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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最严借壳规定出台 斩断灰色利益链
2016年06月20日 18: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字号
2016年06月20日 18: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关键词:证监会;灰色利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资产

内容摘要:花样百出规避借壳使不达标资产得以上市、通过借壳及配套募资快速而大规模地套利、炒卖“伪壳”和“垃圾壳”坑骗普通投资者牟利——这些扭曲制度初衷、扰乱市场估值、损害投资生态并备受舆论质疑的灰色利益链,随着证监会“史上最严”借壳规定的出台,即将被全部斩断。

关键词:证监会;灰色利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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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证监会“史上最严”借壳规定的出台 斩断灰色利益链

  花样百出规避借壳使不达标资产得以上市、通过借壳及配套募资快速而大规模地套利、炒卖“伪壳”和“垃圾壳”坑骗普通投资者牟利——这些扭曲制度初衷、扰乱市场估值、损害投资生态并备受舆论质疑的灰色利益链,随着证监会“史上最严”借壳规定的出台,即将被全部斩断。

  6月17日晚间,证监会宣布就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在实际控制人认定、交易资产标准、股份限售期限,以及权责追溯机制等多方面对重组上市行为(即“借壳”)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同步还就“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和“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发布两条最新《问答》,作为《办法》的补充和呼应。

  借壳重组中的配套募资,也往往存在巨额套利空间,常常成为各类利益输送的灰色渠道,这早已是舆论焦点。本报4月7日头版就曾刊登《一场局内人的游戏:重组江湖赢家通吃》一文,指出重组配套募资中“寡头化”、“财阀化”的演变趋势已引起监管层注意。而此次《办法》修订即明确,拟取消借壳交易中的配套募资,以遏制相关套利行为。

  对此,有资深业内人士表示,完善和细化借壳及卖壳标准、增加对规避借壳的追责等,将大幅提高借壳门槛和卖壳成本,压缩炒卖“伪壳”和“垃圾壳”的牟利空间。这有利于上市公司通过正常的并购重组提高质量,同时有利于市场对“不合格资产”、“僵尸企业”的清理,促进A股的优胜劣汰。

  五大维度严“锁”资产标准

  此次拟修订的《办法》直接增加四项指标,用“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净额、新增发新股 ”这五大维度,替换此前易被设计逃脱的“资产总额”的单一指标

  长期以来,借壳上市作为同时改变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和主营业务的重要方法,因其(资产上市)标准“等同于IPO”而被一些重组方所忌惮。为达到既使相关资产得以上市,又可回避IPO标准,上市公司、重组方及中介机构往往想尽办法,不触及现有认定标准“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购买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前一年度资产总额的比例达100%以上”的其中之一,从而规避借壳。

  对上述情况,此次拟修订的《办法》直接增加四项指标,用“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净额、新增发新股”这五大维度,替换此前易被设计逃脱的“资产总额”的单一指标,只要任一方面达到100%红线,即认定为借壳,让借壳方无法再简单通过刻意做低置入资产规模,或是计算收购标的与上市公司资产规模比例时,仅计算新实控人在标的公司持股部分对应的资产,而非收购标的资产总额等手法规避借壳。

  例如某家重组草案已出但还需回答交易所二次问询的上市公司,其计划收购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100%股权,尽管重组后实际控制人变更了,标的资产作价也超过上市公司原有资产总额的100%,但是公告坚称新实际控制人不控制标的公司,只采用了新实控人及其关联方在标的公司约16%的持股所对应的交易作价,将“资产规模”精准控制在上市公司上年末总资产比例的93.8%。

  若采取新标准认定,即使该方案恰到好处地不触及资产总额这一指标,但在营业收入、净利润方面,即使按照新实控人及其关联方在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也均超过100%红线,将触及借壳。可是,由于标的资产并不符合IPO标准,因此本次重组按新标准将无法实施。

  在某阳光私募合伙人看来,与“五大维度”中的四项财务指标不同,增发新股不能超过上市公司交易前股本的100%这一条款,也有着相当的杀伤力。“类重组的资产体量都不会太小,30亿起步,同理,市值30亿的壳公司,增量股本超100%是很容易被触碰的。”

  除“五大维度”外,监管部门为进一步堵住可能出现的漏洞,又增加了一项标准,即“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第(一)至第(五)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的,也应视为借壳上市。

  “针对现在流行的跨界并购,一旦置入新兴产业资产,自然会导致主营业务变化,考虑到监管部门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是否导致主营业务根本变化也将不是公司自己说了算的。”有投行人士如此分析。

  实际控制人不得擅定

  除资产标准外,借壳另一认定标准——对实际控制人变更的认定,也在拟修订的《办法》中得以补全,仅凭原实际控制人参与配套募资、股权过于分散而自我认定为“实际控制人不变”或“无实际控制人”的手法将失效。

  拟修订的《办法》明确了对实际控制权的实质认定:即“本条第一款所称控制权,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认定。上市公司股权分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支配公司重大的财务和经营决策的,视为具有上市公司控制权。创业板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不得导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任一情形。”

  以三变科技为例,公司2016年1月发布公告,拟以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的形式收购地铁互联网场景运营商——南方银谷100%股权,资产预估值28亿元。而截至2014年末,三变科技资产总额为13亿元。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三门县政府,交易完成后,三变科技的控股股东也发生变更。

  然而三变科技在公告中强调,在上述交易完成后,公司股权比例较为分散;持股比例前三名的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之间,互相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且均无法保证在公司董事会占据多数席位、不能单独控制董事会和管理层决策、单独支配公司行为。因此,公司将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这一表态立刻遭到深交所问询,5月31日,公司修改方案,“改口”承认重组会造成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卢旭日。

  除此之外,在证监会17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下称《问答》)中,监管层还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认购募集配套资金或取得标的资产权益巩固控制权的情况提出新的监管要求。即“在认定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认购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应股份在认定控制权是否变更时剔除计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取得标的资产权益的,以该部分权益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按前述计算方法予以剔除”。

  记者梳理发现,上述所列示的情况,在以往案例中已多次出现,其中,综艺股份收购中星技术一案就颇为典型。

  3月底,综艺股份宣布,拟作价101亿元收购中星技术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51亿元。而就在方案公布前不久,综艺股份实际控制人昝圣达控制的企业圣达投资突然受让了中星技术33%的股权,在重组前对标的资产进行入股,加上昝圣达还将出资5亿元参与配套募资的认购。此次交易后,昝圣达仍是综艺股份实际控制人,使得此次重组不构成借壳上市。但根据证监会的上述《问答》,则昝圣达以中星技术33%股权及参与配套募资所获上市公司新增股权,将在综艺股份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中被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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