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二、民族地区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方面尚存在诸多障碍我国的民族地区已经初步形成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机制,在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其运行也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1、加强生态环境观的宣传力度民族地区各族人民长期形成的生态观和生态习惯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有着重要意义,应充分利用这些环境法律性文化资源,在传承民族优秀生态观的同时注入新时代的新理念、新思想,提高全民保护环境的自觉性。1、调动多元文化资源,推进生态环境立法在构建生态文明建设法制体系过程中,要注重调动民族地区的多元文化资源,尤其要注重发挥少数民族环境保护方面的习惯法对生态环境立法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生态环境;民族地区;文明建设;案件;保障;生态文明;行政执法;司法;立法;制度
作者简介: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生态环境问题在社会民生领域愈发突出。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生态环境的破坏现象愈发严重,特别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地区,这种现象更为明显。而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生态文明社会的创建,在根本上要贯彻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保障机制是大前提。就民族地区来说,其经济发展方式主要还是以粗放增长为主,重开发轻保护、重建设轻管护的思维定势仍普遍存在,生态环境形势不容乐观。要转变这一形势,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程,离不开法律的保驾护航。
一、民族地区初步形成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保障机制
(一)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立法
近年来,国家和各地区都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从宪法到地方条例的相对完整的生态法律制度体系。其中,我国民族自治地方也纷纷制定颁布了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涵盖了关于污染防治,森林、土地、水、矿产等各种自然资源以及各个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等方面的内容。例如宁夏、内蒙古、新疆、广西等自治区都颁布了地区性的环境保护条例。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为民族地区的生态文明法治保障机制的建设提供了法律和制度方面的依据。
(二)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初步尝试
由于环境问题牵涉面广、专业性要求较高、周期较长、损害范围较广、影响较大,传统司法模式难以高效地发挥作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环境司法专门化早有探索,也使得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预防和监督力量更为集中,为民族地区的生态文明法治保障机制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司法机关对《环境保护法》的实施起到了保障作用。人民法院积极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及时受理环境诉讼案件,打击环境犯罪,保障单位和个人的环境权益。截至2016年底,全国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组织达到559个。2014年至2016年,人民法院审理的环境资源案件超过30万件。人民检察院在起诉环境资源犯罪、发展环境公益诉讼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共同颁布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共同出台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公安机关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环境资源犯罪起到了震慑作用。环保部门移送公安机关案件大幅增加。
设立环保法庭是环境司法专门化探索的主要途径,符合我国环境案件不断增加的客观要求,也是对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的一种制度性回应。最高人民法院强力推动和支持地方法院的生态环境保护司法专门化进程。截止到2016年3月8日,全国已经有超过400个环境资源审判庭,为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实践探索持续注入新的血液。其中以贵州、江苏和云南省的探索最为典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