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4月24日下午,省委宣讲团成员、贵州省社科院院长吴大华为贵州省2015年执业律师培训遵义分会场作了一场题为“法治中国进程中律师的地位和作用”的宣讲报告。
关键词:法治;院长;分会场;贵州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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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大华院长为贵州省2015年执业律师培训遵义分会场作法治宣讲报告
4月24日下午,省委宣讲团成员、贵州省社科院院长吴大华为贵州省2015 年执业律师培训遵义分会场作了一场题为“法治中国进程中律师的地位和作用”的宣讲报告。本次分会场由遵义市律协、毕节市律协、铜仁市律协主办,共计900余名律师参加并认真聆听了本次宣讲报告。
吴院长的报告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以十八届四中全会法治精神为楔子,以此作为律师法治队伍工作推进的宏观背景。第二部分,是法治和善治。善治是21世纪治理方式的转型目标,这代表政治文明的发展方向,善治必然是法治,通过法治才能走向善治。法治是善治的前提,同时也是善治的重要保障和必由之路,而善治是法治的必然选择。善治是法治的理想状态,法治是善治的基础。善治应当在法治的规制之下进行。二者具有紧密的逻辑联系。吴院长以法治与善治的关系来作为搭建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与律师法治队伍工作的桥梁。在阐述法治与善治同时,缔结了依法治国与律师社会作用的紧密度。第三部分是法治中国、法治贵州进程中律师的社会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吴院长从律师的历史起源、律师的社会价值说角度作历史性和比较性分析,结合社会实际指出法治中国、法治贵州进程中律师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为:一是律师以诉讼为途径、以正义为追求、以法治为使命,对法治社会的塑造具有重大作用;二是律师是公民权益保障体系的重要参与者; 三是律师是行政权力的制衡器;四是律师是维护社会和谐、秩序井然的“强劲方向标”;同时指出,律师执业中存在的三大困境:第一,律师执业仍存在“三难”(会见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缺乏法治保障的环境,律师执业中存在一定风险;第二, 律师人身安全在相关法律缺位下难以得到保障;第三,行政机关的不当干预,影响律师合法执业。吴院长在精辟地分析和阐述理论同时,辅以热点案例,如著名李庄案、北京律师朗克宇一夜被查房6次案、江西律师徐亨柏被砍案、四川南充律师在成都被40余人围攻暴打案、湖南益阳律师被非法羁押和殴打案。在案例中提出和分析法治问题,指出我们应完善律师的法律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律师在法治进程中的社会推动作用。对此,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一是针对律师执业风险细化法律、法规,完善律师权益保护法律体系。首先,重视律师在立法参与中发挥的民主性和文明性。其次,对《刑法》第306条这把“利剑”进行“打磨”; 最后,细化律师执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二是重视律师在司法体制改革中的正能量;三是减少行政权力对律师执业的干预,完善行政权力机制,赋予律师所属的权利空间; 四是律师应加强自身法治素养的提高; 五是树立合理的律师社会价值观,提高律师的社会认知力。
最后,吴院长提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律师的执业技能不再仅仅局限于代理诉讼这一层面,律师还广泛深入经济社会的各个层面,构筑起一道法律权益保障的“防护墙”。他们大多是拥有专业知识和实战技能的专门化人才,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者,他们为社会民众排忧解纷、消弭社会矛盾和纷争、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服务,促进社会不同主体之间的沟通与和谐相处。同时,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给律师执业带来了多元化、复杂化和法治化的社会环境。我们应重视律师在法治社会中发挥的价值,充分保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