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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监管之问
2015年05月29日 19:4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胡滨 郑联盛 字号

内容摘要:回顾过去几年的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的状况可以发现,在中国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活动融合的趋势日益明显,互联网金融成为中国经济一道靓丽的风景线。互联网金融是指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其本质的特征是:一是崇尚“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理念,互联网金融具有典型的公平性和普惠性,普通大众都可以通过互联网来享受一定的金融服务。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步伐较快,同时部分业务是在现有政策、法律和监管体系之外,政策调整和法律完善将是一个必然过程,互联网金融将面临日益严重的法律与政策风险问题,特别是以互联网作为“外衣”的传统金融异化业务受到的政策、法律以及金融风险将更为凸显。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金融风险;金融业务;融资;跨界;股权;互联网技术;网络;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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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之后,第三产业和创新型产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历史发展机遇,特别是跨界的产业金融创新成为一个潮流。回顾过去几年的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的状况可以发现,在中国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活动融合的趋势日益明显,互联网金融成为中国经济一道靓丽的风景线。 

  根据中国过去2-3年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状况和趋势,国内互联网金融很大程度上是金融部门通过互联网技术的便利性、科技化和普惠性使得其金融服务及渠道的多元化。国内大部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并没有摆脱金融本质特征,本质上互联网金融是金融通过互联网技术在理念、思维、流程及业务等方面的延伸、升级与创新。从美国、英国等发达经济体的经验出发,互联网金融目前仍然不是一个独立的金融生态体系,不仅没有对传统金融体系产生颠覆性冲击,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促进金融部门与互联网技术的跨界融合创新。从中国的现实看,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与中国特定转轨时期的制度、体制和市场基础密切相关。 

  作为中国经济新常态下的跨界创新,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对传统金融部门的冲击、对金融稳健性的影响以及如何审慎监管等都是悬而未决的问题。结合政策界的研究和政策实践看,至少在中国,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结合互联网技术的金融创新,受到了监管层面的重视和肯定;从发展和监管的基调看,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已经成为一个较为广泛的共识。但是,从风险的角度出发,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亦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 

  中国是互联网金融发展最为迅猛的经济体,但是,从概念界定的角度,互联网金融在全球范围内的学术界、实业界和政策界都没有明确的定义或被广泛接受的概念,在发达经济体甚至没有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在美国,和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是电子金融、网络金融和在线金融等称呼。从定义上,互联网金融的核心要素是两个:一是互联网技术的运用,二是资金融通的本质,互联网金融体现两个核心要素的跨界融合。这种模式有别于银行体系的间接融资,同时与直接融资的范畴亦有实质性区别,为此,有研究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所谓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 

  互联网金融是指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其本质的特征是:一是崇尚“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理念,互联网金融具有典型的公平性和普惠性,普通大众都可以通过互联网来享受一定的金融服务;二是遵循多样化、个性化和互动性服务的思维,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的模式较多,针对不同个体具有差异化细分,同时可以实现交互功能;三是具有移动化、及时性、透明化和标准化流程,使得金融服务可以超越传统金融的时空限制,从而使得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大大提高,同时大部分业务具有标准化的流程,使得整个服务过程较为透明;四是业务模式上融合碎片化与集约化、低成本与高效率、程式化与互动性等优势,具有典型的长尾效应。 

  随着第三方支付、P2P、众筹、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蓬勃发展,特别是余额宝等金融创新在短时间内“颠覆”了传统的储蓄理财及货币基金发展的路径,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实业界、学术界以及政策界普遍关心的重大金融问题,关于其未来发展、潜在影响与有效监管等的争论亦呈现极为明显的分歧,如何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是夯实互联网金融规范化发展的基础。 

  互联网金融风险有两面性 

  互联网金融由于融合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业务的更高耦合性,其存在特定的风险环节和跨界的关联性,金融风险不容忽视。金融管理当局认为,互联网金融存在三大风险:一是机构法律定位不明,可能“越界”触碰法律“底线”;二是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制度缺失,存在安全隐患;三是内控制度不健全,可能引发经营风险。 

  一定意义上,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属性本质上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互联网金融通过引入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有助于强化数据分析,部分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金融风险管理效率,同时分散了相关的金融风险。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本质上并没有消除风险或减少风险,而是转移风险;同时,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具有互联网、金融以及二者合成之后的三重风险,特别是其碎片化、跨界性和传染性,可能导致新的金融风险。 

  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与互联网行业的风险相关,绝大部分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仍然具有一定的“技术”秉性,为此,互联网金融有其基于技术层面的相关风险。一是信息泄露、身份识别、信息掌控与处理等互联网金融特有的技术风险;二是第三方资金存管及其可能的资金安全问题;三是潜在的重大技术系统失败及其可能引发金融基础设施风险;四是潜在的操作风险,基于人为和程序技术的操作风险更为凸显;最后是作为一种零售手段,互联网金融存在更为明显的消费者利益及权益保护等问题。 

  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仍然没有脱离金融的本质,仍然存在发生严重金融风险的潜在可能性。一是信息不对称风险。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使得身份确定、资金流向、信用评价等方面存在巨大的信息不对称性,甚至所谓的大数据分析可能导致严重的信息噪音;二是信用风险。由于国内互联网信用业务目前整体没有受到全面有效的监管,亦没有健全的消费者保护机制,互联网信用业务引致的信用风险程度更高。比如P2P网贷公司“跑路”就是典型的信用风险。2014P2P网贷公司破产家数高达275家;三是流动性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的技术性、联动性、跨界性和资金高速运转可能引发资金链条断裂,导致流动性风险。比如互联网货币基金将九成资金配置于协议存款,而部分银行又将协议存款获得的资金用于风险性更高的信托收益权买入返售,而信托项目可能将资金配置于地方融资平台或房地产部门,一旦其中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流动性风险就将成为显性风险,甚至引发系统性风险;最后是法律与政策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步伐较快,同时部分业务是在现有政策、法律和监管体系之外,政策调整和法律完善将是一个必然过程,互联网金融将面临日益严重的法律与政策风险问题,特别是以互联网作为“外衣”的传统金融异化业务受到的政策、法律以及金融风险将更为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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