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网首发 >> 法学
依法“禁限摩”才会有最好的制度效果
2015年08月12日 14:3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刘世国 字号

内容摘要: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刘世国:各地“禁限摩”政策的陆续出台,改善了城市的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状况,但也引发一些争议,对此,需要用法治思维和发展的思维予以看待。

关键词:交通安全;限制;摩托车;禁止;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公民;义务;禁限摩;地方政府

作者简介: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城市急剧扩张,引发交通安全、环境污染、市容市貌及社会治安等城市综合管理问题。为加强城市综合管理,地方政府采取措施,一方面禁止或限制摩托车登记上牌,另一方面禁止或限制摩托车在市区或市区的部分道路上行驶,这些措施被称为“禁限摩”。各地“禁限摩”政策的陆续出台,改善了城市的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状况,但也引发一些争议,对此,需要用法治思维和发展的思维予以看待。

  减损权利或增加义务应有依据

  《立法法》第82条第6款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此即“法无禁止即自由”之原则的体现。《立法法》新增这一条规则的意义不在于创设,而在于解释,即将“法无禁止即自由”之“法”限缩在狭义的法之内,仅限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公民对其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限制或禁止摩托车上路或通行妨碍了摩托车使用价值的实现,属于减损公民权利、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据笔者统计,“禁限摩”政策大多以“通告”形式作出,出台“通告”的主体一般为市级政府或公安局,属于交通运输综合规定类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是为了贯彻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属于效力层次最低的法律文件。根据当然解释的法律解释规则,规章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尚且需要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效力层次更低的规范性文件设定减损公民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须更为严格和谨慎。

  减损权利或增加义务的依据须明确

  通常情况下,“禁限摩”通告中都有对发布该通告的法律依据的表述。以广州市政府关于限制摩托车行驶的通告(穗府〔2011〕29号)(以下简称“通告”)为例,“为缓解我市市区道路交通压力,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我市继续实施限制摩托车行驶的有关措施”。对于其中明确表述的法律依据,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解释一般指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和第39条。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韩卓吾)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