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遗产税”原为海外税制,于清末民初引入中国,以新知识与新税种交缠的形式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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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遗产税”原为海外税制,于清末民初引入中国,以新知识与新税种交缠的形式传播。它最初附属在印花税项下,清末由驻外使节引介给清政府,并通过报刊等媒介在社会上传播。聚焦于丰厚的财政收入设想,遗产税的引入契合了严峻的财政困境,但由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状况,当时落后的中国并不具备开征遗产税的条件,筹设者意图以遗产税等新税解决财政问题的设想,最终不了了之。史实表明,不考虑具体国情,盲目而硬性地搬用外国制度,在中国是不能成功的。
关键词:遗产税 郭嵩焘 税制改革 印花税
作者简介:雷家琼,宁波大学人文与传媒学院历史系讲师。
较之古代,近代的国家组织无疑更加复杂。恩格斯说:“凡是在货币关系排挤了人身关系、货币贡赋排挤了实物贡赋的地方,封建关系就让位于资产阶级关系。”在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整体演进过程中,同样伴生着恩格斯所说的这种情况。不过,近代中国社会的货币关系始终没有完全排挤掉人身关系,货币贡赋也始终没有排挤掉实物贡赋,这正是体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特征的一个重要方面。这种关系之所以不能实现最终的替换,固然由于中国封建势力的强大,但也是由于外国势力在中国一方面制造这种替换关系,另一方面又与封建关系结合,在固化原有的封建关系的同时,还制造出新的封建关系,从而鲜明地体现半殖民的特点。遗产税被引入中国却没有在近代中国立足的历史,可谓具有它的必然性。
遗产税亦称继承税或死亡税,是因财产所有人身故后,其遗留财产转移给后辈或其他受赠人而产生的一种财产税。可见,遗产税作为一种新型的货币贡赋,体现了政府与社会更加复杂的联结关系,其中又包含着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与货币关系。这种代表着复杂性的新关系,是古代社会所不存在的。在清末,遗产税既是一个新名词,更是一个新税种,在引进西方税制的潮流中传入,但直到抗日战争时期才正式移植中国。本文试图从考索遗产税的最初引入出发,一方面努力还原近代中国效法西方税制的最初历史,另一方面从遗产税这个侧面来深入认识半殖民地社会国家制度建制的复杂因素。
古代中国建立了完整的税赋制度,但近代中国却开始移植西方税制,如印花税、所得税、遗产税等,均在晚清以降被引入,从而走上所谓从传统税制向现代税制嬗变的路途。那么,这一过程包含怎样的历史根源与历史教训呢?无疑值得深入挖掘。我们发现已有相关研究集中在税制思想、税法制订和制度变迁及作用等方面,对西方税制引介入华的最初历史,如引入路径、传播方式和最初的政策建构等,尚缺乏足够关注。遗产税作为近代中国移植西方税制的重要一环,对它的考索,显然可以管窥这一时期中国移植西方税法的整体情况,更深入地揭示近代中国社会政治、经济状况的特殊性。
一、驻外使节等清政府官员的引介
鸦片战争导致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加剧了清政府的财政危机。同时,它也促使一些先进的中国人开始向西方学习,包括学习和传播西方经济知识。尔后,外国官员、商人、记者、传教士逐渐成规模地进入中国,他们在中国有意无意地传播的西方知识,也包含一些财政理论。第二次鸦片战争后,中西关系愈加成为驱动历史演变的主轴。就西方知识的引进而言,中国派遣的驻外使节成为一种重要力量。他们对于西方新知的引介作用,已经受到学界重视,但对其引介西方财政经济知识的作用,却还重视得不够。以遗产税为例,从笔者目前掌握的资料看,正是驻外使节较早接触了遗产税等西方财税体制,并引介入华。其代表性人物,应该是中国正式派往西方的首任公使郭嵩焘。
光绪元年(1875),郭嵩焘受任为出使英国大臣。次年抵英后,郭嵩焘目睹西方文明的繁荣,又受光绪三年二月十三日日本“派官至伦敦考求理财之政”的触动,开始以一种高度的理性自觉,关注西方政治、经济等制度。此后,他在日记中多次记载英、法、日等国的财政制度。如光绪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记载了英国根据家庭收入纳税、官员“俸禄”超过300英镑即一律纳税的所得税制度。据郭嵩焘记载,随行副使刘锡鸿亦认可英国税制,认为“此法诚善,然非民主之国,则势有所不行。西洋所以享国长久,君民兼主国政故也”。郭嵩焘评价“此论至允”。显然,他认同英国的税制。
除记载税制外,郭嵩焘还实地考察英国税务状况,获知英国遗产征税制度的实行情况。光绪三年四月初二日,他与金登干(James Duncan Campbell)“约游英兰得类非纽。类非纽者,译言税务也”。他在日记中描绘了伦敦税务局采用的征税凭证、实行的税收制度等。遗产税首次进入其视野,“非但岁课而已,家业传付子孙及亲友,皆有约据,由国家颁给,而视其产之多少纳税,大约二十而取一分”。这概括了英国家业传承需依照财产额纳税的特点,初步勾勒出英国遗产税的特征。“非但”两字,尤其表明英国家业传承需要纳税的特殊现象,对郭嵩焘产生很大的心理冲击。
郭嵩焘还多次描述英国印花税的收入状况,并关注该税项下的遗产征税情况。如光绪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记载了1876年印花税额仅次于“食用税”,超过“产业税”“入息税”,乃英国巨额税收来源。“共收过印税一千一百二万三千三百七十四磅[镑]。其目曰遗书税(产业遗其子孙或亲戚,皆以遗书为凭,计产以收其税),曰屋地产业契券等税……”英国的印花税包罗万象,其项下附属税类有14种之多,而遗产税位居首位。因其以“遗书为凭”征税,郭嵩焘在日记中称它为“遗书税”。这是中国人关于遗产税较早的明确记载。次年三月初三日,郭嵩焘记录了英国1877年的国库收支情况,“入款十……曰印税,凡银票及遗产等项一千零九十五万六千磅[镑]……共计入款七千九百七十六万三千二百九十八磅[镑]。”他再次注意到英国印花税项下遗产纳税的现象,不过未再采用“遗书”之名,而是改以“遗产”命名。英国是世界上较早开征遗产税的国家,早在1381年,英格兰和爱尔兰已开征遗嘱检验税,隶属印花税项下。至1880年3月24日,英国开始征收个人累进税率的遗产税。自开设至为郭嵩焘关注,英国遗产税征收已有数百年历史,发展较为完备,税收成效喜人。这一新颖税收制度得到郭嵩焘关注,自不意外。
郭嵩焘有意识地多次记载英国附带遗产税之印花税的特征及收入情况,那么,他是否曾将这一财税情况传递给清政府呢?从他与李鸿章的约定:“初议至西洋每月当成日记一册,呈达总署,可以讨论西洋事宜,竭所知为之”来看,郭嵩焘驻英期间的日记亦应已呈达总理衙门。不过,记载他赴英途中见闻的日记录呈总理衙门并以《使西纪程》命名出版后,随即遭到保守派攻击。在郭嵩焘看来,《使西纪程》“于洋务得失无所发明”,它已难为保守派接受,遑论其驻英期间的日记。
或可推断,郭嵩焘日记所载关于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等税制消息的传播,局限于李鸿章及总理衙门相关人员,其传播范围极其有限。但是,作为首位将西方财税知识与观念传播入华的驻外使节,郭嵩焘传播的西方财税知识理念,应影响并引发了清政府对西方财税制度的效仿。1889年,为筹措扩建海军经费,李鸿章上奏朝廷,倡议仿照西方举办印花税。李鸿章的财税新理念,最早应源于郭嵩焘的呈报。虽因事关外商,该提议为总税务司赫德以不具备开征条件加以反对而搁置,但此提议给中国传统财税体制带来一定程度的冲击。
外国遗产税的税收情形伴随仿行印花税的提议,在甲午战争后呈报给清政府。1895年《马关条约》规定,中国须赔偿日本军费库平银2亿两。另支付赎辽费库平银3000万两。这是清政府年度财政收入的三倍之多。清政府难以承受沉重的财政压力,除大举内外债外,还试图通过税制改革方式,如增设税目,来增加财政收入。
1895年,为应对严峻的财政形势,湖广道监察御史陈璧继李鸿章之举,奏请仿行印花税,此奏得到清政府重视,饬令总理衙门调查仿行印花税之事。次年,总理衙门电令“出使英、法、俄、美、日本各大臣”详译所在国印花税律例章程进呈。
1896年9月,二等参赞官、英国人马格里(Samuel Halliday Macartney)向清政府报告的英国印花税情况,包含该税项下的遗产税。仿行节略将遗产税称为“遗嘱税”,明确列出英国该项税收远高于其他税收,“遗嘱印花共收八兆七十一万四千九百四十二镑”。马格里1876年曾随同郭嵩焘出使英国。他曾与郭嵩焘共事数年,其间与之有密切往来,是否受郭嵩焘影响,从而在报告中详述包含遗产税的印花税,清政府是否曾属意该项税收,因相关资料缺乏尚不得而知。不过,晚清重臣张之洞设法看到马格里等人关于印花税的报告后,对之产生浓厚兴趣。
这一时期同样关注继承遗产需纳税的其他驻外使节及其幕僚,还有龚照瑗、曾广铨、邓廷铿等人。他们在关于英国印花税例的摘要中记录,“承受遗产亦应注册纳税”。龚照瑗于光绪十九年担任出使英、法、意、比大臣。从光绪二十二年二月初二日他呈报总理衙门的公文看,马格里此时乃其任下驻英使馆二等参赞,曾广铨为三等参赞,邓廷铿为翻译。这份资料亦源于各驻外使节译抄的他国印花税章程,但没有马格里的报告详细。
综上可知,晚清驻外使节较早了解了西方国家开设的遗产税情形。甲午战争后,他们将遗产税等西方财税的粗略情况,附属在印花税项下,传递给清政府高层。不过,并未引起清政府的关注。
1900年后,已令清政府艰于应对的财政窘境,因八国联军侵华和丧权辱国的《辛丑条约》进一步恶化。4.5亿两白银的巨额战争赔款,加上分期39年偿付的四厘年息,本息合计9.8亿余两白银。筹措巨额赔款,“非另筹新项不可”。英国遗产税收入为八兆巨额英镑的情况,在重提筹设印花税过程中引起清政府重要官员的关注。
1901年,张之洞在致清政府的电信中提及,各驻外使节1896年将所在国印花税章程抄送总理衙门时,亦受他托付,抄寄湖北,其中英国印花税章程最为详明。张之洞认为,中国筹款,可举办印花税。“英印税岁入一四兆镑有奇,而遗产税八兆余,此一项,中国虽办,不能甚多。”张之洞首次将遗产税单列出来,将之与印花税并列,已有将之视为独立税种的趋势。他不像驻外使节往往根据表象将之命名为“遗书税”或“遗嘱税”,而是抓住实质,将中国原有词汇“遗产”和“税”相结合,较早将这一外国税种,命名为“遗产税”。这是张之洞首次筹议施行包括遗产税之印花税,不过当时他对该项税收效果并未抱多大信心。
一个月后,在遵旨筹议变法的奏折中,张之洞会同刘坤一,建议清政府实行练外国操、仿行印花税等11项变法措施,再次提议仿行包括遗产税之印花税。他写道:“其遗产一项,英国最为巨款。其重税全在旁支承受、亲友分得,每年总数收十四兆余镑,而遗产一项多至八兆余镑。中国产业本廉,又系子孙相继,故此税势不能多。然中国若能办成,即较英国得二十分之一,亦可征银五六百万……应请敕查各国章程,斟酌妥议举办。”张之洞表明自己的印花税知识,来源于1896年马格里的呈报。张之洞看重遗产一项在英国印花税收入中超过二分之一的事实,并分析中外实行该税收的差异。与之前相比,他对实施遗产税一事的态度更为明确,呈请清政府妥议举办。此时张之洞虽仍将遗产税列入印花税项下,但已将遗产一项单独列出,强调其在英国的高额税收,指出中国与英国在经济基础和继承方式上存在差别,明确断言如中国能办成,即使为英国二十分之一,亦有五六百万银元。可见,张之洞在此提出实行的印花税包含遗产税。
此后,1908年7月,考察各国财政专使唐绍仪奉命前往日本及欧洲,考察日、英、法等八国的银行和税政。次年,他向清政府汇报考察情形。就英国税则,“其最著者,则有遗产税,每年约得金三千二百余万镑”。唐绍仪报告,遗产税、营业税、进口税是英国税收大宗,遗产税仅略次于营业税,位居税收额第二位。这三项英国“每年约收金一百五十余兆镑,而全国不以为怨,反以得纳税款为荣”。
总之,遗产税、印花税、所得税等源自西方的财税新名词及相关税收情况,最初主要经由驻欧美等国使节奏报的官方途径,传递给清政府。清政府了解外国税制的目的是意图借助这些外来税制,解决财政困境。因此,这些使节在奏报中突出强调显著的税收成效。尽管通过使节渠道传回的相关财税知识较为零星、粗略,但一些政府要员,如张之洞,却由此接触到外国的财税新知,较早将涵盖遗产税之印花税视为解决财政困境的可行措施,建议清政府筹办。可见,清末遗产税相关知识的官方传播途径虽然比较狭窄,受众较为有限,不过因这些传播者居于高位,受众属于统治者行列,实际对清末的财税改革起到了较为重要的助推作用。除了西方来华官员、商人、记者、传教士及中国留学生等群体,驻外使节对近代西方财税知识引介入华的重要作用,值得进一步重视。
二、遗产税相关知识的大众传播
就目前资料来看,较早将遗产税等西方税收知识传播给中国民众的媒介,为外国传教士在华创办的中文报纸。在中国影响颇大的《万国公报》(Review of the Times)较早刊登遗产税新知,扩大了相关知识在中国的传播范围。
1893年10月,《万国公报》刊登《大美国:遗产纳税》一文,介绍美国等西方国家的遗产税征收情况。“美之各邦,向有完纳遗产之税之法,而各有不同……此项所收之税,与他项税则不同,盖用之以作医院义塾一切善举之经费,正两得之道也。”该文首先介绍美国各邦(州)遗产税的不同征纳标准,然后概述多个国家,如澳、新、普、法的征收标准,并指出意、奥、西、比、荷、丹、挪、俄等国,均有该税。这些国家涉及美洲、欧洲、大洋洲,大多为近代以来中国人较为熟知的强国,表明国际上征收遗产税的广泛性。该文还指出遗产税与其他税收的最大不同,为该税用于“医院义塾”等善举,认为该税为“至公至正”之税。《万国公报》发行量颇广,在当时的维新人士中具有广泛影响力。它所记载的遗产税知识,是大多数中国人不曾接触的新事物,对当时中国人了解和认识遗产税产生了一定影响。
外国人在华创办的英文报刊,亦成为遗产税相关消息的传播源。如《字林西报》(The North-China Daily News)是外国人在中国最早创办、最有影响力的英文报纸。该报中外消息均特别灵通。英国遗产税收入良好的消息,在该报多次刊载。如1906年9月17日,《字林西报》报道,英国国库大臣预估,至1907年3月31日该财年结束,遗产税收入将高达1320万英镑,平均每周收入25.4万英镑。他认为,如该税收持续征收,遗产税收入总额将超过预算325万英镑。9月21日,这则消息全文刊载在《北华捷报》(The North China Herald and Supreme Court and Consular Gazette)上。9月29日,《字林西报》转载上一日的伦敦消息,称过去5个月内有7个百万富翁过世,遗产税预计将达150万英镑。次月5日,这则消息在《北华捷报》上再次刊载。《字林西报》及《北华捷报》的读者,除外国在华外交人员、传教士和商人,还包括有能力阅读英文的中国人。中国人阅读这些遗产税巨额收入的消息时,或有所触动。而这些消息也会转译到中文报刊上,得到进一步传播。如广学会主办的《大同报》(上海),1907年4月6日报道了“英国国家去年所得遗产金计算共十九兆金磅[镑],此诚从来未有如是多也”。它仅比同年4月1日刊载于《字林西报》上的消息,晚了5天。《大同报》(上海)以“交换智识输入文明为宗旨”,分译各国最新最重要书报所论宪政、财政、学政的内容。其发行量较广,最高销量达35000份,其中20000份直接发行给各贝勒、军机大臣、总督、巡抚和各省中上级官吏,在清朝中上层中影响较广泛。
中国人创办的报刊,亦刊载有关遗产税的消息。最初来源于官方渠道的相关遗产税汇报,通过报刊等大众媒介,在民间社会广为传播。读者借助这些消息,获得零星的遗产税知识。如1897年2月13日《申报》刊登的《英税年报》一文,报道英国:“本年所进内地税课,较前一年加增六百十三万八千二百五十三磅[镑]。其税课加增尤多者,无过于死人遗产所交之课。核其数较一千八百九十四五年所收税课,加增三百十九万四千二百廿三磅[镑]。”此文注明转自《官书局汇报》。文中用“死人遗产所交之课”来指称遗产税,强调它为该年度英国增加的主要税收,占该年英国新增税收一半以上。同年,《英税年报》全文为《利济学堂报》转载。《利济学堂报》1897年1月由清末浙江改良主义者陈虬创办,虽为综合性医学刊物,却关注时政,不时刊载介绍新政进展和外国新鲜事物的文章。《申报》和《利济学堂报》的相继转载,将源自官方的遗产税信息传递给更多普通读者。
此外,清朝官员上呈清帝御览的奏折或呈上级部门的公牍,也不时在各种报刊上刊载。如1900年江南商务局的机关报《江南商务报》,连续刊载四年前马格里上呈总理衙门关于英国印花税的节略,以及龚照瑗等人上报的关于英国印花税例的摘要。《江南商务报》还连续登载刘镜人译述的《英国印花税章程续编》。该文在附录中将英国的遗产税称为“身后税”。在具体叙述时,将英国1888年所订遗产税例分类为五项:“验产凭单税”“列册遗产税”“承受遗产税”“继业税”和“各项过贯遗产税”,并对1894年英国遗产税增修后的起税额、免税项均有较详细介绍。又如,1901年张之洞与刘坤一关于效仿西法实施印花税的奏折,数月后在《申报》上全文刊载,其对遗产税的良好预期由此传播给普罗大众。
上述刊载于大众传媒上的遗产税消息,往往直接标明其官方背景,显示这些消息具有相当权威性,表明官方对此持支持态度。通过将来自官方渠道的外国税制消息刊载在大众传媒的方式,包括遗产税在内的外国税制知识在中国得到进一步传播。
除报刊之外,清末改革派还通过著述传播遗产税这一新税理念。梁启超出版《中国改革财政私案》一书,提出财政方面的改革见解,如改革田赋,整顿盐课,增加新税,如所得税、家屋税、营业税、印花税、遗产税等十项税目,裁撤旧税如厘金、常关税、茶税、赌博税,实行预算,举办公债等十项措施。他对开办所得税并不看好,但就遗产税方面,则乐观得多,认为遗产税最合符平均负担原则,人民能享受该税便利,而不感到纳税痛苦。他将遗产税列入“立可施行”的新税行列,并将遗产税纳入国税项下。该书1902年公开出版,稍晚于张之洞1901年的上奏。因属公开发行,加之梁启超的影响力,其财税新观念在社会上流布颇广。到1910年,梁启超在评论长沙抢米风潮时,提及西方租税理论,将所得税、遗产税等视为“最良之税则”,批评清朝未能实施这些“足以均贫富之负荷者”的税制。梁启超信奉亚当·斯密的“赋税原则理论”,涉猎西方财政理论颇广,较早探讨西方的优良税制,他在传播包括遗产税等新税知识在内的西方财政学说方面,起到一定作用。
遗产税知识在晚清的传播趋势,可从《申报》的相关刊文分析。1897—1911年间,《申报》所刊文章牵涉遗产税者,计21篇,乃为英、美、德、荷、日等五国遗产税征收或开设的消息。其中反映英国情况的为7篇,均涉及其遗产税良好收入状况;德国9篇,实乃德国政府意图扩增遗产税,却遭遇保守派阻挠的连续报道;美国2篇、荷兰1篇,为开征遗产税的消息;日本2篇,仅略提及遗产税名词。在报道中,遗产税的称谓不一,有的为遗产税,有的根据英文“death duty”直译为死人税,还有的称其为承继税。
整体而言,清末《申报》上的相关遗产税报道,主要传递的信息是遗产税为良税,世界上不少强国在征收或筹备征收,且已征收之国有非常好的税收成效。考虑当时中国正处于财政危机之中,这些文章所传递的信息,不仅仅是单纯的外国消息,其暗含的主旨是树立外国遗产税这一参照物,推动中国开设遗产税。
民国时期,一方面,中国近代资本主义经济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效仿西方税制有了更大空间;另一方面,北洋政府继承了清政府的财政烂摊子,财政压力很大,力图设立新税增加财政收入的内驱力很强,遗产税等新税的知识传播比清末更为扩大。就民初遗产税相关知识的传播趋势,笔者以“遗产税”及其相似词汇如遗产金、承继税、相继税、死税、死亡税、承袭税等为检索关键词,在全国报刊索引数据库里,检索标题包含上述词语的文章,结果如下:1893年1篇;1905—1911年18篇;1912—1927年56篇。统计来看,1893—1911年包含“遗产税”字样的刊文,共19篇,平均每年1.0篇;1912—1927年56篇,平均每年3.5篇。民初“遗产税”相关知识刊文为清末的3倍有余。这个统计虽不能涵盖所有报刊,但大致显示出遗产税相关知识的传播趋势。
从遗产税相关知识传播的内容看,相较于清末遗产税知识传播的零散而言,民初遗产税知识的传播更为系统、深入。何为遗产税?它是怎样起源的?有哪些相关学说?实施遗产税有怎样的益处?中国施行遗产税会遇到哪些阻碍?怎样实施遗产税?类似诸多问题,在20世纪20年代的相关报刊中,往往有一定程度的讨论。这与五四运动后西方财税知识在中国的整体传播水平有较大提高相一致。一些具有西学背景的财税学者加入遗产税相关知识的传播行列。例如,哥伦比亚大学财政学方向博士、复旦大学商科教授李权时,除公开撰文介绍遗产税等西方税制外,还在“中国经济问题”课程中讲授遗产税,这激发了他的学生侯厚培的研究兴趣。此后侯厚培写成相关遗产税论文,并发表在《东方杂志》上。另外,李权时还应寰球中国学生会之邀,以“改良社会之一法:遗产税”为题目,公开演讲遗产税问题,将实行累进的遗产税作为改良社会的一种良策。李权时将遗产税可减缓贫富差距,视为实行遗产税的最大理由,从国民经济、政府财政、社会事业三方面论述实行遗产税的重要益处。李权时的演讲内容,除了刊登在发行量颇大、读者广泛的《申报》上,以宣传孔教为旨趣的“中华圣教总会”主办的《爱国报》上亦有所登载。报刊联动的二次传播方式,将遗产税知识的受众群体进一步扩大。总之,相较于清季,民国时期的相关财税知识扩散更广泛、更系统。
时人通过媒介了解到这些遗产税的消息后,会有哪些认识呢?如对美国总统西奥多·罗斯福关于美国联邦要开设遗产税的演讲新闻,有人思考,美国实行遗产税虽然犹远,“然则美洲社会革命,其以此为之朕乎?”提及“近世如弥勒,如华格纳,如可沙等各财政经济学者,亦皆主张相继税”。通过此税,富人财产中一部分收归国库,可增进社会福利,“间接使富平均者也”。同样,有人肯定罗斯福关于开设联邦遗产税以节制财富集中的演讲,“吾谓地球文明之大进化,必将实行均富之一法”。
对于欧洲以财产状况为征税标准,重征富人、轻征贫民的征税原则,有人评论,“论征取税项之要旨,尚有最要之一语,曰重征于富人,而轻征于贫户”,指出违背该征税原则,会有严重后果,“法兰西革命之原,即违斯要则所致”。中国现状与法国有一二相似之处,如不加改变,“终必有泄愤之时会,至是而革命之祸作,则噬脐无及矣”。这一论断将税收与社会革命相联系,强调违反该征税原则会导致社会革命。
有人进一步论证,遗产税是重征富人、轻征贫民征税原则的结果,“于是欧洲理财学家发明一反比例之原理,而定重征于富轻征于贫一语为征税之金科玉律。于是富人之遗产而有税矣。且以累进法征遗产税矣。累进法者,视其富力之厚薄而定税率之多寡……”认可欧洲以累进法征收遗产税的方式,冀望中国加以效法,“吾国今日果拟征累进税以为兴办实业之地步乎”。还有人呼吁征收20%—30%的遗产重税,作为救济贫民的经费,认为设立遗产税既能增加财政收入,又能免除贫民的负担,且能创办各种慈善教育事业,谋求平民经济的发达。
有学者指出,在现代新闻传播过程中,总会展现出“把国外的事务国内化”的面向。在“国内化”过程中,会受到自身国内文化/社会/意识形态的编码,以自己的观念/语汇来解读/认识那些形形色色的外国新闻。清末民初遗产税等新税知识在中国的大众传播,虽然传播渠道有限,受众亦往往限于智识阶层,这一时期直接聚焦遗产税问题的专著尚未出现,辞书也未收录“遗产税”这一专有名词,但毕竟进一步扩散了遗产税的税收理念,为该税制在中国的筹设奠定了一定的民众基础。
三、遗产税收入的美好想象与筹设
自1896年马格里首次明确指出英国遗产税收入高达八兆余英镑后,遗产税在各国的高额收益消息一再传入中国。1906年9月30日,《新闻报》转译《字林西报》的消息,“英国于近五个月内共死巨富七名,国家所入之遗产税实得英金一兆五十万磅[镑]”。1905年,《北洋官报》转自德文新报的消息称,德国政府正提议征收皇族遗产税,预计此项收入可得“一万万马克”。《万国商业月报》1909年报道初步开征遗产税(“接嗣税”)的德国,“此税现征至二百七十五万镑,较预计时五百万镑尚少其半”,不过仍较可观。据1913年新闻,法国“去年一年之中,遗产税一项共有三十五万九千一百一十三,宗其总额,达五千七百六十一兆七十二万四千七百一十三佛朗”。无论是在官方渠道还是大众传媒,不同国家的遗产税收入被各种数据描绘成能获得巨大财源的可靠税源。这样的消息自然会强烈刺激中国的当政者。
清末新政时期,一些清政府官员就在盘算,一旦仿照西方开设遗产税,财政收入将会增长。就目前资料而言,最早对开设遗产税收入进行预测的人是张之洞。光绪二十七年六月初五日,他在奏折中预估,中国若能办成遗产税,至少可征银五六百万。次年,梁启超在《中国改革财政私案》一书中,也赞成中国仿行遗产税,认为“日本现在此项税所入,每年四百余万元。我国人数虽十倍于日本,而日本人民平均富力亦数倍于我,今若行此税,初年或可得一二百万内外耶。此则非试办后不能知矣”。这个估计数额并不高,但鼓动实施之意明显。
清末陆续有数位官员明确提议实施遗产税。除1901年张之洞提出设置在印花税框架下的遗产税之外,1908年有一御史曾上奏清政府,请求创办遗产税。其奏折称“举办一切新政,在在需款,势不得不加征各项税捐,但民力已殚”,认为“为今之计,欲取之于民而使民无怨者,惟有开办遗产税”。其依据是“东西洋各国均有遗产税,为国家大宗入款。闻英美此项税款,每年多至数千万”。该御史建议征税办法采取东西洋成规,并参酌本国民情,对中产以上者征收此税,遗产在“五百千以下者,税百分之二,以此遽加,逾万者则税十分之一。逾百万者则税至十分之四五”。他还提出表彰纳税多者,处罚隐匿不报者。继张之洞之后,该御史更直接、明确地向清政府建议开征遗产税,并列出较具体的征收条款。很显然,一方面是政府财政困难,另一方面是“民力已殚”,而开征遗产税是摆脱这一窘境的无奈之举。
到1910年,吉林省督部堂和抚部院曾联名以该省财政入不敷出而势必举办新税为由,呈请清政府准许“举办遗产所得两税”,称“拟仿英法德日之相继税办法举办遗产税”。清政府认为,“中国夙重家族制度,旧例既无家督相续与遗产相续以及受遗产之明文”,“现在登记未立,法律不完,遽议施行,必致紊乱。是未有民法以前,决不可举办遗产税,以启讼端”,议决吉林省不能施行遗产税。
综上,1901年张之洞、1908年某御史,至1910年吉林省督部堂和抚部院均向权力中枢提议仿行遗产税。可见,开征遗产税的动议,应始于清季新政时期,而非学界通常所认为的北洋政府时期。仿行遗产税动议时间的前移,可以拓展我们对清末新政内容的认识。
进入民国后,财政亏空越发严峻,这为遗产税等新税的进一步传播提供了内在需求土壤。正如北洋政府首任财政总长、后任总理兼财政总长的熊希龄之言,“吾国在前清时,收不敷支,虽为事实,然勉强对付,犹有可为。不谓国体一更,财源立涸,抚今追昔,索解无从”。
北洋政府时期的遗产税筹设,有了较大推进,具有较为鲜明的特点。首先,遗产税被视作解决严峻财政问题的新兴税目之一,甚为财政部门看重。北洋政府财政总长虽一再更换,但几乎均将遗产税纳入实施构想。多位财政总长均试图推进遗产税征收。两度出任财政总长的周学熙,1912年7月至1913年5月首任时,试图整理混乱的财政状况,建议实施新的财政政策,如设立近代税收机构,取消厘金,实行所得税、遗产税、印花税等税制。他欲厘清国家税与地方税的界线,将遗产税、所得税等新税目,作为未来实施的新税,归入国家税项下。他认为“今欲更新税制,非采用最新之思想及最近之学说,不足以剂租税之平”,“而今日所最宜注意者,则在于印花、遗产、所得三种之新税”。其主持的财政部提出整理赋税的七个办法之一,即为规定家庭析产的契纸样式,以之作为开征遗产税的先声。兼任总理和财政总长的熊希龄,1913年10月与司法总长梁启超、农商总长张謇、总统袁世凯商订大政方针后,次月发表《政府大政方针宣言》,阐述施政理念。就税制方面,欲添设新税,计划采用税目,包括印花税、所得税、遗产税等,认为“遗产税保障产权之移转,民所乐从,适用累进法,最少亦可得二百万”。他对开征遗产税较为乐观,甚至将遗产税列入三年度财政计划,预计遗产税征收200万。不过,熊希龄旋因与袁世凯的矛盾而辞职,三年度财政计划自然作罢。此后,紧急上任的财政总长周自齐,周自齐1914年2月9日上任,1915年3月5日被免。同样面临巨大的财政困难。他继续推行遗产税等新税三年度设置计划。参见《周氏视事后之民国财政谈》,《申报》1914年2月19日,第2版。周自齐主持的财政部还呈请批准成立筹办新税所,调查研究各种新税课税情况。正因为遗产税等新税开拓财源的功能被看重,张弧、凌文渊、李思浩等人执掌财政部时,遗产税将要征收的消息才会一再频传。
其次,北洋政府相关部门开始着手制订遗产税的具体条例和实施细则,所订条例或细则越来越详细。北洋政府时期,最早拟具遗产税略例的是总统府财政顾问铎尔孟(M.A.D’Hormon)。1913年8月28日,他在北京财政部财政会议上提出《拟请举办承袭税说帖》,拟具该税略例八条,对征收“承袭税”的程序、不遵章报税的处罚等作出规定。他还制作了遗产税税率表,以1000元为起税点,依照亲疏关系,将纳税人分为七等,分别纳税1%—20.5%。1915年1月,财政部讨论征收遗产税条例。该条例规定遗产税的征收范围限于养子和继子。至于税率,起税点为1000元,千元以上征收5%,10万元以上征收10%。到了8月,遗产税法由总统交财政讨论会核议,其征税范围和起税点没有改变,税率则有所降低,税率层级变为8级。千元以上规定征收1%,之后每层级依次增加0.5%,最高千万元以上,征收4.5%。1917年,财政部拟定《遗产税条例草案》,并经财政讨论会修正。该草案仍沿袭此前关于遗产税缴纳者和起征点的规定。税率层级调整为5级,仍实行累进税率,规定1000元以上纳税1%,之后每层级依次增加1%,最高10万元以上,征收5%。该条例与之前草案相比,新增加扣除项,规定身故人的债务和丧葬费应先酌量扣除。同时,规定遗赠财产给公共善举或合族义庄者,免予征税。并规定遗产税的征收者及其职责与权利,隐匿不报和无现款纳税的应对情况。1925年,增添对逾期不报者、瞒报者的处罚条款。整体来看,上述所拟定的遗产税条例都以1000元为起税点,起税点较低;虽税率制订为累进税率,但除了铎尔孟拟订最高为20.5%的税率外,其余人拟定的最高税率至多为10%。后拟定的税法草案要素更为完备,增添扣除额和免税情形,并拟具对不照章纳税者的处罚条例,体现税法严肃性和强制性的一面。当然,这些遗产税条例仍比较简略,实际可操作性仍较有限。
最后,20世纪20年代,多个地方先后数次传出拟实施遗产税的消息。第一,北洋政府财政部屡次指令地方政府征收遗产税。如1922年2月,“财部电各省财厅推行遗产税,已订税则大纲,希查照施行”;9月,“财政部令行浙财政厅,实行遗产税”;12月,财政部咨商江苏省省长韩国钧,“预备于明年实行遗产税”。第二,数个省份均有人提议开征遗产税。如1915年张作霖因财政困难呈请试办遗产税,经袁世凯批交政事堂审复,有先由奉天省试办之议。1923年9月,全浙教育会联合会向省议会请愿,认为浙江省教育经费奇缺,请求仿行欧美遗产税,以筹集浙江省义务教育、社会教育的资金。同年,江西省也有人提议征收遗产税以扩充地方教育经费。多地欲征收遗产税,是北洋政府多次传出将实施遗产税后的新动向,表明无论中央还是地方,都受到既往遗产税传播中强调其巨额收入特点的影响,以为开征遗产税可以开拓到较为可观的税源,力图开征遗产税的心态较为迫切。
结语
清末民初遗产税等西方财税知识被引介入华,广为传播,与当时中国独特的社会经济环境密切相关。处于内忧外患境地的清政府和北洋政府,均面临严峻的财政问题。清末,一方面,清政府仅对内镇压各地农民起义,军费支出就异常庞大。据彭泽益估算,仅清政府对内军费总数约为8.5亿两白银。另一方面,清末战争赔款经换算,总值折合库平银10.45亿两。对内军费和对外战争赔款,合计18.95亿两白银。此外,太平天国运动持续十余年,其长期征战和控制的长江中下游地区,恰是清政府财政命脉所在,对清政府的财政收入冲击极大。根据清末户部左侍郎皂保的奏折清单,1853—1864年间户部“实银”收入232万余两,平均每年不过19万两。有限的收入、高额的支出,很快耗尽清前期积攒的库存。清政府财政濒临崩溃边缘,不得不通过各种措施增加国库收入。民国建立后,为获得列强认可,北洋政府承认清政府历年战争赔款和外债。此后,军阀混战,北洋政府短暂存在的15年时间里,先后爆发112次战争,平均每年超过7次。战区也不断扩大,1916—1924年间,平均每年7省沦为战区;1925—1928年,则有14省卷入战区。生产遭受严重破坏,民力凋敝、财源枯竭。加上军阀割据,截留中央大部分财政收入,而军费、债务支出庞大,北洋政府财政严重亏空,主要依靠借用内外债度日。如何增加财政收入,成为清政府和北洋政府首要考虑的重大问题。除举借内外债外,增设新税以扩大税收来源成为他们有限的选项之一。
同时,这一时期遗产税在各国的税收表现大都较为突出,这对处于财政困境的清政府和北洋政府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如英国屡次提高遗产税税率以增加该项税收收入。据不完全统计,英国1890年以来遗产税税收额逐年增加,如1890年税收达9107876镑、次年为18363485镑、1910年达21706703镑、1914年增至27359000镑,占当年英国财政总收入的13.8%。法国1790年开征遗产税,到1917年其遗产税包括总遗产税、相继税和生前遗赠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其税收额也非常可观,1918年遗产税收入为365657000法郎,1924年增至1399352000法郎。意大利的遗产税依照亲疏关系分为不同等级,执行不同税率。1921年,意大利增抽遗产附加税,税率很重,有时几乎等于没收财产,自然遗产税收入可观,1916—1917年度,该税收为75885000里耳,1921—1922年度增至219401000里耳,几乎增加了3倍。
在此背景下,西方税制中的印花税、遗产税、所得税等新税,被引介入华。引介者目的是借鉴这些西洋税法以解决中国财政问题,其目光聚焦于税收成效上。在这股引介西方税制的潮流中,遗产税因在西方国家的税收成效显著,颇受时人关注。清季遗产税伴随筹设印花税之议,由驻外使节引介给清政府后,来自官方渠道的公文屡次被刊载于大众媒体上。遗产税的良税特性一再被选择性地加以强调。这一时期遗产税相关知识的引介和传播并不成系统,主要传播信息集中在西方国家遗产税征收成效如何丰厚、中国如实现这种税法有何益处等方面。
遗产税筹议活动始于清末,当时一些官员已建议政府设置遗产税。而民国甫一成立,北洋政府即急切筹设遗产税,乐观设想如果开征遗产税,能筹集多少巨款,多地也试图开征遗产税以充实地方财政。在筹议过程中,引介者和筹设者对遗产税的美好想象,通过大众媒体不断广为传播,逐渐放大了遗产税的财税功能,认为开征遗产税可以弥补财政亏空。即使偶有人提出异议,如有论者认为欧美实行遗产税乃“救过富之弊”,而“吾国贫也,非富也”,不能效法。不过,在效法西方税制的潮流之下,这种公开反对的声音比较微弱。
为什么北洋政府屡次试图筹设遗产税,却未能成功?这与当时并不具备实施条件有关。
首先,从深层次原因来看,中国与欧美处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其经济基础与社会观念均不相同,这是导致中国移植西方遗产税难以奏效的根本原因。晚清民初时期,西方已处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的阶段,而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近代西方继承法将遗嘱自由作为继承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反映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法权要求”。而在中国,在不发达的生产力基础上,毋宁说遗产税更是一种向社会攫取财富的手段。
纵观1912—1928年的中国经济状况,虽然资本主义经济已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自然经济仍占据绝对主导地位。当时中国绝大多数地方,仍处于传统的宗法社会。底层民众原本极其贫穷,而个人在家庭中的财产更不如西方社会那样明晰,因为传统家族制度遵循的是同居共财的生活方式。北洋政府时期,这仍是一种普遍现象。家庭财产并非由长辈一人创造。这样,死者的个人财产就难以界定和确定。征税机关依据死者的遗产额来征收遗产税,自然非常困难。
其次,从技术性层面看,当时中国不具备推行遗产税的技术条件。北洋政府时期,政府并没有完整而准确的户籍资料、财产资料。遗产税征课,与户籍、财产登记关系密切,如关于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籍贯,继承人的籍贯,继承开始时间,遗产数额多少,分散何处,诸如此类的情况,政府都没有掌握,稽征机关依据什么来征收遗产税?因此,虽筹设者屡次提议征收遗产税以解决财政问题,但在最终讨论时,则会因未施行财产注册法、不能考核人民财产、征收手续繁杂等因素,暂缓试办。
总之,民初遗产税的筹设者未能展开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不顾及当时中国社会状况是否适合征收遗产税,是否具备引进遗产税的社会经济条件,就贸然制定粗略的征收条例,一再试图强令开征。媒体由此不断爆出即将开征遗产税的消息,但最后均因社会经济条件并不具备而不了了之。税法制度的实施,无法脱离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传统。仅看到遗产税在外国的税收成效,不顾及中国的特殊国情和传统,自然难以摆脱议论纷纷而难以落到实处的困境。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17页。
2参见李权时:《遗产税问题》,上海:世界书局,1929年,第1—3页。
3综合性著作参见林美莉:《西洋税制在近代中国的发展》,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2005年;夏国祥:《近代中国税制改革思想研究(1900—1949)》,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付志宇:《中国近代税制流变初探——民国税收问题研究》,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年。具体税制的代表性著作参见李向东:《清末民初印花税研究(1903—1927)》,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15年;袁璨:《民国所得税法律制度研究——以税法公平原则为视角》,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
4遗产税的相关研究参见刘燕明:《国民政府时期遗产税的变迁、特征和作用》,《税收经济研究》2012年第6期;刘燕明:《民国时期遗产税征管制度考察》,《税务研究》2015年第2期;雷家琼:《抗战前中国遗产税开征的多方推进》,《近代史研究》2016年第4期;雷家琼:《台湾遗产税实施现状的考察与简析》,《复旦学报》2017年第5期;刘巍:《民国时期遗产税制度的讨论、设计与实践》,《福建论坛》2018年第5期;魏文享:《国民政府之遗产税征稽及逃税困境(1940—1949)》,《历史研究》2019年第2期。
5参见周志初:《晚清财政经济研究》,济南:齐鲁书社,2002年,第58—63页。
6参见夏国祥:《近代中国税制改革思想研究(1900—1949)》,第1—7页。
7参见马金华:《民国财政研究:中国财政现代化的雏形》,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19—22页。
8参见汪荣祖:《走向世界的挫折:郭嵩焘与道咸同光时代》,长沙:岳麓书社,2000年,第162—176页。
9郭嵩焘:《伦敦与巴黎日记》,长沙:岳麓书社,1984年,第142、156页。
10关于金登干,参见中国历史大辞典(清史卷)编纂委员会编:《中国历史大辞典·清史卷》(下),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2年,第461—462页。
11郭嵩焘:《伦敦与巴黎日记》,第195—196页。
12郭嵩焘:《伦敦与巴黎日记》,第350—353、525—526页。
13Evelyn Freeth,A Guide to the New Death Duty,1894,London:Stevens and Sons,1895,pp.1-3。
14郭嵩焘:《致李博相》,叶玉麟编:《清代四星使书牍》,上海:大达图书供应社,1936年,第127页。
15参见戴丽华:《民国时期印花税制研究》,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49—50页。
16参见戚其章:《国际法视角下的甲午战争》,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380—387页。
17参见陈璧:《奏请仿行印花税法以集巨款而济时艰敬陈管见事(光绪二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档号:03—5613—01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18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奏为遵旨查办仿行外洋印花税事(光绪二十二年二月初七日)》,档号:03—6395—01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19《英国印花税始末并为中国拟筹印花税办法节略》,《江南商务报》第21期,光绪二十六年八月廿一日,第1—2页。
20参见熊月之等编著:《大辞海·中国近现代史卷》,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3年,第189页。
21龚照瑗、曾广铨、邓廷铿等:《英国印花税例摘要》,《江南商务报》第28期,光绪二十六年十月初一日,第7页。
22参见马一:《龚照瑗与晚清外交》,《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
23参见《附录二:驻英中国使馆全体人员名单》,韩文宁、张爱妹编:《罗家伦史学与教育论著选》,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75页。
24参见梁义群:《庚子赔款与晚清财政的崩溃》,《社会科学辑刊》1992年第3期。
25《刘坤一电信(光绪二十七年四月初七)》,《续修四库全书》编纂委员会编:《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杂史类第446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第792页。
26《致西安行在军机处(光绪二十七年四月初十日)》,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47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66年,第12420页。
27从现有资料看,曾出使他国的张德彝、刘镜人均比张之洞稍早命名“遗产税”这一新名词。不过,这两人对遗产税命名的影响力,应不及向清政府建议筹设这一税制的张之洞。参见张德彝:《稿本航海述奇汇编》第8册,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6年,第77—78、81页;刘镜人译述:《英国印花税章程续编(西历一千八百九十一年增修)》,《江南商务报》第15期,光绪二十六年六月廿一日,第9—12页等。
28《遵旨筹议变法谨拟采用西法十一条折(光绪二十七年六月初五日)》,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46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66年,第3741、3787—3788页。
29《专使唐绍仪奏报考察各国财政情形折(宣统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王彦威纂、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第6册,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5年,第320—321页。
30参见马金华:《民国财政研究:中国财政现代化的雏形》,第19—22页。
31参见《大美国:遗产纳税》,《万国公报》第57册,1893年10月,第27—28页。
32参见刘兴豪:《报刊舆论与中国近代化进程》,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6年,第40—53页。
33参见闵迪华:《三十年代上海的几种外文报刊》,《学术月刊》1983年第9期。
34“Death Duties In England,”The North-China Daily News,11,September 17,1906.
35“Death Duties In England,” The North China Herald and Supreme Court and Consular Gazette,705-706,September 21,1906.
36“Death Duties,”The North-China Daily News,7,September 29,1906.
37“Death Duties,”The North China Herald and Supreme Court and Consular Gazette,3,October 5,1906.
38《遗产金特色》,《大同报》(上海)第7卷第5期,1907年4月6日,第27页。
39“Record Death Duties,”The North-China Daily News,7,April 1,1907.
40《大同报广告》,《大同报》(上海)第7卷第1期,1907年3月9日,第3页。
41参见中国历史大辞典(清史卷)编纂委员会编:《中国历史大辞典·清史卷》(下),第21页。
42《英税年报》,《申报》1897年2月13日,第3版。
43参见《洋务掇闻一(续):英税年报》,《利济学堂报》1897年第3期,第7—8页。
44参见叶建:《温州老期刊》,合肥:黄山书社,2013年,第1—2页。
45参见《英国印花税始末并为中国拟筹印花税办法节略》,《江南商务报》第21期,光绪二十六年八月廿一日,第1—2页。
46参见龚照瑗、曾广铨、邓廷铿等:《英国印花税例摘要》,《江南商务报》第28期,光绪二十六年十月初一日,第1—10页。
47参见刘镜人译述:《英国印花税章程续编(西历一千八百九十一年增修)》,《江南商务报》第13期,光绪二十六年六月十一日,第1页;《江南商务报》第14期,光绪二十六年六月十一日,第8页;《江南商务报》第15期,光绪二十六年六月廿一日,第9—12页。
48参见《五续刘张两制军遵旨谨拟采用西法第三折》,《申报》1901年9月4日,第1版。
49参见梁启超:《中国改革财政私案》,《饮冰室合集》第1册,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1—19页。
50参见谈敏:《回溯历史: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在中国的传播前史(上)》,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413页。
51沧江:《时评·湘乱感言》,《国风报》第1年第9号,宣统二年四月初一日,第27页。
52参见夏国祥:《近代中国税制改革思想研究(1900—1949)》,第4页。
53参见《英税年报》,《申报》1897年2月13日,第3版;《五续刘张两制军遵旨谨拟采用西法第三折》,《申报》1901年9月4日,第1版;《英国财政充裕》,《申报》1907年4月3日,第18版;《英国预筹度支》,《申报》1907年4月21日,第18版;《伦敦巨富逝世》,《申报》1909年6月8日,第4张第2版;《英国财政预算案近闻》,《申报》1909年10月26日,第4张第3版;《英国新预算案之内容》,《申报》1910年7月3日,第2张后幅第3版。
54参见《德国议改财政》,《申报》1908年9月12日,第3张第4版;《德国死人税驳退》,《申报》1909年3月6日,第4张第2版;《德国财政改革问题》,《申报》1909年5月6日,第3张第4版;《德国税务议案》,《申报》1909年6月16日,第4张第3版;《德国各报议论税务》,《申报》1909年6月19日,第4张第2版;《德国税务续闻》,《申报》1909年6月20日,第4张第3版;《德国税事续闻》,《申报》1909年6月24日,第4张第3版;《德国税务问题续□》,《申报》1909年6月26日,第4张第3版;《德国税务问题续闻》,《申报》1909年6月27日,第4张第2版。
55参见《美总统演说限制遗产主义》,《申报》1906年4月18日,第4版;《美国修订税则续闻》,《申报》1909年3月20日,第4张第2版。
56参见《荷兰预算事宜》,《申报》1908年9月18日,第3张第4版。
57参见《李家驹奏考察日本财政编译成书呈览折(续)》,《申报》1911年2月4日,第2张第2版;《李家驹奏考察日本财政编译成书呈览折(二)(续)》,《申报》1911年2月5日,第2张第2版。
58检索时间为2017年9月6日,检索对象包括民国时期期刊全文数据库、篇名数据库和字林洋行中英文报纸全文数据库。
59代表性文章如侯厚培:《中国设施遗产税问题》,《东方杂志》第20卷第10期,1923年5月25日,第17—30页;吴统续:《遗产税问题之研究(一、二)》,《学林》第1卷第8期,1925年2月15日,第1—7页;铭礼:《遗产税研究》,《银行杂志》第2卷第22期,1925年9月16日,第1—7页。
60参见夏国祥:《近代中国税制改革思想研究(1900—1949)》,第35—66页。
61参见侯厚培:《中国设施遗产税问题》,《东方杂志》第20卷第10期,1923年5月25日,第30页。
62参见《遗产税及商业问题之演讲》,《申报》1923年12月17日,第5张第18版;《遗产税及商业问题之演讲》,《爱国报》第16期,1924年12月15日,第19—23页。
63县解:《时评:北美合众国之相续税》,《民报》第4期,1906年11月25日,第86—87页。
64课园:《群言:美总统罗斯福倡言当为遏富之集中而深相续税之臆解(即嗣遗产按资征税)》,《振华五日大事记》第20期,1907年,第11页。
65窦乐安、许家惺:《论著:论税》,《大同报》(上海)第7卷第15期,1907年6月15日,第2—4页。
66《论累进税之得失》,《广益丛报》第219期,1909年12月2日,第2—3页。
67参见斐:《中国宜厉行遗产税救济贫富之不平均》,《大公报》1919年9月25日,第1版。
68参见潘光哲:《中国近代“转型时代”的“地理想象”(1895—1925)》,复旦大学历史学系、复旦大学中外现代化进程研究中心编:《新文化史与中国近代史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4页。
69就笔者目力所及,最早的相关专著出版于1927年。参见姜慕殊:《中国遗产税问题》,上海:光华书局,1927年。
701939 年,《现代文化辞典》首次将“遗产税”作为一个专有名词,明确其定义。参见世界辞典编译社:《现代文化辞典》(下),上海:世界书局,1939年,第630页。
71《遗产税之巨》,《新闻报》1906年9月30日,第3版。
72《德征皇族遗产税》,《北洋官报》第651期,1905年4月,第8页。
73参见《德国之新税则》,《万国商业月报》第17期,1909年8月,第36—37页。
74《法人之积蓄》,《生计》第10期,1913年3月11日,第4页。
75参见《遵旨筹议变法谨拟采用西法十一条折(光绪二十七年六月初五日)》,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46辑,第3741、3787—3788页。
76梁启超:《中国改革财政私案》,《饮冰室合集》第1册,第18页。
77笔者多方查究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台湾近代史研究所档案,以及当时报刊等资料,尚未能确认该御史姓名。
78参见《某御史请创办遗产税》,《新闻报》1908年9月1日,第2版;《条奏开办遗产税》,《新闻报》1908年9月8日,第3—4版。
79参见《公牍:又呈送议决举办遗产所得两税案文并批》,《吉林官报》第26期,宣统二年十月初一日,“公牍”第3—4页。
80参见金鑫等主编:《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直接税卷》,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第213页;各国税制比较研究课题组编著:《财产税制国际比较》,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第145页。
81《财政部为财政困难胪陈维持办法通电(1913年12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财政(一)》,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96页。
82参见《周止庵先生自叙年谱》,周小鹃编:《周学熙传记汇编》,兰州:甘肃文化出版社,1997年,第35—38页;刘寿林等编:《民国职官年表》,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第26页。
83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研究室编:《民国名人传记辞典》第4分册,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70页。
84参见《财政部划分税制内容》,《申报》1912年10月28日,第3版。
85《财政部整理财政总计划书(1912年12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财政(一)》,第68页。
86参见《财政部提议整理赋税办法》,《民立报》1912年11月29日,第3版。
87《政府大政方针宣言(二)(续)》,《申报》1913年11月26日,第1、2版。
88参见《三年度财政出入之大计画》,《申报》1914年2月6日,第6版。
89周自齐1914年2月9日上任,1915年3月5日被免。参见刘寿林等编:《民国职官年表》,第26页。
90参见《周自齐沥陈财政困难拟筹挽救办法呈(1914年2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财政(一)》,第100—102页。
91参见《周氏视事后之民国财政谈》,《申报》1914年2月19日,第2版。
92参见《财政部拟订整理旧税及筹办新税所章程呈暨大总统批》(1914年2月24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财政(二)》,第1231—1234页。
93参见刘寿林等编:《民国职官年表》,第27—31页。
94参见《实行遗产税消息》,《大公报》1922年2月19日,第2版;《财部咨行遗产税》,《申报》1922年12月23日,第4张第15版;《财部咨请征收遗产税自八月一日起实行》,《大公报》1925年7月27日,第2张第5版。
95参见《拟请举办承袭税说帖》,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20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87年,第75—78页。
96参见《专电·北京电》,《申报》1915年1月22日,第2版。
97参见《财政讨论会中之遗产税法》,《申报》1915年7月23日,第6版。
98参见《遗产税条例草案》,《新闻报》1917年2月9日,第2张第1版。
99参见《遗产税定期施行》,《新闻报》1925年7月23日,第5张第1版。
100《国内专电·财部电》,《新闻报》1922年2月17日,第1张第4版。
101《杭州短简》,《时报》1922年9月5日,第2张第3版。
102《南京短简》,《时报》1922年12月23日,第2张第3版。
103参见《遗产税有试行之消息》,《大公报》1915年8月11日,第5版。
104参见《浙省将征收教育新税:请征遗产税》,《新闻报》1923年9月30日,第4张第3版。
105参见《赣议会发生阶级争执资本议员反对征收遗产税提议》,《民国日报》1923年7月5日,第2张第7版。
106参见彭泽益:《十九世纪后半期的中国财政与经济》,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07—108页。
107参见王年咏:《近代中国的战争赔款总值》,《历史研究》1994年第5期。
108参见周志初:《晚清财政经济研究》,第63—68页。
109参见彭泽益:《十九世纪后半期的中国财政与经济》,第107—108页。
110参见焦建华:《中华民国财政史》(上),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213—214页。
111参见李权时:《各国遗产税史要》,上海:世界书局,1929年,第28、41—51、70—75页。
112参见聂仲毅:《关于遗产税之意见(续)》,《顺天时报》1908年10月18日,第4版。
113公丕祥主编:《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中国近现代法制与西方法律文化的关联考察》,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第338页。
114参见王询、于秋华编著:《中国近现代经济史》,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27—210页。
115参见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张建国、李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77—96页。
116参见《财政讨论会中之遗产税法》,《申报》1915年7月23日,第6版。
117参见《遗产税暂行缓办》,《大公报》1916年10月24日,第3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