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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高校成果转化收益至少一半归科研人员
2015年03月24日 14:08 来源:中国教育报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今后,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将不低于50%,高等院校不再新办企业,校企可联合招生、联合培养人才。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科研人员在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促进人才双向自由流动。

关键词: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高等学校;科研院所

作者简介:

    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

    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  

  高校成果转化收益至少一半归科研人员 

 

  据新华社北京3月23日电 中共中央、国务院日前出台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完善成果转化激励政策,构建更加高效的科研体系,创新培养、用好和吸引人才机制。今后,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将不低于50%,高等院校不再新办企业,校企可联合招生、联合培养人才。

  意见指出,到2020年,基本形成适应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的制度环境和政策法律体系,为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提供有力保障。人才、资本、技术、知识自由流动,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协同创新,创新活力竞相迸发,创新成果得到充分保护,创新价值得到更大体现,创新资源配置效率大幅提高,创新人才合理分享创新收益,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真正落地,进而打造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创业的新引擎,构筑参与国际竞争合作的新优势,推动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新格局,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意见提出,完善成果转化激励政策。强化尊重知识、尊重创新,充分体现智力劳动价值的分配导向,让科技人员在创新活动中得到合理回报,通过成果应用体现创新价值,通过成果转化创造财富。

  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修订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中,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对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可以从现行不低于20%提高到不低于50%。

  加大科研人员股权激励力度。鼓励各类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对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

  意见要求,构建更加高效的科研体系。发挥科学技术研究对创新驱动的引领和支撑作用,遵循规律、强化激励、合理分工、分类改革,增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原始创新能力和转制科研院所的共性技术研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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