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权利救济是指在权利主体的权利遭受侵害之时或之后,由有关机构或个人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消除侵害,使得权利主体获得一定的补偿或者赔偿,以保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利。权利保障和权利救济都是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但是,二者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权利保障重在事前防护,以使权利免受侵害;权利救济重在权利遭受侵害之时或之后的补偿与纠正。权利救济的主要途径有:司法救济、行政救济、社会救济和私力救济。但是,中国权利救济体系尚不完备,一些基本的公民权利难以获得有效救济,即便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也不能有效转化为实然权利。流动人口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他们的权利救济问题相对更加突出一些。只有优化和完善流动人口多元化权利救济体系,才能有效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利。
关键词:流动人口;权利救济;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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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救济是指在权利主体的权利遭受侵害之时或之后,由有关机构或个人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消除侵害,使得权利主体获得一定的补偿或者赔偿,以保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利。权利保障和权利救济都是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但是,二者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权利保障重在事前防护,以使权利免受侵害;权利救济重在权利遭受侵害之时或之后的补偿与纠正。权利救济的主要途径有:司法救济、行政救济、社会救济和私力救济。但是,中国权利救济体系尚不完备,一些基本的公民权利难以获得有效救济,即便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也不能有效转化为实然权利。流动人口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他们的权利救济问题相对更加突出一些。只有优化和完善流动人口多元化权利救济体系,才能有效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利。
一、完善流动人口权利的司法救济机制
司法救济是各种权利救济形式中制度化程度最高的一种形式,也是最根本、最重要的权利救济途径。对于流动人口来说,司法救济也是最为权威的权利救济方式,是最有力地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利得以实现的有效途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救济确实存在着诉讼成本高、诉讼期限长、举证难度大、执行困难等障碍。当前,流动人口司法救济机制存在一定的缺陷,影响了司法救济的有效性,不能充分满足流动人口对司法救济的要求。
应通过加强立法拓宽司法救济的主体和权利范围,依照司法便民原则强化流动人口司法保护的效果和力度,通过完善社会支持体系提升流动人口诉讼实施能力。流动人口的部分权利不能在现有司法救济体系下得到有效保障,应予以重新规范并进行扩大。例如,当前,非正规就业者权利保障就面临严重的困境。非正规就业组织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非正规就业者就不在《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之列。这样,要从根本上解决非正规就业者司法保护问题,就必须将非正规就业者纳入劳动法框架之内,只有这样,才能使他们的合法权利得到有效保护。[1]
同时,还应通过倾斜保护措施的安排和“绿色通道”的开通,补足流动人口应当享有却难以实现的司法救济权利,使流动人口与其他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能够达到平等,从而最终达到在形式正义的基础上实现实质正义的司法目标。例如:可以在现有的诉讼程序中通过加快程序进程,体现向弱势群体倾斜保护的理念;或者通过立法为流动人口等特殊群体设置特别程序或简化程序。法律援助对流动人口获得法律救济有很大的帮助,由于不少流动务工人员是典型的社会弱势群体,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相关组织和部门应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使他们获得法律救济。
在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下,众多争议和纠纷是可以通过非司法途径解决的,但这并不能说明司法的存在没有价值和意义。应当特别注意,尽管司法并非必经程序,但它是纠纷解决的最终途径和最权威的方式。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和其他社会阶层的人士都要树立维护流动人口权利的观念,在司法救济层面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积极为流动人口司法救济提供帮助和服务。流动人口也应当增强法律观念、学习法律知识、学会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二、优化流动人口权利的行政救济机制
行政救济是公民权利受到侵害之时或之后,通过一定的行政机关来防止和排除其侵害,以保护和弥补公民合法权利的一种形式。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权已经全面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同时,行政权可以对社会形成直接的影响力和强制性,这使得行政权在权利救济方面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相对于司法救济来说,行政救济因其便捷性、及时性和裁决易于执行性而具有独特的功能,尤其对于侵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行为,行政救济更具优势。
当前,影响流动人口行政救济机制有效性发挥的主要因素有:管控型的流动人口治理思路亟待改变,行政救济的范围有待扩大,行政救济机制容易出现“梗阻”现象,流动人口对行政救济的信任程度偏低。从现有的制度安排来看,与流动人口有关的行政救济制度从救济依据、救济理念、救济程序以及救济保障等诸多方面均存在一定的欠缺,不能很好地解决流动人口的权利救济问题,必须从多方面予以完善。
流动人口权利保障问题的实质就是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保护的缺失,行政立法保护无疑是权利再分配的有效手段,也是矫正既往流动人口权利保护政策失衡的有效措施。当前,不少地方在行政立法方面开始实施平等保护和倾斜保护流动人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例如:很多地方的行政法规明确了流动人口在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劳动条件、居住环境、政治权利、社会地位和待遇、流动随迁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合法权利。一些行政立法已经充分考虑到流动人口特别是农民工群体权利保护的脆弱性和易受侵害性,通过立法予以倾斜保护,使他们能够获得与当地户籍人口平等的权利。
目前,中国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是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为主要渠道,以信访等其他方式作为补充。面对中国社会矛盾高发、纠纷激增的态势,一些行政纠纷缺乏有效的救济渠道,特别是在流动人口聚集地,这些问题显得更加突出。因此,应拓宽行政救济渠道,通过行政调解、行政投诉举报、行政裁决等途径来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行政救济。此外,还应通过扩大行政救济范围和完善行政救济机制等措施来优化流动人口行政救济体系,确保流动人口合法权利得以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