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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谢鸿飞研究员:彰显民法学的中国风格
2017年05月08日 08:36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谢鸿飞 字号

内容摘要:有什么样的民法学,就有什么样的民法典。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民法学应持久努力发掘中国元素,建构法感情、法思想和法技术三者有机交融的民法学体系。

关键词:中国;民法学;中国特色;风格;法典

作者简介:

  有什么样的民法学,就有什么样的民法典。中国民法学与民事立法历来存在深层互动关系:民法学为民事立法提供理论支持,民事立法影响民法学的广度和深度。制订一部中国民法典,是几代民法学者的梦想。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民法学研究获得长足进步。民法学研究者深入发掘中国人的实践理性、价值观念、交往规则和生活方式,总结时代特色和民族精神,继承本国优良法律文化传统,吸收域外有益学术经验,形成了相对成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学思想体系。民法总则的诞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中国民法学发展的成果。

  民法学研究与民法典编纂关系紧密

  民法典编纂是相当浩大的工程,除了国家法治进步、经济社会条件具备,还需要深厚的民法学理论积累。民法典调整的领域繁多,包括市场经济领域、其他社会领域、婚姻家庭领域和个体人格与私生活领域等等,堪称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在成文法国家,民法典的条文数往往最多。更难的是,民法所调整的这些领域在价值理念、运行逻辑和实施机制方面往往差异较大,甚至截然不同。比如,市场经济领域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为驱动力,强调对价关系;其他社会领域追求社会公益或成员的共同利益,培育社会成员公共精神和社会归属感;家庭领域以源于血缘和婚姻的爱为基础,保护弱者,可能并不特别强调成员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个人人格与私生活领域以人格多元化发展为旨归,重视人格自由发展。民法典必须将不同领域的法律规范整合为一个层次分明、彼此关联的有机体系,其编纂难度可见一斑。

  1814年,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曾与另一位学者蒂堡发生一场激辩,讨论德国有无能力编纂民法典的问题。尽管当时德国已经形成了影响至今的近代民法学体系,民法学大家也不断涌现,但萨维尼还是认为,德国民法学并未深入研究德国的“民族精神”,即民族的实践理性、观念世界和生活方式,尚无法为民法典提供坚实的智力支持。而民法典又具有稳定性,若率尔操觚,以薄弱的民法学理论建构民法典,可能使其成为夹生饭。从这场辩论中可以看出,学者对民法典编纂的学理支持是多么看重。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前四次民法典编纂没有取得预期效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成熟的民法学理论的支撑。今天,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为民法典编纂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有利时机。中国的民法理论研究也已经有了一个质的飞跃,在批判借鉴外国法学理论、制度、概念的基础上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中国民法学体系。中国有条件、有能力也有信心制定一部立足中国实际、直面中国问题、展现中国特色、具有中国气派的民法典。

  中国民法学研究已初具特色

  近代以来,中国民法学理论很多是从欧陆国家尤其是德国民法学中学习而来。改革开放后,中国民法学界不再囿于传统欧陆民法学理论,而是广泛参酌国际交易惯例、英美法系国家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重要规则,并考察中国的民情风俗、司法实践和交易习惯,形成了具有较鲜明中国风格的民法学理论。

  在风格上,中国民法学兼顾法学理论的实用性。德国民法理论体系比较抽象,致力于对生活事实进行层层提炼。中国民法学虽然学习德国民法学,但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英美法系的实用主义思维,关注具体的社会生活事实。从法律适用角度看,法律规则越抽象,其适用范围就越大,法律适应社会的能力就越强;法律规则越具体,其适用范围就越小,法律适应社会新情势的能力相对就弱。以侵权法学为例,欧陆民法学较少讨论细致而微的侵权行为类型,学者研究的焦点往往是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而中国民法学者对侵权行为的类型研究热情洋溢,不仅研究各种侵害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行为,还细分侵害同一种权利的不同侵权行为类型,这与关注个案具体情境的英美法系更相似。民法学研究风格也影响法律风格。这次民法总则编纂过程中,立法者很重视法律的实用性,对某些实用性较差的条款没有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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