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近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将通过政府划定的“合法摆摊区”的方式,允许路边摊存在。
关键词:立法规范;草案;好事;立法;摊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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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将通过政府划定的“合法摆摊区”的方式,允许路边摊存在。
立法不能只管卖吃的小摊
《草案》适用范围有些狭窄,对那些未能纳入到《草案》中的地摊行为,仍处于无法可依的丛林状态,对于缓解城管压力和维护消费者权益仍无法见效。
《草案》是将城市综合治理、食品安全保障和消费者权益保障等法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落地”的综合性行政法规,正式出台后必将对省内流动性食品销售规制、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城市综合治理起到关键性作用。从《草案》公布的条文看,还存在一些值得继续斟酌的地方。
首先,禁止性食品销售范围存在缺位。《草案》第16条以6款的条文规定了违法加工食品的范围,该规定与《食品安全法》相比,未将“因包装材料、容器和运输工具中”污染的食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涵盖进去。的确,地摊食品有着一定特殊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豁免食品形式上的瑕疵,比如《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不得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根据地摊的“速食性”,该项规定在《草案》中可以不特别规定。不过,关于食品包装材料和保质期的问题是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核心问题,必须应该加以明确规定。
其次,政府登记部门责任缺失。《草案》规定地摊主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销售者首先承担责任,并有权向其他供货者追偿,此外,《草案》还规定了监管者法律责任和基层政府责任。不过,《草案》却忽视了政府登记部门的法律责任。从地摊食品销售实践看,经营者属于“流商”,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可能会“弃摊”逃逸。此时,消费者要追究责任必先获得商贩在政府的登记资料,如果登记信息为错误,或者无法联系到具体侵权人,按照现有《草案》的规定,消费者的获赔权利就会因“查无此人”变成一纸空文。所以,《草案》应将政府登记错误的责任规定其中,出现因登记瑕疵导致无法查找侵权人的,错误登记部门应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后获得向最终责任人的追偿权。
再次,《草案》适用范围有些狭窄。地摊夜市不仅是食品销售的场所,也是鞋帽服饰等其他小商品销售或服务的场所。《草案》仅将涉及食品安全的内容进行规定,对其他商品或服务不加理会,势必会造成更多的社会矛盾和法律问题。对那些未能纳入到《草案》中的地摊行为,仍处于无法可依的丛林状态,对于缓解城管压力和维护消费者权益仍无法见效。
最后,《草案》公布实施前应召开听证会。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拟设立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的形式听取意见。《草案》中所涉及的管理费收取、地摊摊位选择、监管机构责任和法律责任等涉及公民和社会生活方面的规定,应该在全省范围内召开听证会,参加听证会的成员必须包括许可申请人、地摊附近居民等利益相关者。
朱巍(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