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历史流动地存在于人们永不间断的理解和阐释中,“历史”,是被阐释的历史。这是因为历史学的特点,使历史实际、历史文献、历史认识者是相对独立又密切关联的“三极”,缺一不可。这也就决定了历史研究是在认识论的范畴和认识论的意义上展开的,历史认识是具有阐释性的认识,对历史真理的认识和判断,离不开历史的阐释。“强制阐释”和“公共阐释”等新概念的提出,加快了建构中国历史阐释学的进程。如何以唯物史观为理论指导,从理论与实践、历史与现实的结合上建立当代中国历史科学的理论体系和话语系统,是时代的使命,是摆在广大史学工作者面前亟待解决的现实任务。
关键词:历史真理;强制阐释;公共阐释;历史性和现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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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生活中,“历史”至少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历史是人类社会已经逝去的历史过程;其二,历史是人们对这一过程历史认识的结果。人类客观存在的历史,与人们对“客观存在的历史”的认识,是既有联系、但却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人类漫长的历史进程,可以理解成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存在着客观的历史真理。历史认识的过程,就是探究历史真理的过程,即在实证研究,阐明“是什么”的基础上,回答“为什么”,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阐释,以揭示历史的真理性内容。今天,人们对历史阐释的认识不断深入,从“历史认识的阐释性”的视域,探讨历史真理的认识和判断,无疑仍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历史是被阐释的历史
当“历史事件”因史家的选择,成为“书写的史实”,进入典籍或为其他形式的历史记忆、蕴含并传达有往昔具体的信息,而成为“历史”时,可以看出历史的重要特征,即历史是被阐释的历史;从历史认识主体无法直接面对认识客体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历史学与一般意义的史料搜集的区别,在于它的阐释性。历史学不是史料的堆砌和展示,而是要对这些史料以及史料之间的内在联系等本质内容,进行判断和评价。不言而喻,无论是“判断”,还是“评价”,都离不开“阐释”。史学的这个特点,在远古时期就已鲜明地表现出来,且中外皆然。
近代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的进步,产生了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的问题,需要通过历史的回溯,用历史的事实给予阐释。这样,如何认识“什么是历史”这样的问题就不可避免地凸显出来。因为只有明确地判定什么是历史,才有可能在此基础上去认识历史、阐释历史。在不同时代不同的历史环境中,诸多学者就这个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这些讨论围绕“历史是被阐释的历史”,以及历史是“如何”被阐释的,在人类思想发展史上留下了重要的一页。
西方史学家维科、克罗齐、海登·怀特等生活在不同的时代,他们是在唯心史观的立场上,从不同的理论体系出发去阐释历史,虽然观点不一,但都认为“历史是被阐释的历史”却是不争的事实,而且他们也都没有否认历史阐释的意识形态内容。马克思主义史家也如是。唯物史观和唯心史观的区别,不在于是否承认“历史是被阐释的历史”,而在于如何阐释。1923年,李大钊在上海大学所作《史学概论》的演讲中指出: “历史家的任务,是在故书篓中,于整理上,要找出真确的事实;于理解上,要找出真理。”李大钊在这里提出历史研究中“整理”和“理解”两个阶段。“整理”是要“找出真确的事实”;而“理解”是“要找出真理”。李大钊这里所说认识历史的“普遍的理法”,即是在唯物史观的理论基础上,通过对人类历史的宏观认识,科学阐释历史发展规律。
二、从“强制阐释”到“公共阐释”
在西方,阐释学有久远的历史。在中国史学界,一方面,历史研究从没有脱离过历史的阐释,所谓“史论结合”、“论从史出”中的“论”,主要即是对历史的阐释;另一方面,对“历史阐释”,却多是“就事论事”,或“一事一论”,这里的“论”,似乎只有阐释的特殊性,但对阐释缺乏明确的、具有一般科学意义的规范,以至历史研究者往往是不自觉地、甚至是带有很大盲目性地进行历史的阐释,致使历史阐释即使是在方法论和认识论的意义上,也往往被忽略了。2014年,张江教授提出了“强制阐释论”后,使情况开始发生变化。
张江教授在文学理论研究中提出“强制阐释”,但“强制阐释”并非仅仅存在于文学阐释和文学理论研究中,也同样存在于历史研究中。历史认识中的“强制阐释”,不是对具体的历史过程或个别历史现象的“不当阐释”,而是涉及历史认识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这就促使人们去思考,如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针对这样或那样的“强制阐释—不当阐释”,建立我们自己的历史阐释的理论、原则和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