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本文将城市社区治理视为一个场域,研究如何对城市化带来的流动人口进行有效的社区治理。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在极大地阻断流动人口与其户籍地有关的人际交往和社会支持的同时,在流入地的社区生活层面,又未能形成吸纳流动人口、鼓励其社会参与的开放机制和环境,削弱了本已稀薄的社会资本,使“弱社会”更弱。要实现合作共赢的治理目标,离不开一个具备深厚社会资本存量的社会,故而,流动人口社区治理问题的关键在于培育社会资本,改变社区“弱社会”的状态。基于对流动人口社区治理场域中政党、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这五大主体的场域位置和关系构型的分析,本文探讨了中国城市社区社会资本的培育,并据此得出结论:以国家和社会的双向互动为基础,改变“强政府,弱社会”的基层格局,重塑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结构,才能有效地实现社区的共同治理。
关键词:城市化;流动人口;社区治理;场域;社会资本
作者简介:
摘要:本文将城市社区治理视为一个场域,研究如何对城市化带来的流动人口进行有效的社区治理。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在极大地阻断流动人口与其户籍地有关的人际交往和社会支持的同时,在流入地的社区生活层面,又未能形成吸纳流动人口、鼓励其社会参与的开放机制和环境,削弱了本已稀薄的社会资本,使“弱社会”更弱。要实现合作共赢的治理目标,离不开一个具备深厚社会资本存量的社会,故而,流动人口社区治理问题的关键在于培育社会资本,改变社区“弱社会”的状态。基于对流动人口社区治理场域中政党、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这五大主体的场域位置和关系构型的分析,本文探讨了中国城市社区社会资本的培育,并据此得出结论:以国家和社会的双向互动为基础,改变“强政府,弱社会”的基层格局,重塑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结构,才能有效地实现社区的共同治理。
关键词:城市化;流动人口;社区治理;场域;社会资本
作者简介:邱洪敏(1982-),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律社会学,城市社区治理研究。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的城市化水平大幅度提高,1978年中国城镇化率只有17.92%,2011年城市人口总量首次超过农村人口,截止2013年,中国城市化水平已经达到了53.37%。伴随着城市化的高速发展和单位制的解体,中国城市社会日益趋向高度分化和碎片化,城市基层社会亟待整合和重构。然而,面对日趋繁重的城市管理任务,政府资源捉襟见肘,“全能政府”模式难以为继,从成本效率考虑,吸引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治理似乎成为一种必然选择,这就推动着城市公共事务管理从传统的管理模式向新兴的治理模式转变。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社区作为当前城市社会的基本组织单元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依托,在城市化的大形势下,如何实现科学有效的治理,成为关乎城市乃至整个中国社会稳定的重要命题。
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一个突出表现,是人口的跨区域、大规模频繁流动,尤其是农村人口向城市的流入,带来城市流动人口数量的逐年递增。在城市社区层面上,城市化带来的人口流动,打破了以单位式职业同质性为主要特征的城市社区面貌,导致城市社区的居民异质性极大增强,客观上加大了社区治安、环境等方面的管理难度,加剧了社区原子化的分散态势,甚或形成原住民与外来流动人口之间的区隔,不利于城市社区的整合。上述复杂状况,无疑直接对当前城市社区治理构成挑战,也同时为城市社区治理本土创新提供了需求和机遇。本文即从治理场域的角度,分析探讨如何对城市化带来的流动人口进行有效的社区治理。
一、概念框架:社区与社区治理场域
社区是一个地域性的社会生活共同体。1887年,社区概念的提出者滕尼斯在其著作中,对其做了如下经典定义:社区是指一定地域范围内有着共同价值观念、关系亲密、守望相助、疾病相抚、有人情味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滕尼斯用共同体来界定社区,其所谓的“共同体”是“人们凭感情而为的和受自然约束的共同生活”,由本能、习惯、意义这样的“本质意志”推动形成,以区别于与之对立的“社会”——“有计划的和精打细算的共同生活”[1]1,由此可见,社区是深具价值合理性的社会结合形式,它以一定区域范围内社会成员的共同生活、相互交往为形成基础,彰显着人的本性和社会文化属性。其成员在这样的结合形式中,不仅获得了物质的帮助,更重要的是得到了信任、关爱、同情、亲密、舒适、尊敬、认同、归属等精神上的满足。与许多舶来词一样,中国的社区概念经历了一个本土化的过程,概念内涵发展到今天,相较于社区原初的定义有所不同,突出表现为:社区的本意强调它的自然形成,强调社区成员共同的心理与文化对社区形成的影响;而中国的社区概念,尤其是从城市管理角度定义的社区并非自然形成,具有法定社区的属性,是由政府人为划定的区域,更强调社区的(居住)地域性特征,但对社区社会性、人性的一面重视不足。对此最好的说明就是2000年中办、国办《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对社区的界定:“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目前城市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
上世纪90年代末21世纪初,社区建设的推行正式开启了中国城市社区从单位制、街居制向社区制的转型。实际上这一过程的发生,与国家和市场失灵有一定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有识之士将目光投向了社会领域,投向了社区。显然,在培育和利用诸如信任、团结、互惠、名誉、尊敬、报应等规范人们共同行为的激励机制方面,社区远胜于国家和市场,这正是社区作为社会生活共同体的本质价值所在,它能够做到政府和市场都不能做到的事情。无论是以暴力为基础的等级强制,还是以利益为诱导的交换机制,对基层社会的控制,都不如存在一个社会生活共同体的社区,它直接拥有社区成员行为、能力和需求的私人信息,就有可能利用这些信息,并根据其成员是否遵守社会规范进行奖励和惩罚,从而有效控制基层社会。然而中国社区建设实践的状况是:在行政支配社会的制度惯性影响下,党和政府习惯于“大包大揽”,而社区居民缺少参与条件,缺少应有的社区资源,尤其是缺少参与热情,将社区建设看作是一项与自己没有关系的政府行为。在这种“上面演戏、群众看戏”的尴尬局面下,近年来城市社区建设仅仅是从制度上,将街居制由过去单位制的辅助地位上升为基层社会整合的主导地位,社区居民基本还是依靠行政体系来组织,离真正社区意义上的生活共同体还相当遥远。这意味着从根本上讲,在社区行政化管理和社区本质培育之间没能相融,没有形成良性协调发展的关系。如此下去,我们期望社区做到国家和市场不能做到的事情的美好愿景,只能成为泡影。正是在这样的困境下,治理理论逐渐被社区管理的理论界和实务界所接纳。
治理理论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的西方政治学、公共管理学领域。对其核心概念“治理”的定义很多,依据全球治理委员会1995年发表的《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研究报告中的权威定义:“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物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思维持续的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保留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有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2]3-4。由此不难看出,治理理论打破了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国家政府与民间社会等的传统二分法思维方式。将此理论具体运用到城市社区治理层面,要破解社区建设中政府唱独角戏、市民参与率低等困局,绝非政府一己之力所能达成,而是需要改变政府作为国家惟一权力中心的现状,在城市社区形成一个多中心网络状的治理结构,从而联合广泛的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协调合作,责任共担,共同管理社区公共事务。
由于城市社区治理涉及过程、互动、关系结构等生成性面向,为了便于综合分析,我们不妨将城市社区治理视为一个场域。布迪厄基于关系主义取向的思维方式,提出了场域理论。场域是指一种交往主体间性的关系结构状态,由附着于某种权力(或资本)形式的各种位置间的一系列客观历史关系所构成,是权力斗争和资本再生产的空间。又或者按照布迪厄的原话,“一个场域可以被定位在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或一个构型。正是在这些位置的存在和它们强加于占据特定位置的行动者或机构之上的决定性因素之中,这些位置得到了客观的界定,其根据是这些位置在不同类型的权力的分配结构中实际和潜在的处境,以及它们与其他位置之间的客观关系——支配关系、屈从关系、结构上的对应关系等等”[3]133-134。
在中国城市社区治理场域中,概括而言占据场域位置的行动者或机构基本为五个:政党、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具体而言,政党主要是指街道党工委和社区党委;政府包括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以及公安局派出所等派出机构;市场是指社区中的物业管理公司、家政服务公司、驻区超市等私营部门;社会组织包括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等居民自治组织,社区志愿者服务队、便民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健身队、合唱队、书画社等群众文化活动组织,以及社区中的其他民间社会团体;社区居民应包括驻区单位和居民个人,这里我们只关注居住在城市社区中的自然居民或个体居民。
根据布迪厄的场域理论,在城市社区治理场域中,存在着上述主体间竞争、合作、冲突、支配、妥协等不同的作用形式和机制,为了获取城市社区中特定的权力或利益,以上占据场域位置的行动者或机构主体,形成了复杂的客观关系结构。具体到中国的流动人口社区治理问题上,五大主体在该治理场域的场域位置和关系构型是怎样的?进一步地,一个多中心网络状的治理结构在我国能否,以及如何才能从理论变成现实?这成为本文破解流动人口社区治理难题的重要立足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