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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国企直接股权投资应建退出机制
2014年06月17日 15:52 来源:财新网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财政部近日发文,规范国有金融企业直接股权投资的资产管理问题。

关键词:股权投资;金融国企;国有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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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新网】(记者 李雨谦)财政部近日发文,规范国有金融企业直接股权投资的资产管理问题。其中明确提出,应当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

  将于7月6日起施行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直接股权投资有关资产管理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中,财政部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应当遵循稳健、安全原则,综合考虑效益和风险,建立完备的决策程序,审慎运作。直接股权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投资、宏观调控政策。

  国有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控股公司、国有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类国有企业。

  通知称,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可以按照监管规定组建内部投资管理团队实施,也可以通过委托外部投资机构管理运作。

  在操作上,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应当根据拟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采用国际通用的估值方法,对拟投资企业的投资价值进行评估,得出审慎合理的估值结果。估值方法包括:账面价值法、重置成本法、市场比较法、现金流量折现法以及倍数法等。国有金融企业应参照估值结果或评估结果确定拟投资企业的底价,供投资决策参考。

  “决策层在对投资方案进行审核时,应着重考虑项目的投资成本、估值或评估结果、项目的预计收益、风险的可控性等因素,并结合自身的市场定位和经营情况统筹决策。 ” 通知要求。

  进行直接股权投资所形成的不享有控股权的股权类资产,不属于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但国有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完备的股权登记台账制度,并做好管理工作。

  通知同时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应当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包括公开发行上市、并购重组、协议转让、股权回购等方式。

  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和条件、以协议转让或股权回购方式退出的,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国有金融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他机构自行决策,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以其他方式进行股权转让的,还需遵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国有金融企业所投资企业通过公开发行上市方式退出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国有股减转持义务,可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应按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豁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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