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将社会工作理论与方法运用于社区矫正,这是社会治理的一大创新。天津市作为全国首批 6个社区矫正试点省市之一,在试点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的基础上,于 2008年 8月成立了社区矫正专职机构——天津市社区矫正中心,以加强对市内六区社区矫正工作的促进和完善。矫正中心派驻人员到市内六区司法所工作,对本市中心城区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推进,探索适合天津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社区矫正工作模式。但从试点情况看,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的困境未能破解,如职业发展上升通道不畅、矫正工作者专业水平不高,工资待遇低,队伍不稳定,法制不健全,运行机制不能适应现实需要等,影响了社区矫正的实际效果。可从拓宽社会工作介入路径、构建专业机构介入社区矫正新机制、推进实施矫正社工职业制度等方面,积极探索构建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科学机制。
关键词:社会工作;社区矫正;科学机制
作者简介:
摘要:将社会工作理论与方法运用于社区矫正,这是社会治理的一大创新。天津市作为全国首批 6个社区矫正试点省市之一,在试点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的基础上,于 2008年 8月成立了社区矫正专职机构——天津市社区矫正中心,以加强对市内六区社区矫正工作的促进和完善。矫正中心派驻人员到市内六区司法所工作,对本市中心城区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推进,探索适合天津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社区矫正工作模式。但从试点情况看,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的困境未能破解,如职业发展上升通道不畅、矫正工作者专业水平不高,工资待遇低,队伍不稳定,法制不健全,运行机制不能适应现实需要等,影响了社区矫正的实际效果。可从拓宽社会工作介入路径、构建专业机构介入社区矫正新机制、推进实施矫正社工职业制度等方面,积极探索构建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科学机制。
关键词:社会工作;社区矫正;科学机制
作者简介:段学芬,天津理工大学教授,天津昊泽社会工作发展服务中心主任,研究方向为应用社会学、社会工作机构运营与管理;李丹,天津理工大学法政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社会发展评估与预测。(天津,300384)
社区矫正是人类刑罚观念革新的产物。二战以来,社区矫正在欧美、日本和我国港台地区发展迅速,各国相继建立了健全的制度体系、完备的工作方法和有效的运行机制。其中,社会工作很早就介入社区矫正领域,运用专业理念、方法帮助犯罪者发生改变、回归社会。
我国的社区矫正于 2002年 8月在上海市率先开展。同年7月,北京市也开始对五类犯罪者实施社区矫正,随后天津、山东、江苏等省市也开始试点社区矫正。 2012年 1月 10日正式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促使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迅速发展。
经过多年的实践与探索,社区矫正在我国取得了巨大进展,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地方工作模式。在各地的模式中,都不同程度地将社会工作看作社区矫正的关键环节,并探索其介入社区矫正的有效机制。目前社区矫正的专门机构是司法行政机关,社会工作者是其中重要的参与力量。但从天津情况看,社会工作有效地协同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还是零起步,其它省市也是困难重重。因此,面对种种问题,探索构建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的科学机制,已经是迫在眉睫了。
一、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实务的要义
(一)社区矫正的属性决定了社会工作介入的必然性
按照我国规定,社区矫正( Community-based Correction)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它有两个层面涵义,其一是法学层面的,其二是社会学层面的。从法学层面来说,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我国的《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包括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三大类犯罪者,社区矫正以非监禁的方式,依靠社区力量对他们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但其本质仍是一种对触犯法律者的刑罚方式。 [1]从社会学层面看,社区矫正旨在实现矫正对象恢复社会功能、顺利回归社会的目标,恢复性和回归性是社区矫正的典型特点,强调了对矫正对象的帮扶及其最终回归社会的预期。社会工作其康复功能、发展功能、预防功能和平等、尊重的价值理念运用于社区矫正,也更加符合社区矫治的初衷。
(二)社会工作是社区矫正的关键环节
社区矫正的社会化要求决定了需要适应这种要求的社会化介入环节,社会工作是介入社区矫正的关键环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化要求非常契合。
1. 社会工作价值理念与社区矫正的契合性。 “人是可以改造的”,这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基本理念。 [2]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根本上也是遵从这一基本理念在我国发展起来的。 这一理念与社会工作 “人是可改变的” 以及 “人是具有潜能的” 等专业价值具有强烈的一致性。 在实践中, 社区矫正能汲取平等、 尊重、同理等社会工作价值,尊重矫正对象的人格与权利,正视他们的需求,从他们的立场出发开展工作。
2. 社会工作方法在社区矫正中的不可替代性。个案工作能够实现与社区服刑人员一对一互动,个性化地制定矫正方案和帮扶规划;小组工作使矫正对象在团体情境中与相似经历者相互支持、彼此促进、实现改变;社区工作方法旨在为矫正人员发掘社区和社会资源,构建个体再社会化的社会支持网络。
3. 社会工作实务程序为社区矫正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社会工作实务程序为社区矫正的开展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一般经历矫正关系建立、搜集和分析资料、矫正对象问题诊断、制定矫正方案、社区矫正介入、社区矫正结案评估与跟进几大步骤。另外,社区矫正可以吸取“动机式晤谈法”、“认知—行为治疗法”、“危机介入法”等社会工作实务技巧为矫正人员提供认知、情感和行为方面的咨询与治疗服务。
二、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天津经验
( 一 )社区矫正工作取得的成就
天津市自 2003年 12月开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近年来在市委政法委的领导下,按照“两高两部”文件的要求,全市政法各部门、各区县和有关单位加强协调配合,对试点工作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做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由试点工作单位最初 4个区的 15个街 (乡镇 )发展到现在区县、街 (乡镇 )的全覆盖,取得了一定成就。
1.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近 10年来,天津市社区矫正工作坚持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区县、街 (乡镇 )成立了党委政法委统一领导、政法各部门以及民政、劳动和社保、 财政、 综治等部门参加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 居 (村 )委会都建立了社区矫正工作站,在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的具体指导下,由责任区民警、治保主任、志愿者、楼栋长及其家属组成“五位一体”的矫正小组,有针对性的开展教育矫正工作。
2. 社区矫正工作衔接协调机制逐步确立。 天津市坚持以建章立制为抓手, 以规范衔接工作程序为突破口,在公、检、法、司、民政、劳动和社保、财政、综治等社区矫正职能部门之间建立相互协调配合的社区矫正衔接工作机制,经常性的召开例会、通报情况,交流信息,共同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发展。
3. 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初见成效。天津市通过对司法所工作人员定期培训、招募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方式进一步充实社区矫正工作力量,并专门成立了天津市社区矫正中心, 2014年矫正中心公开招聘 12名工作人员,使社区矫正队伍向专门化方向发展迈出一大步。同时,天津市先后制定出台 20多项涉及社区矫正工作衔接、法律监督、工作流程以及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教育矫正、监督管理、档案管理等内容和程序的规范性文件,从制度上确保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4. 社区矫正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初步显现。随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不断扩大,更多的社区群众看到社区矫正对罪犯良好的改造性,从而支持社区矫正工作。天津市还按照“依法、准确、稳妥”的原则,进一步加大了对外宣传力度。《天津日报》、《今晚报》、天津电视台、天津人民广播电台、《天津政法报》以及试点区县的有线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进行全方位、多层面的报道,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 二 )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工作机制不顺畅。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目前天津市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承担的日常工作过于繁杂,社区矫正只是其九项职能中的一项。 司法所一般只配备 1~ 3名左右的工作人员,工作任务极其繁重,无力应对社区矫正专业性高、工作量大的特点。天津社区矫正中心派驻工作人员到司法所工作的过程中工作开展不力,因没有立法和经费保障,持等待、观望态度者居多,仅做案头工作和日常管理,也由于派出人员没有社工专业背景,根本谈不上社会工作介入,实际上也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社区矫治专业社工。
2. 社区矫正中心的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严重缺位。天津有一支截至目前全国唯一的社区矫正专职机构——天津市社区矫正中心,该中心已成为负责市内六区社区矫正工作的专职队伍。其工作模式为:矫正中心下设业务指导部,主任与一名内勤在区司法局基层科上班,其他工作人员直接下派到基层司法所工作,每所一人。矫正中心只负责下派工作人员人、财、物的管理,无法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全方位的具体指导和管理。中心派驻人员在司法所工作,单兵作战,不得不听从于街、所安排,下派以来做了大量与社区矫正无关的工作。而目前的体制、机制无法保证下派人员专司社区矫正工作,造成社区矫正人力资源的浪费。
天津市社区矫治工作还没有专业社工的参与。社区矫正中心由原天津市司法警官学校干警整体转制而来。虽然这些人员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和较丰富的法学教育经验,但他们普遍缺乏社会工作专业背景和专业知识,只能干社区矫正中一些日常管理工作。目前新批准成立的天津昊泽社会工作发展服务中心也是刚刚起步。实际上,社会工作在介入社区矫正的实务领域中长期缺位。
三、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困境
(一)专业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中没有真正发挥作用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开展多年,但从天津市和其它试点城市工作实践中不难发现,理应在其中发挥关键性作用的专业社工至今作用仍很有限,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专业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专职人员中的比例不高;现有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内的社工专业水平不高;专职社工的日常工作却多为非专业性的文书工作所占据,与其专业背景严重脱节,阻碍了其作用的发挥。而且,许多专职工作者并不清楚,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之间的内在联系,不知道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方法能够给他们提供有效的工作方法和手段。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并没有向专业社会工作方向发展。
自 2003年开展社区矫正以来,“北京市从司法助理员和监狱、劳教等岗位抽调了近 300名警察,保证每个司法所配备 1名司法警察配合开展工作。 虽然组织了多层次的培训,但由于人员的基础素质、 学历水平、教育背景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 短期内很难适应社区矫正的专业化要求。与此同时,北京市还按照1:20(其中包括 5名社区服刑人员和 15名刑释解教人员)比例为每个司法所配备社会工作者,北京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职业化走在了全国的前列。”[1]但是,社会工作者的专业背景、职业资质都与实际需要差距很大。然而,当前在其他很多地方, 社区矫治工作队伍仍然是 “主要由司法所干部、抽调的监狱警察及社会志愿者组成”[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