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2014年8月10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简称“保险业新国十条”)已引起广泛的关注和讨论。依托合理的内部机制在吸引人才方面占据优势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将获得巨大发展空间。
关键词:中国保险业;保险业;新时代;人身险;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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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10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简称“保险业新国十条”)已引起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从现实国情来看,国务院发布一个文件并非新鲜事,但对于“保险业新国十条”,我们在认识上必须有足够的高度;否则,就看不清中国保险业面临的重大使命和重大发展机遇,更看不清整个社会风险管理与保障体系未来的重大变局。
同时,我认为,由于现有的保险理论体系不够完善,以及现实中保险业所存在的诸多问题,人们对于保险基本属性的认识尚不够全面、深入,需要对此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从而在“保险业新国十条”的落实上形成理念共识。
本文简要阐述个人对于保险业基本属性与潜在功能的认识、对于“保险业新国十条”背景与意义的理解和对于中国保险业发展前景的粗略展望。
首先,在基本原理层面,商业保险可被理解为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 “准公共财政”,是“政府财政”体系的天然伙伴,在比较多的风险保障方面可与政府财政彼此替代,具有成为全社会风险管理与保障体系“躯干乃至基础”的潜能;一个国家的商业保险体系可以发展到何种程度,首先取决于政府对商业保险功能的理解与利用愿望,更取决于政府对其自身角色的理解与定位;中国保险业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其深层原因之一是过去政府在挖掘和利用保险业潜在功能方面所做的努力不够充分。
这里想用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商业保险的基本属性及其与政府财政的关系。设想有一个国家,其每个家庭都很担心患上某种治疗费用很高的大病,统计数据显示,这种病具有一个比较稳定的发病率。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保险机构开发出费率合理的保险产品,而且人们普遍相信在发病时能够获得该保险产品所承诺的经济补偿,那么,商业保险就可以成为应对这种大病风险的有效途径。
换一种思维,如果政府根据该病的发病率和平均医疗费用设立一个税种,并且就把该项税款全部用于救助该大病的患者制定明确的法律,那么,政府财政作为应对该大病风险的途径也是有效的。
至于究竟是通过商业保险还是政府财政来应对该大病的风险,取决于多种因素,关键因素之一是政府怎样理解和定位其自身与市场的关系,是否希望自己专注于在市场机制失灵的领域提供民众所需的有形与无形的“公共物品”,即政府是否希望自己成为一个规模适度的“小政府”。
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出:商业保险是基于市场交易、为其购买者提供风险保障的公共服务机制,它在一定范围内可以替代政府以财政体系为支撑为民众提供的风险保障,在商业保险机制完全有效或部分有效的领域,商业保险的发展程度取决于政府对商业保险功能的理解与利用愿望,更取决于政府对其自身角色的理解与定位。
因此,我个人认为,商业保险究其“本性”,是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替代政府财政体系的、基于市场机制的“准公共财政体系”。
基于传统观念,政府是全社会“当然的老大”;在此前提下,也可以将商业保险理解成“第二公共财政体系”。
由于人类社会中的风险广泛存在,而且多数风险在较大空间或较长时间内呈现出某种相对可知的概率属性,这个“准公共财政体系”可以发挥作用的空间巨大,只要政府财政体系不与其争抢地盘或充分 “让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