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总的来说,对于收税与收费这道选择题,需要根据“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看哪个选项对经济社会发展和老百姓生活整体更加有利,才能做出更为合理的选择。
关键词:收费;选择;燃油附加税;养护;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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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交通运输部7月21日公布了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并向社会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该修订稿引发社会广泛热议,其中关于“收费”与“收税”这道选择题该怎么做,成为讨论的焦点之一。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修订稿主要修改在两处:第一,在公路建设收费方面,修订稿提出“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行统一举债、统一收费、统一还款”,即实行“统贷统还”,没有规定具体的收费期限,而以该路网实际偿债期为准,确定收费期限。第二,在养护管理收费方面,修订稿提出“政府统一管理的高速公路在政府债务偿清后,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通行效率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这是主管部门首次明确,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收费不适用燃油附加税制度,而是保留现行的收费体系。
如果公路建设资金筹措是“统收统支”,那么,“统贷统还”有一定的合理性,世界银行也曾建议中国这么做。在美国,每个州的公路建设资金也是“统收统支”,事实上存在车辆多的道路交叉补贴车辆少的情形。这是基于公路属于普遍服务,是政府承担公用事业义务的一种表现。但是,这里仍然有若干问题需要特别注意,例如,准确核定实际偿债期的前提是,严格监管建设成本、偿债成本和建设收费期的养护管理成本;又如,收费标准动态调整,到达某个时点,应体现逐步递减的趋势;再如,特许经营的高速公路经营期届满后,政府务必按期收回,特别是特许上市公司经营的,要在切实保护投资人利益的前提下,做好退市工作。
修订稿确立了“收费”与“收税”长期并行的两个公路体系。无论收税还是收费,都体现了用路者付费、多用路者多付费的原则。但是,在我看来,两个公路体系将产生长远影响的内容,是以收费方式而不是以收税方式筹集养护管理经费。两个公路体系基于以下指导思想,即“高速公路注重效率,依靠收费;普通公路照顾公平,依靠税收”。这一指导思想和现行的《公路法》相悖。《公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这里的公路应理解为包括普通公路和高速公路。可见,《公路法》没有授权主管部门通过收费筹集养护管理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