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应该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裁判文书应实现全面公开,适当考虑当事人意见;第二,在立法中制定独立的裁判文书对公众公开的标准并严格执行;第三,裁判文书对公众公开中应注意保护当事人隐私权,分割信息;第四,关注裁判文书对公众公开后的效果,完善监督机制;第五,裁判文书对公众公开工作需完善保障机制,减轻法官负担。

  华侨大学法学院许少波院长认为司法公开作为现代司法的标志,对其功能如何挖掘都是不为过的。裁判文书公开可能面对诸如管理机制、制度标准、隐私权保护、编纂等问题。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陈爱武教授认为,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有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法官在裁判案件时有法找法,没法找同类案件,没有同类案件找原则、法理,如此循环往复,形成良好机制,产生新的规则。同时,可以提高司法专业技能,倒逼法官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与质量。裁判文书公开需要法官具有专业的法学素养,丰富的工作经验与生活阅历,一定的文学素养,才能充实丰富裁判文书的说理。在当前司法现状下,裁判文书的说理通常存在以下几点不足:(1)对证据回应不足;(2)采信的证据与事实脱节;(3)法律事实与阐明理由不合。

  苏州大学法学院张永泉教授认为,裁判文书对社会公众行为具有一定的引导功能。调解书是权利人互相妥协让步的结果,个案中调解过程各方当事人妥协让步程度不一致,无法统一,不能公开上网,否则相当于在社会上鼓励不诚信行为。同时,裁判文书公开除技术层面的考虑以外,还应该考虑公众对法律、对法官的信任还不够等非技术层面因素,因此,要从根本上提高法官的社会地位、经济地位。关于裁判文书公开是否该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要衡量裁判文书对公众的影响,告知公众是非判断的行为准则,这样的公共利益要重于双方当事人的私人利益。

  扬州市江都区法院袁江华院长认为,司法公开能否发挥其应有功能需要考察其是否具备实现功能的条件与基础,如今的社会环境、法官素质还未成熟,此时司法公开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司法公开在实践中推进很艰难,现实中法官面对裁判文书公开压力大,怕文书有瑕疵,怕社会舆论压力,怕媒体炒作,所以实施效果并不理想。法院案多人少的现状严重影响司法公开,法官精力有限,难以保证案件无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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