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社会团结是个体化理论关心的具有理论及现实意义的重要问题之一。在乌尔里希·贝克的个体化理论中,利他个体主义是显示出团结迹象的伦理要素。有鉴于国内学界的相关讨论尚不多见,同时考虑到个体主义在中国语境内遭遇的意识形态曲解与文化误读,本文梳理并分析了利他个体主义的道德蕴含。作为一种突破利他与利己之间二元对立关系的新伦理,利他个体主义所蕴含的“给予却不必牺牲自己”的原则为现代个体参与社会提供了积极的伦理环境,进而为个体化社会的团结指出了一种可能方向。强调公民自组织的亚政治是实践利他个体主义的空间及条件,由此表明了将个体道德与制度道德并置思考的重要性。贝克关于利他个体主义的道德蕴含及其社会条件的讨论,对于思考从传统社会关系中脱离出来的中国个体如何作为社会生活中的道德主体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个体化;利他个体主义;道德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李荣荣,人类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研究员,rrli@ cass. org. cn。北京 100732
【内容提要】社会团结是个体化理论关心的具有理论及现实意义的重要问题之一。在乌尔里希·贝克的个体化理论中,利他个体主义是显示出团结迹象的伦理要素。有鉴于国内学界的相关讨论尚不多见,同时考虑到个体主义在中国语境内遭遇的意识形态曲解与文化误读,本文梳理并分析了利他个体主义的道德蕴含。作为一种突破利他与利己之间二元对立关系的新伦理,利他个体主义所蕴含的“给予却不必牺牲自己”的原则为现代个体参与社会提供了积极的伦理环境,进而为个体化社会的团结指出了一种可能方向。强调公民自组织的亚政治是实践利他个体主义的空间及条件,由此表明了将个体道德与制度道德并置思考的重要性。贝克关于利他个体主义的道德蕴含及其社会条件的讨论,对于思考从传统社会关系中脱离出来的中国个体如何作为社会生活中的道德主体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 键 词】个体化;利他个体主义;道德
引言
中国个人曾经深嵌于家庭、亲属、地方社区等传统关系之中,现代民族国家的建立开启了将个人从上述传统关系中解放出来并置于社会主义集体建设的进程。进入改革时代以来,集体化逐渐解体,在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出现了个体的崛起,“个体化”亦成为近年来解释中国社会转型的视角之一(阎云翔,2006; Yan, 2009, 2010; Hansen, 2010)。与此形成对照的是,上个世纪下半叶以来,西方社会进入“第二现代性”阶段,其基本特征之一就是个体化,即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发生了结构性的转变,传统对个体的控制与支持日渐丧失,社会成员必须作为个体来积极主动地创造自己的身份与认同(Beck, 1992; Beck and Beck-Gernsheim, 2001;吉登斯,1998;鲍曼,2002)。
西方社会理论界对个体化趋势的讨论以安东尼·吉登斯、齐格蒙特·鲍曼以及乌尔里希·贝克等学者为代表①。其中,贝克个体化理论明确提出的“解放的维度”、“去魅的维度”及“重新整合的维度”为理解中国社会转型、考察人们的生活处境、人生轨迹以及认同的变化提供了有力的分析工具与理论框架(Yan, 2009, 2010; Hansen, 2010)。这些研究推动了国内学界对贝克个体化理论的关注,而此前贝克为国内学界熟知主要是因其“自反性现代化理论”及其所包含的“风险主题”。不过,在目前介绍分析贝克个体化理论的作品中(李荣山,2012),对作为其中重要元素之一的“利他个体主义”的讨论尚不多见。有鉴于此,本文将梳理并分析“利他个体主义”的道德内涵及社会条件,尝试以此为切入点来思考自我建构在什么样的条件下能够开启超越自我的可能性,以期对思考从传统社会关系中脱离出来的中国个体如何作为社会生活中的道德主体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同时,考虑到个体主义自20世纪初译介进入中国以来遭遇的文化误读以及意识形态曲解,相当程度上被等同于自我中心主义或利己主义,本文也期望为我们理解个人主义与社会道德的内在联系提供一个可能的切入点。
个体化及“为自己而活”的人生愿望
进入20世纪下半叶以来,在西欧福利国家的大环境中,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发生了结构性的转变。具体而言,在教育普及以及劳动市场带来的高度流动与竞争压力的共同促动下,人们从家庭、亲属关系、性别身份、阶级等传统社会范畴之中脱离出来,并作为个体来选择、维持以及更新自己的社会关系与网络。例如,个体在劳动力市场上灵活就业、自力更生,婚姻从功能共同体转变为选择性亲密关系,女性摆脱束缚她们的传统角色并获得较以往更多自主性等等。简言之,社会成员必须作为个体规划者来积极主动地创造自己的身份与认同。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以“个体化”来概括上述变化,并指出这是社会制度以及个体与社会关系的一种结构性的、社会学的转变(Beck and Beck-Gernsheim, 2001: 202)。这样的转变不但发生在世俗领域,也发生在宗教领域。如今,信仰者划着他或她自己的小舟去接近和承仰“自己的上帝”,也就是说,信仰不再与出身及集体信奉相关,由此意味着“个人运用自己的宗教体验建构自己的宗教‘避难所’或‘神圣的帷幕’”(Beck, 2010: 16)。
从个体的角度来看,个体化带给个体的一个关键变化就是,“为自己而活”成为了一种生存策略乃至道德理想。在传统社会,成员的身份是既定的,社会关系网络在限制人们的同时也为他们提供了有效支持。现代个体则在从传统限制中解放出来的同时也失去了传统的照顾与支持,其生活方式与人生轨迹已无历史模式可供遵循。或者说,选择对于自我文化下的个体而言既是机会亦是义务。当个体可以免受所处环境的消极影响、成为自身生活的积极塑造者的同时,他或她也必须为自己的命运负责,在充满竞争的一生中永不停歇地努力进取、实现属于“自己的生活”。从而,为个体化文化所强调的自力更生也意味着独自面对扑面而来的风险、机会与矛盾。总之,个体化潮流裹挟之下的个人变得日益关注自我,对自己的时间、空间、身体以及生活不断提出要求。尽管个体之所以成为个体并非自我选择的后果,在人们“为自己而活”的意愿与能力、认知与现实之间始终存在缝隙乃至鸿沟,每日为拥有自己的生活而奋斗仍然成为了西方世界的一种集体经验。
诚然,个体化并非20世纪下半叶才出现的新现象或新发明,亦非近来才进入研究者的视野,但贝克的个体化命题及其指涉的现象的新颖之处则在于:其一,个体化进程的民主化,即此前只被少数人期望的“为自己而活”如今成了多数人甚至所有人的要求,并且,社会的基本条件有利于或强化了个体化(Beck and Beck-Gernsheim, 2001: 8)。其二,当前的个体化与第二现代性下的风险与高度不确定联系在一起,“如今人们并未被从封建和宗教超验的确定性中‘释放’到工业社会的世界中,而是被从工业社会中释放到了全球性风险社会的骚动中”(贝克等,2001: 12)。
然而,相比上述新意,本文更为关注贯穿贝克个体化理论的另一个思考,即在自我建构之中发现超越自我的可能性。例如在关于“自己的上帝”的讨论中,贝克就提出,当宗教脱离建制禁锢成为私人事务之后,人们便会重塑先前存在的宗教世界观,在个人灵性之旅的不同阶段发展出不受国族与宗教边界限制的复合的宗教身份。此时,他者的宗教不仅为己容忍,更可为己吸纳以求对自身宗教体验的丰富。这种个体宗教性的实践意义就在于,它将在无意之中消解宗教宣称为绝对真理的权力,并化解宗教社群间潜在的暴力冲突(Beck, 2010)。从中可看到,贝克对宗教个体化的解释既表明了自我本身是不完善的,又揭示出个体化趋势中存在着超越自我的迹象。不过,本文无意继续讨论贝克关于宗教个体化的论述,下文主要关注世俗领域的个体化,从“利他个体主义”的道德内涵及社会条件出发,思考自我建构如何开启超越自我的可能。
利他个体主义的出现及其道德内涵
在涂尔干那里可以看到,我们每个人身上都有一种对立的存在,即扎根于有机体之内的纯粹个体存在与作为社会扩展的社会存在。这种双重性会把我们引向两种对立的方向。社会凌驾于个体之上,道德意味着克己,唯有牺牲个体存在来成就社会存在,社会才能存续(涂尔干,2006: 177-188)。然而,从个体化理论视角来看现代社会,其特征便是把社会成员转变为个体。并且,西方现代道德理想的一个表现是对自我实现的肯定,每个人都被召唤去遵循自己的内在自我。那么,当社会成员被转变为个体,当自我实现被赋予了道德意义之后,社会纽带如何在日常生活中实现?“为自己而活”的价值观是否意味着个体化培育了一个自我中心的、利己主义的社会?托克维尔两百年前提出的孤处一隅的个体将侵蚀公民身份的问题再次摆在现代人的面前。
在个体化趋势出现之前,个体主义就已成为西方社会的一种主流思想。简单讲,个体主义是随着现代个体观念的兴起而出现的一种强调个体独立与自主,并视个体为社会基础的现代价值观。当然,围绕着个体主义也出现了各种怀疑与否定,例如社群主义就批评个体主义忽视了个人的自我认同是由社群的价值与文化内涵所决定的,因而具有削弱社群、腐蚀社会责任之虞。不过,在个体化已经成为既定事实的背景下,社会团结很难再单纯依靠诉诸社群价值来实现;并且,社群价值的无限蔓延可能导致对个体自由的压制也是不得不警惕的。在贝克看来,哀叹价值衰落无济于事,要紧的是发现“备受诟病的价值衰落正在为第二现代性催生新的价值取向”(Beck and Beck-Gernsheim, 2001: 160)。其实,贝克关于利他个体主义的讨论,就是意在重新发掘个体主义的道德内涵,从中探讨个体化时代社会团结的一种可能途径。
在传统的价值观念中,自我从属于集体模式,“为自己而活”与“为他人而活”被认为是相互排斥的。贝克指出,之所以有这样的认识,源于四个根本假设:(1)把成员资格与对义务的承担混同起来,一旦花名册是体现成员奉献精神的唯一证据,非成员就不可避免地成为利己主义者。(2)唯有忘我才能到达为他人而活的境界。(3)助人之高尚就在于它是不可见的、无偿的。(4)在助人者与受助者之间存在明确的区分,没有人认为助人者也需要从助人行为中获得帮助。这些假设的问题在于,它压制了具体的个人,使之沦为“公共利益大军”的步卒,并且也容易令人对助人行为望而生畏(Beck and Beck-Gernsheim, 2001: 159-160)。其实,我们也可以说,上述假设的问题还在于给予却不要求回报的做法破坏了礼物给予的相互性原则,难以在日常生活中持续进行。此外,它还暗中假设了助人者与受助者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助人者是高尚的,受助者的道德面貌却是模糊的。
在否定了上述假设的基础之上,贝克在第二现代性的“自我文化”中捕捉到了一种尚处于探索与试验阶段的新伦理,即“利他个体主义”。所谓利他个体主义指的是将个人自愿及个性与帮助他人联系起来的一种新伦理。在这种伦理中,每个人都有权为自己而活,同时,每个人又都必须保持高度的社会敏感性(Beck and Beck-Gernsheim, 2001: xxii, xxiii, 28, 162, 211-212;贝克与威尔姆斯,2001: 79)。简单讲,利己与利他之间不存在非此即彼的逻辑关系。
讨论这种新伦理时,贝克一再引用美国社会学家伍斯诺的研究,对于美国人将自我实现与团结助人联系起来的做法颇为称道。超过75%的美国人认为,个人自由、职业成功与热心公益、关心他人同等重要,二者非但不矛盾,还彼此相融,相互强化(Beck and Beck-Gernsheim, 2001: 159-160, 211;贝克与威尔姆斯,2001: 77-78)。的确,笔者在美国加州悠然城进行的民族志田野调查也有类似发现(李荣荣,2012)。一方面,“个人”价值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渗入了社会生活及日常经验中,个体主义诚如很多研究者已经指出的那样是美国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另一方面,人们对公共生活的参与相当普遍。以市民对社区生活的自愿参与为例,在这个人口不足五万的小城,几乎每周都有市民自愿参与的各种公益活动,例如清理小溪垃圾比赛、为帮助无家可归者项目集资的公园烧烤、为环保项目集资的家庭宴会、在县图书馆观看纪录片并讨论全球是否正在变暖等等。维护社区秩序、改善社区环境、关爱贫弱群体、针砭时事政策等都可能成为活动主题。总之,多样化的参与形式与内容为个人表达观点、发展爱好、实践信仰、追求自我实现提供了环境。同时,几乎所有参与都有一个特点,即为主体的自由意愿留有空间,从不要求个人忘我地付出。从而,这些活动在照顾个人兴趣与志向的同时自然而然地呈现出服务、关爱、团结等社会情感与道德因素。
可以说,当“为自己而活”既是制度要求又是道德理想时,基于强制的“为他人而活”便失去了正当性,团结就需要新的途径来实现。利他个体主义的意义正在于,其中蕴含的“给予却不必牺牲自己”(莫斯,2005: 182)的原则恰好为普通人参与社会提供了积极的伦理环境。当个体在自愿参与的过程中体会到唯有在与他者的关联中自我建构才能真正实现时,便更有可能走出自我给予他人,“为自己而活”的同时“为他人而活”亦更有可能成为“心灵的习性”。诚然,贝克对利他个体主义的讨论略有模糊之嫌,即他并未对蕴含在利他个体主义中的道德要素的来源进行更为清楚的解释。所谓个人必须保持高度的社会敏感性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是出于理性算计或者说“正确理解的利益”的考虑,在多大程度上是出于对他人的同情或义务的考虑?利他在多大程度上是社会过程的结果,在多大程度上是具有规范意义的伦理要求?不过,对利益与义务的兼容也恰恰是这种从日常情景中提炼出来的伦理道德的特性。并且,这种模糊并不妨碍利他个体主义的要义的呈现,即自愿状态下个体之间可持续的日常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