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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性别歧视第一案宣判 用人企业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用人企业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2014年11月14日 00:00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近日,浙江性别歧视第一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新东方烹饪学校存在性别歧视,并且要求其赔偿原告黄蓉(化名)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关键词:性别歧视;宣判;浙江;新东方烹饪学校;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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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杭州11月13日电 (记者顾春)近日,浙江性别歧视第一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新东方烹饪学校存在性别歧视,并且要求其赔偿原告黄蓉(化名)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河南籍应届女大学毕业生黄蓉在应聘新东方烹饪学校文案职位时,多次因“限招男性”的规定被拒,她于今年7月8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月10日,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案件由西湖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法院在判决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认为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条件。本案中被告对原告实施了就业歧视,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小楠认为,中国在女性就业歧视案件上最大的问题是没有判例,虽然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对于法律只有原则性规定的性别歧视案件,判例对于实践该部分法律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这次西湖区法院的判决是继中国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曹菊状告巨人教育)后的全国第二例,为消除就业中普遍存在的对女性的就业歧视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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