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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后灵活就业或直接入职上海小微企业 两类沪籍大学生可享就业补贴
2014年11月10日 13:38 来源:文汇报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即日起,上海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若为灵活就业的,将可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50%的社会保险补贴。

关键词: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大学生;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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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刘栋)即日起,上海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若为灵活就业的,将可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50%的社会保险补贴;上海小微企业若招录当年毕业本市户籍学生,也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记者昨日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工作,市人社局联合多家委办局出台了两项社会保险补贴新政,目前已在全市范围内推行。

  根据日前出台的《关于做好本市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符合条件的本市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年度本市户籍学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在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高校毕业生为毕业后初次就业的,可向纳税地所在区县就业促进中心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按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目前标准为每人每月520余元。补贴期限按单位实际使用毕业生的月数计算,最长不超过一年。

  小型微型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关于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条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教委还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及以后毕业的本市户籍学生,在毕业两年内初次就业为灵活就业,且在本市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并按照灵活就业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的50%,按目前标准每人每月630余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等证明材料,向户籍地所在区县就业促进中心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此次出台的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两项补贴新政,旨在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以及促进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本市小型微型企业和高校毕业生若要进一步了解两项补贴新政策的具体内容,可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http://www.12333sh.gov.cn)查询,也可拨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33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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