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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市民社会;法哲学;马克思;黑格尔;斯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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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与传统的对马克思早期思想的解释不同,笔者认为,在1843年前后,马克思经由了一个“从国家到市民社会”的转变过程。马克思之所以能够创立唯物史观,从根本上说得益于他借助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完成了这一转变。黑格尔与斯密之间具有继承关系,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是以国民经济学为背景的经济学范畴,《法哲学》就相当于黑格尔的国民经济学。马克思之所以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比黑格尔还黑格尔地坚持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分,是因为马克思接受了黑格尔市民社会概念的经济规定。马克思放弃黑格尔的国家哲学转而去研究国民经济学的真正契机是市民社会概念,坚持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分的立场对于马克思完成从国家到市民社会的转变以及走向创立唯物史观具有重要意义。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时期马克思的思想局限在于,当时马克思对于市民社会的认识在总体上还笼罩于黑格尔的国家观之下,还没能摆脱黑格尔左派的国家批判和宗教批判的政治立场。
关 键 词:市民社会;法哲学;马克思;黑格尔;斯密
作者简介:韩立新,清华大学哲学系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B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071(2009)01-0014-11
在早期马克思的思想发展史上,1843年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马克思思想发生变化的关键时期。列宁曾将这一变化概括为“从唯心主义向唯物主义,从革命民主主义向共产主义”[1](P83)的转变,迄今为止的大部分研究也主要是从这两个角度来把握这一变化的实质的。但是,如果按照马克思在1843年前后的著述和1859年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回忆来看,列宁的说法不够准确,更为准确的说法是,当时的马克思正经由着一个可称作“从国家到市民社会”的转变。国家是哲学,而市民社会是经济学,因此,这一转变又可称作是“从哲学向经济学”的转变。
这一转变在马克思思想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如果说历史唯物主义的创立是马克思新世界观诞生的标志的话,那么,挣脱黑格尔国家观的囹圄转而去关注现实的市民社会,从法哲学批判转向国民经济学批判则可以看成是马克思走向成熟的出发点。本文就是从这一角度对真实记录这一转变过程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一个研究。具体说来,本文要回答的是,为什么热衷于国家哲学的马克思会在经由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以后,将研究重心转向了市民社会和国民经济学,并通过这一转向为在稍后的巴黎时期和布鲁塞尔时期创立唯物史观奠定了基础。
一、市民社会概念的经济学本质
同青年黑格尔派的其他成员一样,马克思很早就对黑格尔的国家观表现出浓厚的兴趣。1842年3月5日,马克思在致卢格的信中说:“我为《德国年鉴》写的另一篇文章是在内部的国家制度问题上对黑格尔自然法的批判。这篇文章的主要内容是同立宪君主制这个彻头彻尾自相矛盾和自我毁灭的混合物作斗争”[2](P23)。从这封信来看,当时的马克思已经明确地给自己提出了批判黑格尔国家观的任务,但完成这一任务则是在辞掉了《莱茵报》主编以后,即在1843年3-9月,在富有人文气息的克罗茨纳赫的田园中,在新婚妻子燕妮的陪伴下撰写的这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手稿。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探讨的主题是黑格尔的国家哲学。虽然马克思也曾在这部手稿中说过“留待批判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看法时再来阐述”[3](P89)、“要在《市民社会》这一章中作进一步阐述”[3](P91)等等,但从保存下来的手稿中并未发现他对《法哲学原理》〈市民社会〉(第182-256节)部分所作的摘要和分析。马克思之所以关注黑格尔的国家哲学,主要有三个原因:其一,相对于英、法走在时代前沿的政治经济学和社会主义理论,德国的法哲学和国家哲学是唯一能够与英、法思想界相抗衡的理论领域,要从时代的高度把握近代社会的本质,无疑需要站在这一哲学的肩上。其二,由于当时的黑格尔左派已经从宗教批判转入到政治批判,从逻辑上也需要对国家哲学和法哲学进行批判,而德国的国家哲学和法哲学在黑格尔的著作中得到了最系统、最丰富及最终的表述,因此,出于黑格尔左派的政治立场,马克思也需要研究黑格尔的法哲学。其三,还有一个实践原因,这就是经过《莱茵报》时期政治实践的洗礼,马克思已经发现了现实中普鲁士王国与法哲学所描绘的国家理念之间存在着巨大反差,普遍的国家理念在现实中只不过是幻想。如果说理念与现实的反差是一种政治异化的话,那么,如何扬弃这一异化,自然成为困扰马克思的焦点。
但是,令人感到意外的是,在接下来的1843年10-12月为《德法年鉴》所撰写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和《论犹太人问题》这两篇论文中,马克思的思想却出现了重大的变化,他开始从对国家哲学的批判转向了对市民社会本身的分析。在《论犹太人问题》一文中,他试图从市民社会出发剖析市民社会本身的矛盾并解决人的政治异化问题;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他从市民社会中发现了实现人的解放的真正动力,即无产阶级。而到了1844年的巴黎时期,马克思基本上已经将自己的学术兴趣彻底转移到了市民社会和国民经济学上来。他不仅作了大量的经济学笔记,而且明确提出了“整个革命运动必然在私有财产的运动中,即在经济运动中,为自己既找到经验的基础,也找到理论的基础”[4](P82)这样的结论。尽管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序言》中他还重申在《德法年鉴》中曾预告过的计划,即“要以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形式对法学和国家学进行批判”[5](P314),而且明确地将《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的工作看成是其对法学和国家学批判的一环。但是,如果我们实事求是地评判《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的内容就会发现,马克思在其中所作的工作绝不再是对国家的批判,而是彻头彻尾的市民社会批判,或者说国民经济学批判,只不过当时马克思尚未意识到而已。
马克思为什么会突然一下子从国家批判转向了市民社会批判和国民经济学批判呢?传统的解释主要有两点:第一,《莱茵报》期间的政治实践使马克思更为关注物质利益问题,而物质利益问题显然跟市民社会有关,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研究国民经济学。第二,马克思在1843年底与卢格共同编辑《德法年鉴》时,接到了恩格斯寄来的《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这篇论稿意外地对马克思产生了巨大冲击,促使马克思开始关心国民经济学和市民社会。这两种解释固然没错,也是马克思予以承认的,但是,在笔者看来,这两种解释都略显简单和表面化,而未能揭示马克思思想发展的内在逻辑。设想一下,如果马克思的大脑中没有相应的理论认识,没有去研究国民经济学的内在动力,即使“遇到要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即使阅读了恩格斯的《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他也不会放弃对黑格尔国家观的兴趣。马克思之所以能够进行这一转变,其内在原因应该是在这之前的《黑格尔的法哲学批判》。也就是说,肯定是作为批判对象的黑格尔法哲学的某些“要素”潜移默化地影响了马克思,或者说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使他具备了主动要接触国民经济学和研究市民社会的知识“积累”。那么,这一“要素”和“积累”究竟是什么呢?这是本文所要讨论的核心问题,尽管这一问题对于我们理解马克思思想的本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可是在马克思主义研究史上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先说出笔者的结论,这一“要素”和“积累”就是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以及这一概念的经济学性质。下面将通过对《法哲学原理》的市民社会概念以及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分析对这一结论作出证明。
1.市民社会的三个原理
众所周知,市民社会作为一个哲学和社会科学概念,定型于黑格尔,而黑格尔对古代市民社会概念的改造和重新界定主要集中在他晚年出版的《法哲学原理》一书中。
在该书中,黑格尔将概念本身的内在差别分为三个环节:抽象法、道德、伦理,而伦理(die Sittlichkeit)作为前两个环节的统一,本身又分为三个阶段:家庭(die Familie)、市民社会(die 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国家(der Staat)。关于这三个阶段的关系,黑格尔是这样规定的:家庭作为“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是伦理的第一个阶段,在这一阶段主体性和客体性、特殊性和普遍性还处于“实体的统一性”(substantielle Einheit)当中。而到了伦理的第二个阶段,即在市民社会中,这种统一性开始发生分裂,个人像原子那样成为自立的特殊性。但是,由于特殊性无法自足,为了生存,个人又不得不与他人联合起来,结果社会生活又呈现出互相联系和互相依赖的普遍性。不过,这种普遍性是以个人的利己需要为目的、以保障人格和财产安全的法律体系为中介的联合,因此在本质上仍然是特殊性,或者说充其量是“形式的普遍性(formelle Allgemeinheit)”。因而,要真正实现主体性和客体性、特殊性和普遍性的统一,以及伦理向更高层次的统一性的回归,还必须设定一个“实体性的普遍物”阶段,即国家。
显然,这三个阶段的关系是按照黑格尔特有的三段论法,譬如“直接性——中介性——直接性的恢复”、“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逻辑建构起来的。在这种结构中,一方面,市民社会位于家庭和国家之间,作为近代个人和近代国家得以形成的基础,它是伦理发展的中介阶段和必经阶段;另一方面,同伦理发展的最高阶段——国家相比,它还属于伦理的分裂形态,低于国家且最终要被国家所扬弃。这是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基本定位,这一定位决定了黑格尔轻视市民社会和看重政治国家的态度,也决定了黑格尔依靠国家来解决市民社会矛盾的基本思路。
关于市民社会的具体内容,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的第182节以后曾作过详细的讨论,这里因篇幅所限,只考察一下他对市民社会所作的核心规定,即所谓的市民社会三原理。第一个是特殊性原理。即“具体的人格作为特殊的人格本身就是目的”,他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将其他人看成是达到自己的目的的手段,这样的人就是构成“市民社会的一个原理”[6](P339)。但是,个人的需要是要通过劳动产品来满足的,需要越多,自己的劳动产品就越显得贫乏,就越需要他人的劳动产品予以补充。因此,个人虽然以自己为目的,“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6](P339)。在这个意义上,具体的个人又是相互依赖、相互补充的,黑格尔把市民社会的这一特性概括为“需要的体系”(System der Bedürfnissen)[6](P346)。这就是市民社会的第二个原理,即“普遍性的形式”[6](P339),简称普遍性原理。之所以称其为“普遍性的形式”,是因为个人与他人发生关系的目的仍然是自己的需要,依据“利己的目的”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虽然具有普遍性的“形式”,但还构不成“实体”。在这个意义上,在市民社会中,普遍性原理和特殊性原理是相互分离、彼此独立的,二者还没有达成真正的统一。因此,市民社会还需要第三个原理,即“必然性”(Notwendigkeit)和“陶冶”(Bildung)的原理。既然“理念赋予普遍性以证明自己既是特殊性的基础和必要形式,又是特殊性的控制力量和最后目的的权利”,那么特殊性就需要通过普遍性的外在控制以及向普遍性的内在发展,最终与普遍性达到统一。但是,由于市民社会本身是伦理的分裂形态,这种统一“不是作为自由,而是作为必然性而存在的”[6](P343),只能是“必然性的统一”。尽管必然性的统一还称不上“伦理的统一”,却为个人的“陶冶”提供了可能。即由于在市民社会中私人的目的只有借助“普遍的形式”,譬如经济规律和法律关系才能实现,这就要求每个人都要尽量使自己的知识、意志及行动符合经济规律和法律关系,从而使自己“成为社会联系的锁链中的一个环节”[6](P343)。通俗地讲,就是个人在市民社会中通过学习、劳动等行为而逐渐把特殊性陶冶成为主观性,萌发出社会意识和共同体意识,从而为进入最高的共同体即国家作好准备。
市民社会的三个原理是相互联系的。特殊性原理和普遍性原理构成了市民社会矛盾的两个基本方面,而“必然性”和“陶冶”原理则要融合特殊性和普遍性的对立,肩负着要使二者达到统一的使命。从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设定来看,他对以特殊性为根本原理的市民社会评价不高,顽固地坚持要让特殊性上升为普遍性。这种倾向直接反映在他为市民社会所设定的三个环节中:第一,市民社会是一个“通过个人的劳动以及通过其他一切人的劳动”使彼此的需要得到满足的“需要的体系”。第二,要想使这一体系安全运转,需要建立一个保护人格和所有的“司法”(Rechtspflege)制度。第三,为将利己的个人最终纳入国家的伦理秩序需要建立“福利行政”(Polizei)[6](P346)和“同业公会”(Korporation)。通过由低到高的这三个环节,市民社会最终会必然上升为国家。
尽管如此,黑格尔对市民社会并没有采取彻底否定的态度,而是运用了他特有的辩证法,即从两个相反的角度辩证地把握市民社会:一是把市民社会看作是完全由特殊性原理贯彻的世界,在这一世界中,个人追逐自己的私人利益,整个市民社会呈现出“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原子论的体系”这样的非人状态,或者用黑格尔的话说就是“伦理的分裂形态”,这显然是从否定的角度来理解市民社会的;二是把市民社会看作是普遍性原理贯彻的世界,在这一世界中人们的人格得到陶冶,权利得到承认,并在分工与交换的基础上建立起了一个相互补充和相互依赖的社会体系,为共同体的形成和普遍性的实现奠定了基础,这是从肯定的角度来理解市民社会的。关于这两个角度的关系,如果借用笔者曾说过的一句话来概括,就是“特殊性原理是‘正题’,普遍性原理是‘反题’,而两者的统一就是‘合题’。这一合题是黑格尔市民社会概念的原型”[7]。总之,黑格尔是从特殊性与普遍性对立统一的角度来把握市民社会的,这一认识包含着深刻的历史辩证法,是他那个时代最杰出的社会认识和历史认识。
2.黑格尔和斯密
黑格尔之所以能够拥有如此深刻的认识,得益于他对英国的经济学,特别是对斯密经济学的学习和吸收,他的市民社会概念是建立在以斯密为代表的国民经济学的基础之上的。
作为一个公认的事实,黑格尔早在法兰克福时期(1800年前后)和耶拿时期(1801-1807),就曾对爆发于英国的产业革命表现出了异乎寻常的兴趣,并认真阅读了詹姆斯·斯图亚特的《政治经济学原理探究》(1767年)和亚当·斯密的《国富论》(1776年)。这一兴趣一直持续到了晚年,他不仅熟悉李嘉图的《政治经济学和赋税原理》(1817年)以及萨伊的《政治经济学概论》(1803年),而且还在《法哲学原理》“需要的体系”一节中提醒读者参考“斯密、萨伊和李嘉图”,并称赞国民经济学“使思想感到荣幸,因为它替一大堆的偶然性找出了规律”[6](P347),给国民经济学以很高的评价。关于黑格尔与国民经济学特别是和斯密的关系,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卢卡奇就曾依据当时新出版的耶拿时期的《伦理体系》(1802年秋至1803年)和《耶拿体系草稿》(1801-1806)以及《精神现象学》(1807年)作过系统的研究,并在《青年黑格尔》这部巨著中明确提出,亚当·斯密关于经济学核心范畴劳动的思想对黑格尔产生了决定性影响,并断言黑格尔在经济学上是亚当·斯密的崇拜者。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黑格尔法哲学讲义笔记的出版(1973年、1974年和1983年),探讨黑格尔与经济学的关系更是成为黑格尔研究中的热点,为了强调黑格尔思想的经济学特征,德国的普利达特甚至直接将其主要著作命名为《经济学家黑格尔》。这些研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强调黑格尔的法哲学与国民经济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试图将黑格尔解释成为一个具有自由主义意识的进步思想家。
斯密的经济学对黑格尔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从本文主旨出发,下面将重点讨论与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相关的两个方面:斯密的劳动观和社会认识。劳动作为人的需要及其满足这一需要的行为,不仅是国民经济学的出发点,而且还是近代市民社会的基础和构成原理。斯密作为近代劳动观的始作俑者,正是从劳动的角度创立了古典的政治经济学,并揭示了市民社会的基本结构。首先,斯密所理解的劳动是生产性劳动。所谓生产性劳动是指人的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其核心在于强调人将自己的体力和脑力凝结于物质对象的主体能动性,以及财富的创造依据于人的劳动这一主体本质。而且正是从生产性劳动概念出发,斯密批评了重商主义者,认为劳动才是国民财富增长的真正源泉,将劳动看作促进文明进步的根本原因。
从黑格尔的著作来看,黑格尔关于劳动的理解跟斯密有一致性,他也是从劳动的角度揭示人的本质及近代社会的本质的。譬如,在《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通过“主奴辩证法”论证了劳动的属人本质,强调了其对人的生成和世界的生成的意义;在《法哲学原理》中,他揭示了劳动和私人所有的关系,通过“陶冶”概念阐明了劳动对于人格从特殊性上升为普遍性的意义等。可能也正是受到了斯密乐观主义态度和自由主义的影响,黑格尔对近代劳动的消极因素关注得较少,特别是对近代劳动中存在的剥削问题和剩余价值规律认识不足。因此,马克思才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这样评价:“黑格尔站在现代国民经济学家的立场上。他把劳动看作人的本质,看作人的自我确证的本质;他只看到劳动的积极的方面,没有看到它的消极的方面”[8](P292)。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黑格尔的劳动观和斯密的劳动观具有亲缘性,因为他们甚至在缺点上都一脉相承。
其次,斯密所理解的劳动还是一种分工劳动。《国富论》的开篇就是近代的分工原理。按照斯密的说法,分工起源于一种交换和买卖的倾向,而近代的“经济人”进行交换的动机是“自爱心”(self-love)。在社会分工的体制下,尽管一方面人们是作为私人相互排斥,但另一方面又只有通过与他人交换才能满足自己的需要,用斯密的话说,就是“他的大部分欲望,须用自己消费不了的剩余劳动生产物,交换自己所需要的别人劳动生产物的剩余部分来满足”[9](P20)。从斯密的这一论述来看,分工劳动绝不仅仅是个体生产的原理,还是个体相互结合的社会组织原理。分工的本意是指“被分割的劳动”(division of labour),主要指劳动的专门化和个别性,即对社会劳动的“分割”,由此得出的社会认识往往是排他的原子论体系。但是,斯密的分工理论却与此相反,其精神实质不是“分割”,而是交换和结合;它所强调的是要将被分割的劳动与独立的个人再结合起来,由此得出的社会认识往往是一种社会有机体理论。这是斯密的劳动观不同于其他西方近代思想家的卓越之处。
斯密的这种分工理论对黑格尔产生了重要影响。黑格尔也不是仅仅从劳动的细分化和专业化角度来理解分工,而是同斯密一样,把分工理解为近代社会的组织原理,并进一步说明了分工对普遍性的形成的积极作用。黑格尔的这种理解直接体现在《法哲学原理》“需要的体系”的规定中。在“需要的体系”一节中,黑格尔说:
劳动中普遍存在的和客观的东西存在于抽象化的过程中,抽象化引起手段和需要的细致化,从而也引起生产的细致化,并产生了分工。个人的劳动通过分工而变得更加简单,结果他在其抽象的劳动中的技能提高了,他的生产量也增加了。同时,技能和手段的这种抽象化使人们之间在满足其他需要上的依赖性及相互关系得以完成,并使之成为一种完全必然性[6](P352f)。
这段话与《国富论》第一章和第二章的思想是极其相似的。黑格尔不仅在“劳动”、“需要”、“技能”和“分工”等用词上秉承了斯密,而且在“生产的细致化”带来了“分工”、分工使劳动“变得更加简单”、分工提高了劳动者的技能和生产量等思想上也与斯密毫无二致。更重要的是,黑格尔继承了斯密从分工角度来把握近代社会结构的方法,认为分工的发展会使人们在“需要上的依赖性及相互关系得以完成”。从整体上看,黑格尔的“需要的体系”与斯密的“自然的自由的体系”有着相似性,“需要的体系”实际上就是“自然的自由的体系”的哲学化。
斯密的经济学是对近代市民社会最出色的自我剖析,同18世纪其他的思想家一样,他的《国富论》也并不是一本单纯的经济学著作,而是一个包括经济学、政治学及伦理学在内的广义的社会认识体系,这一点与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颇为相似。近代社会认识的核心是个体与整体,或者说是个人与社会共同体之间的关系问题。在这一问题上,霍布斯等自然法思想家们往往强调个人的独立意义,把社会看成是割裂了人的有机联系的“原子论的体系”,是“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而斯密则与自然法思想家们相反,更强调近代个人与社会的有机联系。他认为,在经济活动中个体和整体并不是对立的,个人利己的经济活动不仅不与公共利益相矛盾,相反却可以促进公共利益。个人只要参与到分工与交换的体系当中,就会在“看不见的手”的调解下,实现与社会的统一。
斯密的这一社会认识也给黑格尔以极大的启发。卢卡奇说:“黑格尔不仅作为一个经济学家,就是作为批判的人道主义者,也是亚当·斯密及其老师弗格森的学生”[10](P160)。早在《耶拿体系草稿》中,黑格尔就曾向斯密学习,没有单纯从“原子论的体系”角度去理解市民社会,而是强调了个体与整体的统一。到了晚期,这一倾向更加明显。在《法哲学原理》中他说:
在劳动和满足需要的上述依赖性和相互关系中,主观的利己心转化为对其他一切人的需要得到满足时有帮助的东西,即通过普遍物而转化为特殊物的中介。这是一种辩证运动。其结果,每个人在为自己取得、生产和享受的同时,也为了其他一切人的享受而生产和取得[6](P353)。
在这段话中,黑格尔虽然没有提及斯密的“自爱心”和“看不见的手”,但不可否认的是,其基本逻辑与“自爱心”和“看不见的手”有着惊人的相似性,只不过是“自爱心”被换成了“主观利己心”,“看不见的手”被换成了“一种辩证运动”,其结果就是个人在“取得、生产和享受”中与其他一切人实现了统一。总之,从整体上看,黑格尔几乎与斯密拥有相同的社会认识,他的有关市民社会的特殊性原理和普遍性原理以及两者的统一在斯密那里似乎都能够找到原型,在这个意义上而言,黑格尔是一位斯密主义者。
但是,说黑格尔是一位斯密主义者并非意味着说黑格尔完全停留在斯密的水平上。事实上,二者的市民社会理论有着深刻的差别。斯密作为近代经济自由主义的始作俑者,在本质上上把市民社会看成是一个自律的、无须国家干涉的“自然的自由的体系”。在这一体系中,个人不仅享受着经济上的自由与政治上的平等,而且在追求私人利益的同时还可以促进社会福利,这难道不是人类的共同理想吗?同斯密的这种乐观态度相比,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认识则明显具有悲观色彩。在他看来,市民社会虽然具有陶冶个体、促进文明进步等积极的一面,但它毕竟是一个“利己心”起决定作用的社会,经济规律具有盲目性,个人能否通过劳动获得普遍性则完全是偶然的;而且随着产业化,社会将发生两极分化,会出现没落的贱民(P
bel),社会会因此而陷入自身的分裂危机;此外,随着大机器的出现,劳动会更加单一化和片面化,失业将增加等。市民社会的这些负面因素光靠市民社会本身——用斯密的话说就是“看不见的手”——是无法解决的,只有在市民社会之中和市民社会之上引入限制特殊性的普遍性因素,才能解决或者避免市民社会内部的矛盾和冲突。正是出于这种考虑,黑格尔在“需要的体系”这一斯密式市民社会规定之中又增加了“福利行政”和“同业公会”,在市民社会之上又设定了一个超越性的理性国家,希望依靠国家的力量来消除市民社会的盲目性和无政府性,实现整个社会的福利。因此,在黑格尔那里,市民社会无论被描绘成自由的私人经济领域,其上面总有一个普遍的政治国家。他不是一个经济自由主义者,而是一个深谙德国“历史学派”和“国家经济学”(Staat
skonomie)传统的国家主义者。
总之,不信任市民社会,企图靠超越市民社会的力量来解决市民社会内部的矛盾,这是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思考的一个根本特点。可能也正是因为如此,黑格尔才与斯密等人的浪漫主义和理想主义情调相反,把市民社会仅仅看成是伦理的自我异化形态及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一个过渡形态。这一认识后来对马克思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作为经济社会的市民社会
从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三个规定以及他与斯密的继承关系来看,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有两个鲜明的特点:第一,它不同于古代的市民社会,而是一个近代的范畴。从古代到中世纪,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是直接同一的,每个人的私人领域就是政治领域。到了近代,随着资本主义在西欧的确立和发展,私人领域开始与政治领域发生分离,市民社会开始与国家相分离。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认识就是建立在这一分离的基础上的。第二,它是一个以国民经济学为基础的经济学范畴。同是近代的市民社会概念存在着两个不同的谱系:一个是以17世纪的思想家霍布斯、洛克及康德等人为代表的强调市民社会政治属性的谱系,这一谱系鼓吹所有权和个人自由的政治意义,可以称之为“作为政治社会的市民社会”,其理论基础是自然法思想和社会契约论。另一个就是以弗格森和斯密等18世纪理论家为代表的强调市民社会经济内涵的谱系,可以称之为“作为经济社会的市民社会”。这一谱系的基础是近代欧洲的经济现实和国民经济学。从上述分析来看,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无疑属于后者,而且是后者的集大成者。
相对于前者而言,后者即“作为经济社会的市民社会”更具有本质的意义。由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确立和工业革命的迅猛发展,发达的西欧社会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经济特征,人变成拥有私有财产的私人,经济劳动代替政治实践成为人的活动的主要内涵,私有者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和广泛的商品交换创造了一个崭新的市民社会形态,即经济社会。这是一个具有实质性的转变,斯密很好地理解了这一点,直接将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称作是“一切人都成为商人”的“商业社会”(commercial society)。黑格尔则是在斯密的基础上,明确确立了一个不同于古典古代的、以经济内容为核心的市民社会理念,从而使市民社会由政治学范畴转变成为经济学范畴。在市民社会概念的形成史上,人们之所以将黑格尔视为近代市民社会概念的定型者,其原因就在于此。
认识到这一点极为重要。它为我们回答本文的设问,即“为什么热衷于国家哲学的马克思会在经由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以后将研究重心转向了市民社会和国民经济学”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答案。如果按照上述的分析,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是以国民经济学为背景的经济学范畴;如果把市民社会概念看作黑格尔法哲学的核心的话,那么,法哲学就是以德国哲学的方式阐述的国民经济学,换句话说,法哲学就相当于黑格尔的国民经济学;如果这一说法成立,那么,马克思对法哲学的研究,实际上相当于对国民经济学的首次接触。也就是说,马克思有可能是在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中,逐渐体会到市民社会概念的经济学意蕴及其把握近代社会结构的方法论意义的。正因如此,当马克思收到恩格斯寄来的《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以后,他才能够放弃手头的国家哲学研究,转而投身于国民经济学领域,走向了解剖市民社会的道路。而且,从马克思《德法年鉴》上的两篇论文的内容来看,马克思在收到《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以前或与此同时,实际上已经将自己的关注中心转向了市民社会。从这一事实来看,即使没有来自恩格斯的刺激,经过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洗礼,马克思也必然会走向市民社会批判。
总之,是黑格尔的法哲学引导了马克思。正是因为马克思朦胧地感觉到了市民社会所具有的经济学本质,他才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采取了一个不同于其他黑格尔左派的立场,即坚决不同意黑格尔简单地将市民社会扬弃于政治国家之中的做法,坚持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分,这一立场对于马克思完成从国家到市民社会的思想转变具有决定性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