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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朝庆:近代乡村危机的制度反应
2014年06月15日 07:45 来源:《人文杂志》(西安)2014年2期第76~85页 作者:宣朝庆 字号

内容摘要:乡村危机是中国近代以来的重要社会问题。本文认为,近代乡村危机实质上是“宋型社会”的危机。1920~1930年后,城市知识群体和国家均为扭转危机,推动社会现代化做出了贡献。但是,国家的纵向整合在给现代化提供资源的同时,也成为基层社会演化的重要制约条件,现代乡村制度的确立和完善有待于从政府进一步改善公共服务,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关键词:乡村危机;公共服务;城市知识分子;政府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宣朝庆,南开大学社会学系

  【内容提要】乡村危机是中国近代以来的重要社会问题。本文认为,近代乡村危机实质上是“宋型社会”的危机。1920~1930年后,城市知识群体和国家均为扭转危机,推动社会现代化做出了贡献。但是,国家的纵向整合在给现代化提供资源的同时,也成为基层社会演化的重要制约条件,现代乡村制度的确立和完善有待于从政府进一步改善公共服务,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关 键 词】乡村危机;公共服务;城市知识分子;政府

  [中图分类号]K26;K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4)02-0076-10

  一、前言

  乡村危机是近代以来世界性的社会历史问题。东西方各国在工业化过程中,都会出现一个乡村社会向都市社会转型的过程,在城市化快速发展的同时,伴随着乡村衰落和农民生活贫困化,即便欧美国家也不例外。相比较而言,中国的社会转型和乡村危机痛苦而漫长。时至今日,我们仍然面临社会转型的艰巨任务,乡村衰落难以摆脱的困扰,六七亿农民仍处于贫穷的地位。因此,近代乡村危机及其社会转型是中国社会历史研究中具有现实意义的重要领域,有待学界的持续关注。

  中国人自觉意识到乡村问题的困扰是在1920~1930年代,并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大讨论和乡村建设运动。①1990年代以来,乡村危机以“三农问题”为表现形式引起学界关注,史学界探本溯源,重新审视1920~1930年代乡村危机,重点研究乡村危机的原因,并形成了多种解释模式。较早的观点继续阶级分析方法,将帝国主义侵略、土地兼并、国家剥夺、军阀混战等作为乡村危机的重要原因。②这种观点把近代乡村危机完全归因于外部因素,有一定说服力,但显然不够完善。因此,学者们也试图从乡村社会内部探寻原因,比如从人口增长和传统农业经济关系的角度,提出农业过密型增长等观点。③随着研究的继续和积累,有学者进一步提出,应该注意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城乡背离化发展”的结构性失衡,从更深层面上成为农业恐慌形成或爆发的致因。④总体来看,这些观点基本上是把传统乡村作为一个独立的系统来看待的,认为传统乡村社会系统受到外部环境的压力和影响,出现了乡村危机问题;而内部因素研究则进一步揭示,在外部环境压力增强的情况下,乡村社会系统内部缺乏灵活多样的应变机制。系统论的假设为进一步研究乡村危机其他方面的问题提供一个参考性框架。

  既然乡村危机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也就决定了乡村的应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从系统的角度来观察,乡村应变在两个方面具有指标意义,一是乡村系统内部的变化,组织制度的重构;一是乡村与外部世界的联系和依赖关系的重构。这两个方面构成了乡村危机之后的制度化反应。从制度变迁结果来看,1920~1930年代的乡村危机犹如一条分水岭。在此之前,乡村制度基本延续清代及以前的社会制度,而在此之后进入制度重建时期。所以,1920~1930年代乡村危机的长时段历史意义不可小觑,它既是传统乡村社会溃散的标志,也是乡村社会制度转型的开始,是中国社会转型的关键点,历史发展的转折点。

  二、宋型社会:近代乡村危机的起始形态

  近代乡村危机以前的中国社会是什么样?中国学术界曾经对照西方社会形态理论,试图为中国传统社会画像,结果不是很理想。陶希圣、瞿同祖认为,中国近代以前不能说是一个“封建社会”,至少从秦汉时期开始“封建”已经不是国家、社会运行的根本制度了。⑤梁漱溟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显然不是一个纯然如西方的阶级社会,而是“伦理本位,职业分立”的社会,基础是“早启”的理性和礼俗秩序。⑥受这一观点的影响,费孝通进一步细化为“差序格局”、“礼治秩序”、“长老统治”、“血缘与地缘”等特征,在当今学术界影响很大。其实,梁漱溟、费孝通都是从较晚近的时代去观察传统社会,平面化地剖析社会传统的。从社会结构和社会流动的视角来看,西周处于“封建”时期,世袭贵族占据统治地位,人口的社会地位绝大多数只能向下流动;汉唐则是“门阀”时代,以姓氏、族望制度建构起大家族,世家大族利用特权把持统治地位;到宋代以后随着科举制度、土地私有制度的完备,世袭特权烟消云散,平民家族的精英得以上升到社会上层,但是“富不过三代”,构成了一个新的时代——士绅社会。显然,简单的概括不可能描摹出社会形态的全貌,它只是提醒我们,宋代至清代这一千多年间中国的社会形态构成了一个不同于汉唐社会的阶段。

  简而言之,1920~1930年代乡村危机中要溃散的农村社会,并非徐中约等学者笔下的清代农村社会,也不是秦汉至明清时代的全部,而是宋代至清代千年间的一种农村形态。由于史学界早有“唐宋变革”的历史分期法,⑦从社会层面把唐宋划分为两大时代,且清代的基本制度可追溯到明代、宋代(也有一部分能追溯到唐代),如君主集权制度、土地私有制度均肇始于宋,影响清代的乡约、保甲、乡役、税赋制度也莫不与宋代有关,而族谱、义田、祠堂等家族制度则为宋代士大夫首倡,滥觞于明清,所以尽管宋元明清历代农村制度不尽相同,不过大致可以认为,前近代的乡村基本上是宋代以来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产物。为了研究的方便,套用社会学“理想型”的做法,不妨把宋代至清代的乡村社会称为“宋型社会”。⑧

  宋代以来基本制度供应与唐代有很大的不同,造就独特的乡村社会。从宋代开始,贵族势力消散,君主集权专制得以加强,同时平民地位上升,成为自由农民,直属于国家。所以有学者认为,中国在宋代开创了与西方不同的传统,西方视君主专制与人民参政为势不两立之事,宋代则表现为二者互为表里,构成了中国社会的显著特征,其主要原因是贵族阶级的消失,让君主和平民在各自的位置上获得了自由,开始发生直接的联系。⑨这种社会结构的问题之一是,国家支持土地私有制,允许土地自由买卖,而不再像唐代那样采取授田、均田的方式保障平民的基本生活,结果由于地权高度分散和高度流转,造成贫富分化。虽然教育和科举制度为个人提供的机会平等和社会流动,在消除财富与权力不平等的破坏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家庭间的贫富分化显然具有制度刚性,难以遏止,往往在土地兼并现象严重的情况下,造成社会矛盾尖锐化。为避免危机加深,政府在财力和治理能力有限的情况下,转而强调地主和富商阶层的社会责任,要求他们与佃农形成互相依赖与合作的关系。⑩在这种情况下,士大夫们提出“民胞物与”(张载语)价值观,构筑平民家族制度,倡建具有合作理念的乡约制度,发展义学、义仓等社会救助体系,其目的就是要使地主、富商以及由它们衍生的士绅阶层来承担相应的义务,为平民生活提供社会化服务。(11)考之历史,诸如修桥、铺路、医药、教育、水利、金融借贷等公共事业和其他慈善事业的发展,无不与他们发生着重要的关系。(12)特别是其中的士绅号称“四民之首”,地位出类拔萃,在乡村社会充当文化规范和组织权威的角色。显然,教育制度和科举制度在宋型社会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二者保证了活跃的社会流动,建构了一个与平民紧密联系的士绅阶层,起到了以机会平等消解财富和权力不平等的作用。如果教育和科举制度受损,宋型社会的崩溃是不言而喻的,这一点也在清末民初得到验证。

  士绅在宋型社会中的独特地位早已为学术界所关注。需要说明的是,宋代以来,政府不能再像汉唐时期那样直接任命乡官进行管理,(13)转而承认士绅的乡村治理权,这种制度选择对于政府——乡村关系的影响巨大。费孝通在《乡土重建》中构建了一个层级模型,政府无为而治,基层是长老带领下的礼俗社会,而个人则倾向以自利为中心的差序格局。(14)乡村自我组织、自我管理,与政府二元分离、“低度整合”,(15)各有分限,保持相当疏离的状态。不用说,这种松散的国家—社会关系,降低了国家对社会的动员能力,当然是不利于国家统治的,但从反面来看,这种封闭而自主的乡村制度也满足了小农经济自我发展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劳动力投入。

  宋型社会的封闭与自主,很快从系统内部制度的构建上表现出来。这就是平民家族和乡约等农民自组织的发展,它们为农村实现自我管理提供组织保障。宋明时代的平民家族再造,从组织建设到文化建设进行了数百年探索:一是建立族田,以家族的经济共同体为手段,把阶级分野约束在宗法共同体之内;二是由各个家长共同推选出德高望重的领导人(族长),作为维系宗族组织的最高权威;三是修建祠堂,整理族谱,加强族人的认同感,担当救济贫困的责任和义务。(16)平民家族的社会功能基本包括主持祭祀、支配族产、裁判族众、经济自救、催索赋役、鼓励教育、宣传教化、管理族内杂事,(17)具有维护社会秩序和乡村自治的重要作用。家族施行有力的自治和自卫,阻止了国家行政向末端的渗透。韦伯洞察到这一点,他指出,“自上而下”的官僚体制同“自下而上”的家族组织互相冲突,由于家族组织的团结格外坚强,官僚制不能深入到家族的内部,造成国家行政和司法的粗放性和软弱无力。(18)

  乡约只是传统社会自治组织的一个代表。相对家族研究而言,学术界对这类社区、社团组织的研究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程度。从明初开始,国家就有意识地推行乡约,发挥乡约的社会管理和社会教育功能。起初明太祖朱元璋借鉴乡约理念,用政府手段在乡村倡导礼仪规范;到永乐年间,朱棣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吕氏乡约》;嘉靖至万历时期,国家多次提倡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乡约,各地方官组织乡民进行实践活动,特别是南直隶和陕西、江西、福建等省,都在全省实行乡约,甚至出现家族的乡约化现象。(19)明代也是乡约创新最为活跃的时期,出现了《南赣乡约》、《乡甲约》、《泰泉乡礼》、《乡保事宜》、《治乡三约》等乡约新形式。明代乡约受到国家力量的导引,在基层社会管理,特别是公共服务提供中发挥重要作用,承担起义学、义仓、社学、社仓、里社祭祀、水利设施维护与水权分配、民间纠纷调解、危机处理等多项职能。

  乡约是家族社会的重要补充。宋代以来,汉唐世家大族消亡之后,家族成为一个“工具性”的概念。土地私有制之下的家户生产方式,使“家族”成为个人谋求生存、争夺资源的重要工具,具有很强的功利色彩。这是因为生活在一块土地上的人,因土地资源而产生竞争关系,并不因为同一血缘和同一祖先的缘故而天然具有认同感、亲近感,更遑论互相承担、彼此照顾的义务,大家的友情、扶助与合作是建立在礼物交换、人情走动、敬祖仪式等习俗上的,家族的边界往往因为小家庭的需要而自由伸缩,所以有“远亲不如近邻”、“贫居闹市无人问,富在深山有远亲”等说法。也就是说,建立在个人自利性之上的家族社会并不是一个天然的文明社会,在讲面子、讲人情的日常生活之下,涌动着资源的争夺,表现为邻里之间的争水、争地,家族或家庭内部的父子矛盾、兄弟矛盾等等。这都为社会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因此,乡约以社会教育、调解、惩罚并用的制度设计,在原有的熟人社会(街坊邻里)之中导入了文化力量,力图对种种社会冲突和越轨行为做出制约,以弥补家族管理失效的问题。

  乡约作为重要的合作行为再生产机制,至少在三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首先,它提倡“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是实施儒家道德教化的场所,能有效提升乡民对于社会规范和社会道德的认同。其次,发扬了乡村中“有事多商量”的传统,在促进个人和家族行为的文明化、理性化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尤其是对于乡村精英群体的文明办事有重要影响。(20)第三,在村落中为各家族之间的联系网络提供稳定性,平衡各家族之间的势力,吸收乡绅、长老在乡约中发挥议事、监督作用,构造一个不断讨价还价、对话、沟通和寻求一致意见的自治网络,从而制约乡村权力体系向等级森严、资源垄断的金字塔结构发展。

  综上所述,北宋至民国初年的农村社会是在国家制度供给的基础上演化的产物。在贵族制度取消、土地私有制之下,国家与乡村形成较为疏离的关系。乡村社会因应时空的嬗变,在形态上与唐代相比发生了重要变化,“久困于穷,冀以小康”(21)的民众,为争夺生存资源,应对社会不安,而探索创建了平民家族,构筑紧密的社会关系;为了制约平民家族的自利性,则催生了乡约等民间自治组织,完备了习惯法,使之成为家族、邻里的重要调节机制,维护团结互助。在此基础上,村庄从个体自利性向村落公义性转变,而以士绅为代表的乡村精英正是平衡乡村—国家关系的产物,引导农村文化和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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