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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礼入法奠定中华法系基石
2017年02月18日 22:2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马作武 字号

内容摘要:致力于“复礼”的孔子尽管憧憬以“亲亲”“尊尊”为核心的西周宗法等级政治,希望回归“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理想时代,但作为“圣之时者”(《孟子·万章下》),他更关注且厌恶的是现实社会的乱象,期待构建稳定而统一的政治以及法律秩序体系。迨及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定于一尊,而所谓法家则身不由己与儒家合流了。”(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在儒家看来,法家之律道德教化不彰,家族伦常缺位,一味依赖严刑峻法,与儒家追求的明刑弼教、孝治天下相去甚远。如何将礼的精神注入法律,成为复兴后儒家的头等大事,于是法律的儒家化进程不期而至。诸儒章句乃是依据儒家经典诠释法律条文,从而为法律儒家化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

关键词:法家;儒家;法律;孔子;礼法;道德;政治;秩序;唐律;伦理

作者简介:作者系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自古以来乃“礼仪之邦”,传统社会往往被称为“礼法社会”。礼法结合、出礼入刑构成中华法系的基本精神和中华法文化的最主要特征,其形成是以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运动为背景,通过引礼入法的方式实现。

  一

  礼,源自古代祭祀活动。祭拜天神和先祖的仪式乃是远古时代最重大的社会活动之一,要求遵循严格庄重的程序和范式。由此,礼逐渐发展演化成保证祭祀仪式按程序和规矩顺利进行的基本规则。其内在精神首先是对秩序的要求,以及对身份、地位和与之相应的权利义务的划分。古圣先哲们将对天地神明的祭祀礼仪规矩引申投射到世俗社会,以期建立起一种稳定平和的社会政治与人文秩序,体现出人类有序生活并管理社会的共同愿望。礼治秩序的构建尽管形式上看似倚重道德感召和繁文缛节的礼仪,但礼所体现和包含的社会行为规范的意义至为关键。礼由祭祀而扩展、辐射到社会生活的各方面,成为国家形成之后定位和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基本行为规范,是一种未成文的习惯法。

  随着国家的出现以及政治统治经验的积累,礼开始演化为一种开放性的社会规范,礼在成为道德和行为是非曲直准绳的同时,赫然成为全社会最普遍适用的权威性规范和调整各类重大人文关系的最高准则,从而具有了法的意义和功能。

  荀子曰:“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商鞅也认为“圣人”为了“止乱”而“定分”。其所谓“分”,即“土地货财男女之分”(《商君书·开塞》)。显然,“分”实质上就是建立在财产私有制基础上的权利义务的划分。虽然这种划分在当时的政治意义主要在于“上下有义,贵贱有分,长幼有等,贫富有度”(《管子·五辅》),但其功能充分体现出私有制出现之后对与人身关系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全方位调整,礼由此而上升为整个社会的基本的行为规范。章太炎先生曾言:“礼者,法度之通名,大别则官制、刑法、仪式是也。”(《检论》)西周的礼治,意味着以礼的名义和形式构建起来的法律制度体系和国家治理模式。

  应该特别指出,礼本身还包含理、义的含义。《礼记·乐记》:“礼也者,理之不可易者也。”《礼记·礼运》:“礼也者,义之实也。”《管子·心术》:“礼者,因人之情,缘义之理,而为之节文者也。故礼者谓有理也。理也者,明分以喻义之意也。故礼出乎义,义出乎理,理因乎宜者也。”礼生于义,义出于理,礼则意味有理。礼义往往合称,揭示出其本身所具有的合乎天理人情道义之意的一面。这一含义多被忽视,导致对礼的认识和评价发生偏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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